《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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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
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
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
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
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
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
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
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
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
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
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
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
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
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
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
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
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
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
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
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
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
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
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
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
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
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
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
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
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
活动".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
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
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
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
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
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
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
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
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
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
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
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
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
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
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
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
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
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
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
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
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
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
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
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
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
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
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
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
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
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
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
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
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
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
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
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
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
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
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
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
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
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
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
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
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
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
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
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
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
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
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
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
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
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
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
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
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
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
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
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
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
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
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
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
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相关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计有三十六条具体适用规定。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具体内容可查看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KUfSdoL34dVOsIkd02XFBX--bmh5WEZ2U1RXl9yDu9PzxTLRFWAuYHe-h75dDw8pCSsgk8uPeXrmpDQb9Q5E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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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废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原因是什么...
答:高院废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原因是与后位法有冲突。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在清理中发现《关于审理触电人身...

护理费如何计算?
答:您好,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答:“安全保障义务”,是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必须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来其经营场所内的所有人员提供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关于“合理性限度”安全保障的判断,实践中一般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一是是否符合人们最基本的生活经验和特定的操作规程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解释关于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人口怎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未有关于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条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下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批示中载明,以及各省高院下发的指导意见中,都已认可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农村户口,只要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收入来源...

那部法规规定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答: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撞伤人后赔偿标准表
答:(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三)标准式:住宿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

我是临时工,但在工作时受伤,请问怎么处理
答:受伤不属于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只能被认定为人身损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你要...

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超过20年后,被扶养人仍然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继续给付相关抚养费5年至10年。超过此期限的,赔偿权利人仍然有权提出有关请求。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

被车撞了,对方全责,误工费跟营养费怎么算?
答: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营养费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