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后首付不够了 已交的定金还能退吗? 限购后失去买房资格 交了的定金还能退吗?

作者&投稿:貂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家住石景山的杨女士近遇到了一些麻烦,本来已经看好的房子,定金也交了,突然间北京出台新政,二套房首付分四档。而杨女士这次本来也是小房换大房,小房留给父母住,这下可好,首付一下子多出一百来万,还不如先不买房呢。

跟卖家的沟通也不很顺利,卖家倒是愿意退房,但是觉得是买方违约,不同意退定金。那怎么行,这几百万的房子,当时的定金也是将近100万了,哪能说没就没呀。

杨女士的定金能不能要回来呢?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楼市新政出台后,一些购房者因不符合购房资格或者首付款比例增加而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会出现买方想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定金,而卖方不愿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返还定金的纠纷。这其中涉及几个法律问题值得分析。

首先要明白,无论限购前还是限购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因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

各地出台的限购限贷政策,并不属于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不属于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因此,限购限贷政策的规定不影响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效力。但这里面因调控政策突然出台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可分为限购和限贷两种情况分析。

第一种情况:限购

在政策出台前购房者是有购房资格的,但因为政策出台,购房者丧失了购房的主体资格。此政策构成了对房屋买卖双方的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因限购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限贷

即政策以提高首付比例等方式对购房者的贷款条件进行了限制,从而影响了购房者的履约能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此种情形属于《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购房者因为首付条件的提高,无法履行合同的,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回到杨女士的情况

杨女士虽然不属于限购的类型,但是确实是因为政策上对首付比例的提高而影响了履约能力的情况。这种情况就属于情势变更,即非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

遇到这种情况,杨女士可以坚持在退房的同时,要求卖方退还之前所要的定金。

相关问题:

因政策原因未成交,已交的中介费能退吗?

律师认为,因房屋买卖未成交,可以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中介费,但需向中介支付必要费用及合理报酬。

政策执行的时间节点是哪一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4-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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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后失去买房资格 交了的定金还能退吗?~

近,突然颁布的限购政策,导致不少买房人失去了买房资格。很多人都是已经交了定金,还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也没有办理网签。这个时候,因限购导致失去了买房资格,定金还能要回吗?

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属于《民法通则》里的情势变更、不可抗拒力。据介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楼市调控行为是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多数房屋购买合同中,也都会将政府政策作为不可抗力明确出来,由此原因造成合同无法进行下去时,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此外,《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7-3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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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突然颁布的限购政策,导致不少买房人失去了买房资格。很多人都是已经交了定金,还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也没有办理网签。这个时候,因限购导致失去了买房资格,定金还能要回吗?

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属于《民法通则》里的情势变更、不可抗拒力。据介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楼市调控行为是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多数房屋购买合同中,也都会将政府政策作为不可抗力明确出来,由此原因造成合同无法进行下去时,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此外,《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4-2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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