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

作者&投稿:徭心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责任追究的制度。第四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负责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政治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激励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依据,结合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应当科学合理,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应当具体明确。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本部门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责任。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不同类型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按照不同权力类型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行政手段。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完善普法责任清单,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广泛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应当参加本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悉的行政相对人资料或者信息用于行政执法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第三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议考核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盟行政公署,下同)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职责分工,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将本部门执法责任分解到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进行考核的制度。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加强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拟定以及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第二章 行政执法部门责任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解到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向公民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将执法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执法权限、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以及收费等情况公布于众,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追究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当事人的控告、举报和投诉。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备和罚缴分离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执法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配备相应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应当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更新行政执法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的法定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机刁难。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第四章 行政执法责任考核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进行考核;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对所属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向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汇报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向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汇报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考核部门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被考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三)现场抽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召开执法人员或者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五)对被考核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试;
  (六)邀请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或者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盟行政公署,下同》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适用本条例。
  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其监督权,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四条 本条例由旗县级以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落实。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八)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九)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事项。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三)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四)认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六)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第九条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报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法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
  (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前款所列(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处罚决定,应当于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发现问题的,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由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责令改正或者提请政府予以撤销;
  (二)行政执法机构不合法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其执法活动;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责令纠正或者提请政府予以撤销;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罚没财物处置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执行前款规定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关单位应当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答:第三条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快建立统一的
答:法律主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以及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法律客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

...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什么的原则落实普法责任制
答: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落实普法责任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普法规划、年度普 法计划,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推进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学法...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规定
答:第二条 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都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第四条 单位的法人代表是...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答: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一)未出示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三)野蛮、粗暴执法的;(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

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修订)
答:建立以行政首长现任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全面、正确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明确行政首长的执法职责;(二)确定内部各处、科、室、所、队等执法机构或者组织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以及执法目标;(三)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答: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为使我局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程序化,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特制定本制度。、局长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副局长分管行政执法日常工作;稽查室负责日常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和立案案件的具体办理;棉花检验室和办公室协助稽查室开展日常...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什么什么什么等制度
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具体措施如下:1. 行政执法程序: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操作。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机关发文质量及其保障因素
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8件,其中5件制定机关已自行修正,通辽市人民政府正在按要求修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要求修正违法规范性文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的要求纠正呼和浩特市物价局无法律法规依据制发的《关于确定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