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伤残等级怎么划分?

作者&投稿:御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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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 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 十级残疾
  2.10.30 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 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拓展资料: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1]。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很抱歉的告诉你,没有。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规定:十级伤残也就是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 你不属于这种情况.另外,伤残等级的鉴定本身是要求治疗结束病情稳定后才进行的.公司拖一个月不算多.属于正常范围.

伤残鉴定大概分几个等级?~

伤残鉴定分为十个等级,分别是: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十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扩展资料: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1、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个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 个月 ×2551 元=2551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5306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551 元=28061 元。
2、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 个月×2551 元=2040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 个月 ×2551 元=5102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408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2040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5102 元=45918 元。
3、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5 个月×2551 元=3826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 个 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5510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3826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10204 元=73979 元。
4、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 个月×2551 元=6377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 个 月×2551 元=15306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0612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6377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5306 元=109693 元。
5、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9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 元×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 个月×2551 元×6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97445 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497445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1224 元=558669 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一共十级。

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残疾分几级
答: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为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一、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伤残鉴定按什么标准鉴定
答:法律分析: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各门诊中相应定级原则,判断其残疾、劳动能力的级别。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

伤残鉴定等级怎么划分
答: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

肢体残疾证等级划分标准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肢体残疾分级标准为:肢体残疾分级标准如下:1、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2、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3、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4、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残疾人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残疾人可享受的...

残疾证等级一共有几级?
答: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

残疾怎么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 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残疾等级划分标准
答: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伤残总共分为十个等级,划分标准如下: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

伤残等级1-10级怎么划分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答: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各门诊中相应定级原则,判断其残疾、劳动能力的级别。主要是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进行等级评...

伤残鉴定标准等级划分详细
答:伤残鉴定标准等级划分如下: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级伤残: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不能工作;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