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食品召回处置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作者&投稿:师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流入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伤害,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成品仓库管理人员、营销部经理、营销部召回工作负责人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二、在获悉本公司销售的食品可能存在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予以更换、赔偿和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不合格食品危害风险。
三、召回食品含三类:一类是可能造成较严重健康损害或死亡的食品;二类是造成健康损害可能性较小的食品;三类是不会造成健康损害但不适合消费的食品。
四、需召回食品信息的来源:一是经营者从食品生产厂商处获悉的;二是经营者自检、执法部门检测出的不合格食品;三是媒体曝光的;四是政府和职能部门发布的。
五、程序:
根据召回产品的时限,召回产品可分为一般情况产品召回和紧急情况产品召回。
1、一般情况产品召回程序:
(1)召回工作负责人按到产品召回决定后,迅速调阅销售记录,制定召回计划,计划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召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联系人、召回产品数量、召回方式、时间、召回原因等。
(2)把召回计划通知营销部门及有关人员,立即实施召回计划。
(3)执行人员定期报告召回工作情况及异常情况,统计召回差额及召回率等。
(4)召回的产品进成品仓时,按《退回产品接收标准操作规程》进行。
(5)填写退货品管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地址、电话、传真、退货原因、日期、处理意见。
2、紧急情况产品召回程序
(1)经企业领导人批准决定进行产品紧急召回后,成立由企业主管质量领导、质管部门及营销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紧急召回领导小组,负责紧急召回全过程的领导决策和异常情况处理。
(2)成立由营销部门为主,质量管理部门和仓库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实施产品紧急召回工作。
(3)紧急召回决定下达后要在24小时内准备如下资料:
①产品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数量。
②产品批销售记录。
③产品停止使用说明或停止销售说明,内容包括紧急回收原因,可能造成医疗后果,建议采取补救措施或预防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的通知。
④把召回产品的资料及停止销售使用的说明和通知等资料呈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⑤营销部门以最快的手段和途径通知销售记录中该批的收货单位,把召回产品的资料及停止销售使用的说明和通知等发至收货单位。
⑥收货单位接到通知后转发至各销售单位,直至该批产品售往的产品批发企业,甚至个人等。
⑦在召回产品时注意召回率,召回数量与规定的差额。
⑧在紧急召回过程中,工作小组应定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召回工作进展情况,应24小时有值班人员处理随时可能发生的情况。
⑨召回的产品运到厂成品库时,启用“退回产品接收标准操作规程”。
⑩紧急召回的每一阶段,每一参与人员均应详细记录所采取的措施和时间等,召回工作结束后要整理分析并归档,存入产品质量档案中。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召回制度范本~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应采取召回制度,是一种及早发现并立即终止不合法行为的有效措施,是将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手段。
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存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召回。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销售。
二、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生产者要在市场、超市、商(店)场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告示予以召回。
三、对已售出的有危害后果的食品,生产者除发布召回告示外,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以最短的时间追回售出食品。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抽查时,如发现不合格食品或有危及人身安全食品,可依法责令强制将不合格食品召回。
五、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的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召回活动,以及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实施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包括:(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三)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参考资料: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百度百科

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食品召回将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质监部门开展召回工作;省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危害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

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害的,应立即进行缺陷调查和评估。必要时,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启动监管部门调查和评估。并设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做出认定。

在食品召回分级方面,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出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实现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的主动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备案。

食品的责令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在食品召回结果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按规定程序完成食品召回后,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监管部门必须对召回效果做出评估认定。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

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什么报告需要对召回...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53条【法律条文】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什么措施
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人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日前发布,自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适用于
答:在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企业应主动实施召回,并按办法规定进行通报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则对食品召回的范围、程序、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该办法适用于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包括新鲜食品、熟食、...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答:该食品召回制度是发现食品质量存在缺陷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是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的最后一道屏障。我们将严格贯彻新《办法》,对不安全食品严格按期召回,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新的《食品安全法》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人员学习培训,促使企业加强自我约束,提高监管人员执法监管能力;引导食品企业建立...

对召回食品的处置方式不包括
答: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

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流程是什么
答: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对召回食品的处置方式不包括什么
答:对召回食品的处置方式如下:1. 启动召回程序:生产企业或监管部门在发现食品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后,需要立即启动召回程序。这包括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范围、召回数量等。同时,还需要设定应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沟通。2. 停止销售和生产:一旦确认需要召回食品,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和生产相关产品,...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应当召回情形
答:鉴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以及迅速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迫切需要,国家质检总局于8月27日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的名义出台食品召回相关办法。《规定》的出台,直接推动了食品召回制度在国内食品市场的规范运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包括诸如汽车召回制度、乳品召回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

对召回食品的处置方式不包括
答: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食品召回的评估与监督 1、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2、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