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拆迁补偿办法、 谁有<北京市拆迁补偿条例细则>的全文内容

作者&投稿:僪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土部挂牌督办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
  开发单位 位 置 约定开工时间 闲置原因
  北京启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朝阳区工体北路南侧 2006-9-24 企业未按约定开工,申请调整规划并获批准

  北京奕环天和置业有限公司 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A-06、07、13、14地块 2008-4-30 正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华润置地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一期居住 2008-7-30 开发单位有外资企业股份,正在报发改委立项核准

  北京军建育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怀柔区雁栖镇陈各庄村西(育龙小镇)居住项目 2008-5-31 正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北京远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州区玉桥西里居住小区(二期) 2008-5-31 企业自身资金原因

  上海金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龙轩路以南、海芙路以西、松卫南路以东、龙翔路以北 2004-12-31 规划调整

  上海中友房产有限公司 201-C2地块 2006-5 企业自身原因

  宁波荣安房地产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甬港饭店以北、甬港北路以东 2008-7-30 政府未如期交地

  浙江恒晟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安锦城街道兰锦村 2007-3-3 存在政府原因,城市规划道路未实施,扣除政府原因后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不满一年

  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雅兰国际大酒店南侧 2008-6-30 企业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和亚健康科研中心 威海经区渤海路南海滨路西 未约定 企业自身原因无开发意向

  厦门源昌房地产公司 厦门市环岛路与湖里大道交叉口 2008-9-8 企业未缴清地价款,市政府不同意其退地申请

  湖南雄震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市望岳街道金星村、谷峰村 2006-4-30 生地供地,开发条件不具备;政府拆迁未完成,未及时交地;政府规划调整影响

  湖南丰泰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市观沙岭街道岳华村 2006-6-30 政府规划调整影响

  长沙宇润实业有限公司 长沙市坪塘镇连山村 2008-8-15 政府规划调整影响

  广西保利远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邕武路20号 2008-9-14 规划部门调整城市规划

  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 长春市景阳大路以南、普阳街以西 2008-5-30 政府拆迁未如期交地

  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南大街东侧、宝湖西路南侧 2008-6-6 政府拆迁原因未及时交地

  来源:中国新闻网

大兴孙村组团拆迁的朋友,请问你的拆迁赔偿是怎么算的?二层楼房怎么赔?如果整个宅基地全盖上房子怎么赔?现在不知道该不该盖房了!

实在是少,不知道拿什么依据给农民这么少的补偿。到拆完了有的人都不知道怎么算的,怎么就不能让拆迁户拆的明白点呢。没人替老百姓说话 苦呀

的确是太少了,因为这是农民几代人的积累呀!

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二期拆迁的有哪几个村庄?~

有二期吗?霍李桂刘没有了,路西,离电台又近,北京规划限制开发的大三角就落在李村上。

  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今年6月
  ■被征收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房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北京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符合本市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房条件的被征收人,在通过保障房资格审核后,区县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被征收人直接配租配售。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计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使用。被征收家庭已选择某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后,不得再参加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将建名录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今后,将由市住建委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没有列入该名录的机构,不得承接北京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拆迁造成停产、停业可补偿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将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补偿,并公布了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

  被征收房屋如果符合三项条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三项条件为: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如果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的,将由征收双方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如果是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将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800元至3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北京大兴拆迁有哪些村?
答:大兴拆迁涉及64个村及1.7万户民宅,包括大兴区旧宫镇、黄村镇、瀛海镇和采育镇四个镇。其中旧宫镇涉及5个村、黄村镇涉及10个村、采育镇涉及14个村、瀛海镇涉及35个村。延展阅读:1、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

请问有开发商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为什么不拆迁吗?
答:拆不拆迁是政府规定的,一般拆迁都有政府规划的时间,在这个事件轮到你这里了,才可以拆迁。

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民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答: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北京大兴邢各庄回迁房在哪
答:大兴区黄村镇孙村地区。邢各庄村位于北京市直辖市大兴区黄村地区办事处境内.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和民俗文化。北京大兴邢各庄回迁房在大兴区黄村镇孙村地区。回迁房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

保定西孙村什么时候拆迁
答:2023年下半年。根据查询保定本地宝得知,2023年5月16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发布6则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涉及石桥镇平陵村、孙村乡西孙村、石桥镇百冢村、温仁镇温仁村,将于2023年下半年进行拆迁。

请问2018今年北京市大兴区棚户改造拆迁包括刘村和孙村和王立庄_百度...
答:①南郊农场棚户区 ②车站北里1-7#楼 ③西红门镇新建地区(2个片区)④海子角村、新店村棚户区(3个片区)⑤青云店镇中心镇区棚户区(5个片区)⑥大兴新城西片区棚户区(18个片区)现在,南郊农场地区又被正式划入今年棚户区改造工作范围内:东至规划纵六路,南至规划横十三路,西至京台高速防护绿地,北至...

北京黄村镇孙村2021年规划
答:法律分析:黄村镇是大兴区政府所在地,镇域依托大兴新城的建设,交通便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镇域范围以交通廊道为主要界线,将其划分为狼垡、芦城、孙村等主要功能单元片区,各片区的功能主导性强,但因为土地利用缺乏统筹,存在功能片区内土地资源整合力度不够,永定河及其沿岸绿色生态景观特色不明显,耕...

北京市要拆迁的65个城中村都有哪?
答:北京市要拆迁的65个城中村都有哪? 主要分布在朝、海、丰、石,大兴、顺义、通州、昌平、房山九区城乡结合部地区,50个重点村名单: 1 驹子房村 朝阳区东坝乡 2 西店村 朝阳区高碑店乡 3 长店村 朝阳区金盏乡 4 北苑村 朝阳区来广营乡 5 北皋村 朝阳区崔各庄乡 6 姚家园村 朝阳区平房乡 7 官庄村 朝阳...

大兴区旧宫镇面临拆迁,如何提高补偿?
答:关于拆迁问题,是一项费时费力还不讨好的事情,一家人也许一辈子也碰不上,当然这并不代表拆迁就是件好事,大家过的安安稳稳的干嘛要去拆迁呢,中国人安土重迁的观念还是很深的;但是,如果一旦遇上了,我们还要冷静对待,毕竟国家建设需要我们出一份力,话又说回来了,有了好的居住环境,百姓自身也是...

大兴区孙村组团商业何时开建
答:2022年11月22日。根据查询大兴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得知,大兴区孙村组团商业项目于2022年11月22日开始建设,计划于2023年完成建设。大兴区,隶属北京市,位于北京市南郊,地处华北平原东北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