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作者&投稿:查叶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听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如下:
1、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从而难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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