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2修正)

作者&投稿:英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通过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保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由省、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和本条例确定。第七条 省、市、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监管对象等情况,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履行食品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明确食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承担行业自律责任,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提出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鼓励志愿者组织协助或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活动。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员工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或者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理举报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接受举报的机关以及负责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许可和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登记备案凭证。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进行批发销售的,应当建立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批发销售食品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通过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保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由省、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和本条例确定。第七条 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监管对象等情况,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履行食品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明确食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承担行业自律责任,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提出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鼓励志愿者组织协助或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活动。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员工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或者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理举报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接受举报的机关以及负责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许可和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登记备案凭证。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进行批发销售的,应当建立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批发销售食品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一、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记录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对构成严重失信的,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将第二款中的“实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修改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二、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章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等领域,构成严重失信的,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三、在《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后增加“对严重失信的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的表述。四、将《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分类管理”修改为“分级分类监管”。

  将第二款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五、在《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其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信用信息,并根据其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严重失信的燃气经营者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六、在《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后增加“对严重失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的表述。七、将《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采取分级分类监管方式。对严重失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八、在《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对严重失信的排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在第十八条第一款后增加“对严重失信的第三方运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的表述。九、在《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后增加“构成严重失信的,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的表述。十、在《辽宁省专利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提供虚假文件等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在享受财政补助、贴息、担保等资格,参与评优评先、招投标等方面,应当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等联合惩戒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涉及的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过期食品处罚标准2022
答:货值金额一万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经营者出售过期的商品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2022年食品健康证查乙肝吗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确定本级食品药品...

过期食品处罚标准2022
答:货值金额一万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经营者出售过期的商品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2022年食品健康证查乙肝吗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确定本级食品药品...

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什么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职...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施行?
答:《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旨在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过期商品赔偿规定2022
答:可以主张赔偿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

2022年有关食品安全法的条例对海底捞的影响
答:未来发展受限制。财报中提到,海底捞将启动“硬骨头”计划,没有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2022年有关食品安全法的条例对海底捞的影响是未来发展定会受限,重新经营因2021年“啄木鸟计划”关停的部分门店。这家公司再被强制执行55万。

2022年明矾使用标准
答:7月1日前使用铝添加剂已生产的食品,可销售到保质期结束。目前国家标准对铝残留量规定是100mg/kg。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明矾作为一种添加剂是可以添加到食物里面的...

2022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承诺书(精选8篇)
答: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餐饮行业要对自己售卖的食品安全负责,关于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承诺书怎么写?我特地为您收集整理“2022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承诺书(精选8篇)”,欢迎阅读,希望您能阅读并收藏。 2022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承诺书(精选8篇)【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