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类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加强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是指下列营业性场所:
  (一)歌舞厅、影剧院、录像放映厅(室)、卡拉OK厅、音乐茶座、台球室、游戏机室、各类俱乐部、游泳场馆等娱乐场所;
  (二)饭店、酒吧、咖啡屋等饮食场所;
  (三)发廊、洗头房、美容美发店、桑拿浴室等服务场所;
  (四)具有娱乐、饮食、服务功能应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场所。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建筑、装修、配套设施及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安全门及通道标志明显,便于疏散;
  (三)保安人员的配备适应维护场所秩序的需要;
  (四)人员额定容量符合设计标准。第五条 开办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必须到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持《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办的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两个月内,到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补办《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第六条 申领《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应如实填写开办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申请表》,提交营业场所内设施、设备等资料,出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第七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即发给《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第八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重新装修或歇业、转业、合并、迁址、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应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保卫责任人应是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营业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三)对本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治安教育;
  (四)发生灾害事故及时组织疏散,抢救顾客;
  (五)维护场所内的治安秩序;
  (六)制止场所内的色情、赌博及吸毒行为;
  (七)发现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查处。第十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招聘从业人员,必须核查居民身份证;属流动人口的,还必须核查暂住证和务工许可证。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不得招聘未经中国政府允许就业的外国人。第十一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服务人员应佩带标志;保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二条 游戏机室不得经营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游戏机种;不得利用游戏机和台球进行赌博。第十三条 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咖啡屋等场所设置的单间、包厢应安装能够透视室内环境的门窗;不得设置套间;座椅靠背高度低于110厘米;灯光亮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娱乐、饮食场所禁止演出淫秽、色情节目;不得经营色情服务项目。第十四条 发廊、洗头房、美容美发店不得另设服务单间进行全身按摩。
  桑拿浴室按摩间不得为色情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其配套设施应符合有关治安管理规定。从事按摩服务的人员须持有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按摩许可证。第十五条 在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内消费的人员,应遵守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有色情、赌博行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物品。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对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实施治安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公共场所治安检查证》。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罚规定,依照本办法由公安机关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本办法进行赌博活动的,没收赌资、赌具。第十九条 对未领取《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营业的,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的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本条例行使职权。第四条 下列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实行《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治安许可证)制度:
  (一)营业性娱乐场所;
  (二)设置包房的营业性饮食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营业性服务场所。
  上述营业场所,未取得治安许可证,不得营业。第五条 申办治安许可证的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应当到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治安许可证。
  公安机关颁发治安许可证,只允许收取工本费。第六条 申办治安许可证的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所的建筑物、格局、定员和设施、设备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有治安管理制度及治安防范措施;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如果经营过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在三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造成该场所受到吊销治安许可证等较重的治安处罚。第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15日内颁发治安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颁发治安许可证也不作出答复的,或者认为应当取得治安许可证而没有取得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条 已取得治安许可证的营业场所,对营业场地进行改建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审核手续。第九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对本营业场所的治安管理负有下列责任:
  (一)遵守和落实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凡在本营业场所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治安教育,并负责监督其遵守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发现营业场所内的卖淫、色情陪待、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查处;
  (四)营业场所内发生灾害事故,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营业场所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第十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招用从业人员,应当查看并登记被招用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流动人口的,应当同时查看暂住证;没有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的,不得招用;招用保安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第十一条 电子游戏厅不得经营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游戏机种。
  禁止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和传播淫秽音像。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的服务人员不得进行卖淫和色情陪待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为消费人员的违法行为提供条件。第十三条 消费人员不得进行嫖娼、接受色情陪侍、赌博、吸毒、殴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第十四条 公安人员对娱乐、饮食、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公安场所治安检查证》;否则,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十五条 应当申办治安许可证的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无治安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其停业,拒不停业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依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凡在营业场所内发生卖淫、嫖娼、赌博和色情陪侍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同时吊销营业场所的治安许可证;
  (二)对提供和接受色情陪侍的行为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发生色情陪侍活动的营业场所,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纵容色情陪侍活动的营业场所,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治安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吊销治安许可证;同时对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第四条修改为:“下列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应在开业后5日内向属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一)营业性娱乐场所;
  (二)设置包房的营业性饮食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营业性服务场所;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二、删除第五条。三、第六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营业场所应当就下列内容向公安机关备案:
  (一)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营业场地及器材设备情况;
  (四)卫生和消防安全措施情况。”四、删除第七条。五、删除第八条。六、删除第十五条。七、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第十七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凡在营业场所内发生卖淫、嫖娼、赌博和色情陪侍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对提供和接受色情陪侍的行为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发生色情陪侍活动的营业场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纵容色情陪侍活动的营业场所,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九、删除第十八条。十、第二十二条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共场所治安检查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二)饮食服务场所;(三)凭票进入的游览...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修订)
答: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 旅馆内,...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
答: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 旅馆内,...

甘肃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障公共场所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二)饮食、服务场所;(三)...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答:(二)饮食、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三)各类商贸、集市、劳务、证券交易场所;(四)陆运、水运、空运旅客集散场所和车辆停放场所;(五)临时举办大型商业、文化、娱乐、体育、重大节庆、纪念活动场所;(六)其他供群众聚集进行社会、经济、宗教、民间活动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第三条 维护公共场所治...

有关旅馆的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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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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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答:(二)舞厅、咖啡馆、音乐厅(茶座)、夜总会、酒吧、沙龙;(三)游乐(艺)场、桌球室、电子游戏室、公园;(四)体育馆(场)、游泳池、溜冰场;(五)其他应进行治安管理的公共娱乐场所。第三条 公安部门是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文化、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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