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投稿:荡香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均应依照《办法》和本细则处理。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第四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得移动事故现场车辆、物体,改变事故现场。在确无外援的情况下,为抢救伤者和财物必须移动的,需标明位置,并迅速报案。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勘查现场时,可设置警戒线;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擅自进入警戒线。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根据《办法》规定需暂时扣留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的,应经所在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所扣车辆应及时鉴定,经鉴定排除嫌疑的,应立即归还。
  不准扣留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关的物品。第七条 公安交通机构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暂扣事故责任者车辆的期限至事故处理结案为止。结案后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领车通知,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90日内,车辆仍未被领取的,按无主车辆处理。
  在车辆被暂扣期间,交通事故责任者按规定预付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期间医疗费的,所扣车辆应立即归还。第八条 参加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投保方无力支付抢救医疗费用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核实后,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先行预付。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对当事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在公安部《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重新认定。第十条 对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任者,除按其造成交通事故的后果,依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也应进行处罚,合并执行。第十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负责者,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60%-80%;
  (三)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20%-40%。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执行职务或者从事劳务中违章肇事,有聘用、使用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的,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单位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者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标准,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除《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外,交通事故责任者还应按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亲属参加事故处理期间所需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二)伤者出院后个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凭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核准,给付其出院后的生活护理费,费用标准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通事故现场所需施救费用,经案发地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核实后给付。第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的无名尸体,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案发地报纸上刊登认领启事。认领启事刊登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尸体,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刊登认领启事以及处理尸体等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执行:
  (一)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其中代步工具车按每10年更换一辆计算费用,计算至70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一辆计算费用。假肢及其更换的费用,从定残之月起,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每年更换一次计算费用;16周岁以上的,按3年更换一次计算费用,计算至70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一次计算费用;累计给付最高不超过二十次。
  (二)胎儿抚养费:在其出生后凭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证明给予支付;费用按照《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计算。
  (三)生活补助费: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
  (四)医疗费:根据医疗单位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医案所提供的医疗票据进行结算。重伤者结案后经法医鉴定需继续治疗的,凭县以上医疗单位列明的继续治疗项目和医疗费用估计计算。
  (五)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分为10个档次。伤残者符合两处伤残构成等级的,生活补助费可在最高伤残等级标准上提高5%;符合三处以上伤残构成等级的,提高10%;伤残等级赔偿最高不超过100%,伤残等级不提高。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表彰和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农业(农业机械)、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对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车辆登记,考核机动车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协调各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对危险路段进行整改,组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驾驶人培训单位的资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城市公交线路、站点及停车场,监督公路的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单位依职责做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等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督城市道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依职责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等行为的管理;根据交通需求,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加强市容市貌管理,清理违法占道、违法设置广告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资格管理和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教练员和考试员考核制度,负责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发证和审验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拖拉机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发放和对拖拉机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情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饮酒驾驶、疲劳驾驶和超员、超载、超限、超速运输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防范义务:

  (一)建立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验制度,制定机动车报废具体办法,依法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二)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对本单位专职机动车驾驶人行车安全的考核制度;
  (三)雇用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驾驶人进行资格审查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建立档案;
  (四)发现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单位设置门岗、广告和标示牌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1. 残疾赔偿金 该省城镇或农村居民可以支配收入 X20年 X伤残系数
2. 医 疗 费: 据实计算 (包括后续治疗费)
3. 误 工 费: 住院日至定残前一日总天数 X 该省城镇在岗职工日工资
4. 护 理 费: 该省护理工同行业日工资 X 住院天数
5. 营 养 费: 该省标准 X 住院天数
6. 伙食补助费: 同上
7. 交 通 费: 适当
8. 财 物 损失: 据实计算
9.鉴 定 费: 据实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 据实计算
11. 精神抚慰金: 一个等级5-8千元
12.被抚养人生活费:孩子计算到18岁,老人一般计算至75岁,超过60岁的每长一岁减去一年。标准为该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同时被抚养人数人的。不超过消费性支出的总数。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省调查总队2010年3月1日联合发布的《2009年安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人身损害赔偿中常用的几个数据如下:
一、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5.7元。
二、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0234元。
三、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504.3元。
四、2009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元。
五、误工费城镇每天81.25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查明,受害人请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是什么
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是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答: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车辆登记,考核机动车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协调各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

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驾驶员,可处10日以下拘留或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事故处理方法如下:1、迅速报案,保护现场并及时拨打120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如果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答:法律分析: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交通民警应严格依照规定时限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应依照规定时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处理流程
答: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 基本流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办法》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基本的处理流程如下:一:现场勘查1. 发生交通事故 后, 无人员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撤离现场。对事实...

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

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答:肇事者可采用电话或委托他人的方式的报告。一般情况下,在事故处理机关的人员到达之前,肇事者不应随意离开。5.收集必要的证据。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之前,肇事者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一是受害者的住址、姓名、车辆号码;二是现场情况;三是目击者的住址、姓名及所见情况;四是当事人双方有无...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新规定
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与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相比,新定义有了明显变化:第一,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第二,交通事故的定义...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新交规怎样赔偿对方
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 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