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作者&投稿:向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责任,维护用户和消费者(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国家标准化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 。 国家标准应不低于国际标准水平。 国家标准可以分级分等。 企业主管部门要规定生产企业达到国家标准最高等级的期限。国家物价部门按标准等级,实行按质论价。第四条 产品的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各部门、各地区,特别是企业主管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监督有关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承担质量责任;管理和监督不力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维护用户的利益。第六条 产品的合格证、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等都必须与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相一致。
  产品广告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说明,必须符合产品的实际质量。第七条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第二章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第八条 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
  产品的生产企产必须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明确规定产品的质量责任。
  企业必须保证质量检验机构能独立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严禁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九条 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达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 根据不同特点, 有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失效时间。优质产品必须有标志;
  (三)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 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本条(一)、(二)、(三)项要求外,还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它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
  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五) 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防潮、不装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必须有显著的指示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
  (六) 使用商标和分级分等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和分级分等标记;
  (七) 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第十条 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降价销售,在产品和包装上必须标出显著的“处理品”字样。
  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
  不得用“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第十一条 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一) 产品的一般的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应负责按期修复;
  (二) 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应负责更换合格品;
  (三) 产品因设计、 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条要求, 用户要求退货的,应负责退还货款;
  (四)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五) 由维修服务或经销企业负责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时,生产企业必须按售后技术服务合同,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

石油工业部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石油工业生产、经销企业,个体石油工业产品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境内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第三条 产品质量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国家法令、法规、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质量分等规定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经济性等的要求。第四条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生产、经销、储运企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第五条 企业的各级主管部门必须对企业进行严格管理,监督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因管理不善和监督不力,而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各级主管部门也应承担责任。第六条 产品检验合格证、优质产品证明书、产品质量分等标志、生产许可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产品认证证书、产品认证标志等,都是说明产品质量的标志,必须与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相一致。
  产品广告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说明,必须符合产品的实际质量。第七条 所有生产和经销石油工业各项产品的企业(包括成套承包、单项承包、出口公司、石油工业产品销售站、产品销售门市部等)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的规定,即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生产和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第八条 评定产品质量的依据是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分等规定。质量分等的原则是:合格品要达到现行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经过部主管部门批准的联合企业标准以及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一等品要达到国际通用标准,优等品要达到国外先进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要按石油工业部制订的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进行等级评定,未经评定认可的不得使用优等品、一等品的等级标志。第九条 产品的价格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国家优质产品、部优质产品享受优价时,要经石油工业部批准。第二章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第十条 生产企业必须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厂长对产品质量负全面的质量责任。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质量检验机构能独立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严禁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出厂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产品技术标准及质量分等规定,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单件小批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样品试制鉴定合格,批量生产的产品,除样品试制鉴定合格外,还必须经过批量试制鉴定合格;一次性生产的非标准产品,其质量按供需双方商定的协议,由用户验收。
  (三)产品必须按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型式试验(或全性能试验、理化指标全分析)。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实行强迫认证制度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
  (五)出厂产品应有铭牌。铭牌上要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或制造编号、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名称及地址等。质量分等产品要有等级标志;优质产品要有优质标志;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认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要有验收合格证编号,各类标志及证书均应标明有效期限。
  (六)产品要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适用范围、技术经济参数、质量分等主要指标、基本结构、原理介绍、安装、使用及维修方法、产品保修期限等。电器产品要附有线路图。
  (七)提供随机工具、备品备件以及必要的随机文件。装箱单要帐物相符。
  (八)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防潮、不准倒置、易燃易爆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都要有明显的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产品的包装必须注明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商标、分等分级标记、尺寸及起吊重心等。
  (九)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没有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还没有废止。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文号】国发(1986)42号 【颁布机构】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6-04-05 【实施日期】1986-07-01 【类型】国家法律法规【摘要】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是否已经废止【提问】
没有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还没有废止。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文号】国发(1986)42号 【颁布机构】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6-04-05 【实施日期】1986-07-01 【类型】国家法律法规【回答】
谢谢!【提问】
不客气【回答】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什么法律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答: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内容如下:1、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2、对严重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销售者对其出售的产品的质量担保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产品...

生产者销售者根据什么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答:3.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包括两类:一类是销售者对其出售的产品的质量担保责任。在商品买卖关系中,销售者应在合理范围内,对其出售的商品向购买者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违反这一责任的,构成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的违约行为,销售者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合同法的有...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如何履行产品质量责任
答:2.《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目前仍是有效的行政法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法的效力等级原则。对同一问题上述行政法规与法律均有规定但相抵触的,应当以《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准;《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而上述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有关...

我国的第一个“三包”规定的发布时间
答: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对部分国产家用电器(包括进口零部件组装的家用电器)的“三包”办法作出统一规定,望转发各生产、经销企业遵照执行。其他产品的“三包”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具体情况规定实行。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

您好:麻烦问一下,这个“国家新三包规定”,是什么文件名?或者说是叫什么...
答:关于三包,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1995年,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1995]458号)。1996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1986年...

...质量法?其规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各有哪些?_百 ...
答:《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作了如下规定:(一)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三方面的要求:(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这是要求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制造过程中按国家或行业标准...

国家三包对笔记本的规定
答:(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 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编辑本段]我国“三包”的发展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

三包指的是什么
答: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国家三包法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

gb5783螺栓标准
答:A 级用于d=1.6mm~ 24mm 和l10d 或l150mm(按较小值);B级用于d>24mm 或l>10d 或l>150mm(按较小 值)的螺栓。此外国家对工业产品的质量监测制定了相关规定。法律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六条 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

国家三包售后服务是指什么?
答:三包”,是经营者对商品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三包的基本内容是: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便有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履行此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