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货物设备建设及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投稿:狄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货运设备管理,充分利用设备能力,不断充实、完善、扩充货运设备,提高货物作业效率,以满足国民经济对铁路运输的需要,逐步实现负责运输,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铁路车站货场(以下简称货场)是铁路办理货运业务的基本场所,也是铁路与其他运输工具衔接的地方。办理货运的车站应具备必要数量的货运设备,它是负责运输的物质基础,各级领导要重视货运设备的建设,经常调查研究,根据运量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组织制定货运设备发展长远规划,逐步改造、扩建现有货场,充实和完善货运设备,积极参加新建和改建货运设备设计方案的讨论,并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建成货运设备。第3条 全路货运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办法,掌握和熟悉货运设备,提高货运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为实现我国“四化”服务。第二章 货场分类及货运设备范围第4条 按照货场办理货物运输种类及货运业务范围分为综合性货场和专业性货场两种;综合性货场指办理整车、零担、集装箱运输和货车洗刷加冰等两种以上作业的货场;专业性货场指专门办理单项运输种类或单一货物品种的货场,如整车货场、零担货场、集装箱货场、危险品货场、粗杂品货场等。第5条 综合性货场根据年办理货运量分为大、中、小型货场;
  大型货场;年货运量在100万吨以上;
  中型货场:年货运量30万吨以上不满100万吨;
  小型货场:年货运量不满30万吨。
  专业性货场的设置应根据货物性质及业务繁简,设备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第6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车站大型货场的货运设备履历薄应报部货运局核备。中小型货场的设备履历簿由货运处酌情安排分级管理。第7条 货运设备范围:凡在车站或货车上直接用于货物装卸、运送、保管作业以及其他为办理货运业务服务的设备,均称为货运设备。其分类如下:
  一、基本设备:
  1.货场用地;
  2.线路:系指装卸货物用的线路,或指明为货物服务的线路,如货场内的调车线、牵出线、留置线、加冰线、货车洗刷线、轨道衡线、换装线、危险品货车停留线等。
  3.货物仓库及雨棚;
  4.各种货物站台、低货位、高架线、各种滑坡仓、漏斗仓;
  5.货场照明设备;
  6.直接为货运职工和货主服务的房舍,如货运营业室,货运员办公室、门卫室、工人值班室、休息室、工具室、锅炉房、浴池、食堂、医务室、表格库、自行车棚、厕所等;
  7.货场硬面、道路、道口、货场围墙;
  8.上水管路及排水设备;
  9.消防及保安设备,如避雷、报警设备等;
  10.电力及通信、信号设备;
  11.通风采暖设备;
  12.货场内港池、码头;
  13.货场清扫设备。
  二、货运用具及衡器(台秤、地中衡、轨道衡)。
  三、特种用途设备:
  1.货车洗刷、消毒、污水处理设备;
  2.加温冷却设备〔包括加冰台加冰机械、制冰设备、贮冰库(场)等〕;
  3.危险货物专用设备;
  4.牲畜专用设备(包括饮水栓);
  5.军用装卸设备;
  6.罐车装卸设备;
  7.量载设备;
  8.篷布及维修设备。
  四、集装箱及其他集装用具。
  五、各种装卸机械。
  六、用于维修、制造、鉴定货运用具的有关设备。第三章 货运设备的管理第8条 为了加强货运设备管理,各局货运处应加强货运设备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分局、车务段及业务量较大的货场应配专(兼)职人员管理货运设备,凡办理货运营业的车站,都必须建立货运设备履历簿,其填制和保管办法,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车站和车务段应指定专人根据车站货运设备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履历簿和图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车站(或车务段)应将上年设备变动情况,填写货运设备变动情况报告表,年度运量报告表和货运设备年度报告表报送分局,分局审核汇总于一月底前报送铁路局,铁路局审核后,即据以修改路局及铁道部保管的履历簿,同时填记货运设备年度报告表,于二月十五日前报送部货运局。货运设备变动情况报告表,年度运量报告表于二月底前报送铁道部。
  铁道部保管的履历簿每年修订一次。各局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集中到部修订部保管的履历簿。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铁路建设所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管理,铁道部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实施监督。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第二章 物资设备分类第六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第七条 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第八条 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铁道部工程交易机构进行,其他在二级交易机构进行。第三章 甲供物资设备管理第九条 甲供物资设备种类报铁道部批准确定,其中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供应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第十条 甲供物资设备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负责招标采购、组织供应、资金结算和质量监控等,甲供物资设备必须依法实施招标采购,物资设备价格必须合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甲供物资设备的费用为概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相关费用。费用节余纳入建设项目降造费,不足部分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共同对采购的甲供物资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由采购单位负责处理。第十三条 甲供物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承包单位保管,保管费用纳入概算。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赔偿。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甲供物资设备满足建设需要,根据施工组织变化、设计变更等及时调整物资设备供应。第四章 甲控物资设备管理第十五条 甲控物资设备种类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确定,纳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范围。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招标包括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甲控物资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以及物资设备供应商资格的基本条件,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第十七条 甲控物资设备费用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单位包干使用,并承担价格风险。第十八条 甲控物资设备在建设单位的监督下由工程承包单位组织招标采购,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并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工程承包单位组织实施并签订物资设备供应合同。第十九条 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保证甲控物资设备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并负责甲控物资设备的组织供应、质量监控等工作。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对甲控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检验结果送建设单位备案。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处理。第二十一条 甲控物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承包单位保管。工程承包单位应做好甲控物资设备保管工作,保证甲控物资设备供应,丢失、损坏等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第五章 自购物资设备管理第二十二条 自购物资设备纳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范围和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采购、供应、资金结算、质量监控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签订自购物资设备的采购合同,并承担价格风险。第二十四条 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保证自购物资设备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保证自购物资设备的供应,并及时结算物资设备价款。第二十五条 自购物资设备由监理单位对规格、型号、数量、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对物资的内在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第六章 物资设备质量管理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实施采购、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物资设备质量跟踪追溯制度,落实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选用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装备政策的物资设备,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第二十八条 物资设备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中各环节的责任人及其责任,把好采购、运输、验收等关口,坚决杜绝不合格物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重要物资设备应实行驻厂监造。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针对不同物资设备建立质量监测系统,特别是要做好技术引进的新产品、新设备、新系统的质量监测,保证物资设备质量。第三十条 铁路建设所采用的新物资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并具有质量验收标准。未经鉴定或无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第三十一条 工程承包单位只能使用检验合格的物资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进场物资设备进行检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第七章 物资设备供应管理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采购、施工单位之间的衔接关系,建立物资设备供应管理制度,指导、规范本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工作。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制定合理的物资设备供应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第三十四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优化生产、工程承包、商务协调、催发货、资金保证、资金结算、运输调度、产品反馈等工作流程,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实现紧密衔接,降低物流成本。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负责甲控物资设备供应的具体组织工作,不设立专门协调小组和统一仓储基地,必要时可协调甲控物资设备的运输、厂家供货、施工单位之间的调剂。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甲控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的供应商和生产厂家,不得在物资设备管理方面向工程承包单位收取费用。第八章 附 则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铁路建设所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管理,铁道部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设备分类
  第六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
  第七条 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设备。
  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
  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八条 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铁道部工程交易机构进行,其他在二级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章 甲供物资设备管理
  第九条 甲供物资设备种类报铁道部批准确定,其中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供应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甲供物资设备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负责招标采购、组织供应、资金结算和质量监控等,甲供物资设备必须依法实施招标采购,物资设备价格必须合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甲供物资设备的费用为概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相关费用。费用节余纳入建设项目降造费,不足部分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共同对采购的甲供物资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由采购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甲供物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承包单位保管,保管费用纳入概算。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甲供物资设备满足建设需要,根据施工组织变化、设计变更等及时调整物资设备供应。
第四章 甲控物资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甲控物资设备种类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确定,纳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范围。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招标包括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甲控物资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以及物资设备供应商资格的基本条件,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第十七条 甲控物资设备费用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单位包干使用,并承担价格风险。
  第十八条 甲控物资设备在建设单位的监督下由工程承包单位组织招标采购,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并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工程承包单位组织实施并签订物资设备供应合同。
  第十九条 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保证甲控物资设备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并负责甲控物资设备的组织供应、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对甲控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检验结果送建设单位备案。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甲控物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承包单位保管。工程承包单位应做好甲控物资设备保管工作,保证甲控物资设备供应,丢失、损坏等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第五章 自购物资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购物资设备纳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范围和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采购、供应、资金结算、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签订自购物资设备的采购合同,并承担价格风险。
  第二十四条 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保证自购物资设备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保证自购物资设备的供应,并及时结算物资设备价款。
  第二十五条 自购物资设备由监理单位对规格、型号、数量、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对物资的内在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六章 物资设备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实施采购、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物资设备质量跟踪追溯制度,落实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选用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装备政策的物资设备,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物资设备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中各环节的责任人及其责任,把好采购、运输、验收等关口,坚决杜绝不合格物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重要物资设备应实行驻厂监造。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针对不同物资设备建立质量监测系统,特别是要做好技术引进的新产品、新设备、新系统的质量监测,保证物资设备质量。
  第三十条 铁路建设所采用的新物资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并具有质量验收标准。未经鉴定或无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
  第三十一条 工程承包单位只能使用检验合格的物资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进场物资设备进行检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
第七章 物资设备供应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采购、施工单位之间的衔接关系,建立物资设备供应管理制度,指导、规范本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工作。
  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制定合理的物资设备供应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优化生产、工程承包、商务协调、催发货、资金保证、资金结算、运输调度、产品反馈等工作流程,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实现紧密衔接,降低物流成本。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负责甲控物资设备供应的具体组织工作,不设立专门协调小组和统一仓储基地,必要时可协调甲控物资设备的运输、厂家供货、施工单位之间的调剂。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甲控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的供应商和生产厂家,不得在物资设备管理方面向工程承包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外资贷款及进口物资设备采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谁有《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自购物资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答: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管理,铁道部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设备分类 第六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 第七条 甲方供应物资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答: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

铁道部3月1日起实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答:为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铁道部近日出台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共8章64条,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规定》指出,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

《长春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答:(六)有与中心城市货运枢纽联网的能力;(七)有完善的货运交易、安全运输、财务结算等制度;(八)有防雨、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九)有装卸队伍和设备;(十)有简易维修设备。第九条 货运交易市场由政府组织,社会兴办,国家、集体、个人投资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运输企业...

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答:第五条 货运汽车站、营业性货运停车场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原隶属关系不变,由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第六条 鼓励运用新型运输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道路货物运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道路运输管理...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答: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6条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由指定单位进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和鉴定,经批准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变更设计(包括...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答:十一、负责编报建设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十二、负责组织设备招标、订货工作。十三、按部规定权限办理变更设计和费用的申报或处理。十四、实施工程质量控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按部规定,组织或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及工伤、行车等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十五、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执行...

铁道部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答:由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招标投标按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实施。成套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属于国际招标的项目,按采购指南办理。

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发展地方铁路运输事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地方铁路。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铁路是指:(一)由地方为主筹资修建和经营管理或地方与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联合修建和经营管理,承担社会旅客、货物运输的铁路...

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建设、经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依法设立并以场地设施为依托,具有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人员和制度,具备仓储、保管、理货、配载、装卸、称重、信息服务、货运车辆停放和维修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