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属于什么单位 民政局和救助站属于一个单位吗?

作者&投稿:肇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事业单位。
救助站是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设立、民政部门主管、专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的事业单位。救助站的设立和撤销需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第一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不当得利的民法总则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当事人应将财物返还给受害人。实践中,许多人在取得不当利益时自身对该财物是否为不当利益并不了解,无论是否知晓该财物是否为不当利益,当事人都应将其返还受损失者。如果不当利益已不存在,应将原物作价偿还。

救助管理站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事业单位。
救助站是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设立、民政部门主管、专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的事业单位。救助站的设立和撤销需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扩展内容
第一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救助站是民政局下属的一个单位。救助站使用事业编制,是各地民政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民政局是当地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为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服务于社会民生方面的行政工作,民政局和救助站他们是统属关系。

扩展资料:
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各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指导相关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法规草案、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联系街道办事处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统筹推进本市城乡社区建设,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各区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市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本市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法规草案、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与市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享受医疗救助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市医保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全国共有救助机构2031个,其中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261个,全国救助机构床位近10万张。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2003]24号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政局
百度百科——救助站

事业单位社会教助站是什么单位
答:您问的是社会救助站是什么单位吗。是事业单位。救助站是民政局下属的一个单位。救助站使用事业编制,是各地民政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等方面的工作。民政局是当地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为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

民政局的救助站是什么编制的单位
答:救助站是明政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全国共有救助机构2031个,其中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261个,全国救助机构床位近10万张。主要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社会救助站到底是什么样的单位?去到里面工作怎么样?
答:社会救助站隶属于民政局管理,是事业单位。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人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社会救助站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事业单位...

铁路助站是干什么的
答:你说的是驻站联络员吧,这是铁路系统各单位(工务段、电务段、供电段等)派驻车站的人员(防护员)。由于铁路各单位都有生产任务,而为了保证施工期间职工的安全,必须设置驻站联络员。驻站联络员职责:报告当天作业计划、向工区工长传达维修天窗(两列火车间隔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和施工天窗(看具体...

民政局救助站是干什么的
答:法律分析: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

自考在助学点报名,会起到什么作用?
答:助学站点是小自考的特殊单位,属于各大高校的下属合作单位,负责帮助学校招收应用型小自考考生,并组织校考考试,一般各大高校官网都有小自考校外站点公示。可以到对应站点咨询报名。主要起到这些作用:1、提供复习资料;2、注册考籍 ;3、班主任老师+招生老师二对一服务;4、提醒考试时间及准备;5、组织...

地铁车站助理是职务是什么
答:属于副站长一级,是车站站长的助理,也就是协助站长工作。工作职责:1、工作岗位分为站台、闸门、扶梯、安全通道等位置、按站内组长安排轮岗工作;2、维持站台秩序、疏导乘客;3、运营保障,路线指引,疏导检票,扶梯运行安全等。

救助站是什么地方
答:”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救助...

社工站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答:社工机构单位性质: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工作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非企业单位。社工站建立之后,社会工作者通过进行社区走访以及入户...

乡镇消防救援站站长助理是事业编吗
答:不是。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消防救援站站长助理是干部,不属于事业编,消防救援站站长助理属于基层干部的。主要负责辅助中队长在队伍管理和后勤管理的工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