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 关于合同法141条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的理解

作者&投稿:咎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依法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为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况下,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本条规定是要解决标的物在运输中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又不能确定时,如果是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这项规定实际上确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就是履行了合同的交付义务。而本法规定标的物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所以规定这种情况下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就是符合逻辑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你好,这里的约定不是指口头约定,而是书面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有约定,以约定为准,没有的话,参照141条。
网购的话一样,对方只要发货风险灭失责任就不在它,而在你,但承运人有过错的,你可以追偿。

如何理解合同法141条第二款中的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这个确实条款适用你,但是除去不可抗力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的引起的损失,应该由承运人承担责任。在民法上我们说一般过失和重过失,重过失是专业人员犯了一般的过失,而快递公司是专职快递业务的,所以基本上承运人都要承担部分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除非你运气不好遇到什么泥石流,地震什么的。
如果能联系的到你,就属于有交付地点,这个条款就不适用了。

我举个例子好了。
如果是国际贸易,运输委托第三方承担的。
交付地可以是仓库,可以是装船地,可以是下船地,可以是收货地。
如果有第三方承担运输或者多方联运,则标的物的掌控状况势必多次变更,这时候约定交付地就有明确而现实的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