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退伍军人,申请了自谋职业。但是政府一直没有发补助金,我该怎麽办 。谢谢 我是一名退伍军人(河北邢台威县)

作者&投稿:柞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每个省都有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你是哪个省的?因为规定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不过补助肯定是有的,只是各地经济发展不同,金额也不一样啊.

参考一个给你看吧:

南宁退伍安置工作: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万元

对未能落实接收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该市全部推行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求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但基数不得少于1万元,并随着服役年限有所增长,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要求在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

再附加一个浙江省的条例给你参考吧: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2004年11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本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第二章接收

第九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

(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

(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志愿兵;

第十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1.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

3.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4.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5.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现役的;

6.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7.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

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第三章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

第十七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年劳动指标下达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保证。

(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

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2.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3.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

4.无正当理由而本人坚决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市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七)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而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已办理退伍手续,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又回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从农村招用的不迁户粮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时,原合同期未满的,退伍后仍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

第二十条入伍前,原是集镇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集镇应准予落户,仍作自理口粮人员对待。如本人要求回乡村原籍安置的,也应允许。

第二十一条原是城市(含县城)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占用农村征集名额,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由入伍地乡镇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户粮所在地安置的,当地可准予落户,但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进省革命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符合入院条件的,应予解决;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要求将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

我退伍后签定了自谋职业,但是还没拿钱,期间能否反悔要求安置 问题补充:是要求分配工作,刚申请才1~

那个是系统回答,不会说话

没给安置办的郭主任送礼吧。也许楼下有人会骂我,但我说的事实。
现在有不送礼给你办事的么?再说退伍二期士官的安置费也有8万左右了。二等功是享受邢台安置政策的,同三期专业士官参加民政局的考试再由民政局安置工作。在邢台是双考三公布一摘牌。
你05年退伍的应该在06年就应该通知你参加考试了,考试是按分数多少由各单位根据公榜名次挑取退伍人员的

关于退伍自谋职业补助费
答:第五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发放程序: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其档案到达其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向其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市、县(市)、区安置部门按申请批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一次性补助费...

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申请书怎么写?
答:根据市政府有关退伍兵安置规定,本人情况符合办理自谋职业政策,响应国家号召,替政府排忧解难,同时也是为了自己今后的发展,特申请办理自谋职业,望安置部门给予批准为感!特此申请。出生年月:1985.6 入伍年月:2004.12 党(团)员:党 退役类别:一级士官 户籍地址:鸟语林街 文化程度:高中 ...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书怎么写?
答:然后去你区域当地的公证处,把这5张材料进行公证.公证员会叫你出示退伍证和身份证.核对后,给你盖上工证的印章和公证员的印章.然后你把材料带回到你的退伍办.然后退伍办会叫你留下电话,等通知.一般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内给你打电话去领钱.02年以后的退伍兵给2万,以前的1万5....

关于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问题?
答:如情况属实应属于应安置未安置。所谓应安置未安置,是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但因非个人原因安置部门尚未予以安置的退役士兵。当年此类问题主要发生在民政部门。如未办理自谋职业手续、未出具安置介绍信。如情况属实,应尽快安排其上岗,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

十六年自谋职业退伍军人现在可以找政府重新安排工作吗?
答:具有十六年军龄、选择自谋职业退役军人,现在不可以找政府重新安排工作!提问者应是我们军队(武警)部队中的军官或高级士官,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或《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具有十六年军龄在退役时选择自主择业的,已经有原部队发放了规定的“自主择业补贴”(货币化安置),已经...

退伍军人自主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

退伍军人有没有权利选择自谋职业,领取补偿?
答:1,是的,退伍军人是有自谋职业的权利的。但是,如果你爸爸的单位给你安排工作的话你就不能领取一次性补偿了。2,如果你不想让单位给你安排工作,你可以提出申请。然后领取一次性补偿。单位如果阻扰的话你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退伍军人创业有什么政策扶持???
答:新办企业、服务型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第...

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
答: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中心针对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和农民工,可以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还可以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什么时候发才是时候?
答: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时间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补助金从申请到发放应该有一个过程,你递交申请后等待一段时间是正常的,等一年确实有点长,可通过正当渠道向民政部门反应情况,以便他们改进发放时间。当然申请自谋职业不影响待安置期的生活补助,你可以到你所在的区县民政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