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属性是什么? 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作者&投稿:司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法律属性及其与其他的法律部门(特别是与经济法又诸多相似的社会法) 有着何种关系等问题,在经济法理论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迄今为止仍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从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切入,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基本假设和原因,最后得出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是第三法域法、现代法。

  关键词:经济法;公私二元结构;第三法域;社会本位

  1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种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是以公私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起源于古罗马法。

  近代法体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虽然是对罗马法的继受,但更应该说是19 世纪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为背景的产物,是为了确保与国家支配相对立的市民社会为基础的自由的私法秩序的自主性。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背后,是法学家们对国家权力的恐惧和反感。最富于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将国家比作是“利维坦”,以及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权利属于人民,托克维尔、卢梭、伏尔泰这些伟人毫无例外对国家和极权持一种对抗的态度。一般认为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私权,私法特指民法。以公私法划分为基础的传统法律体系的特点就是:高度抽象的主体制度,整个法律体系中只有两个主体,私人(包括法人) 和国家。

  通过美国学者梅利曼的论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法和私法:“在私法关系中,当事人彼此平等,国家作为公断人;在公法关系中,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或作为君王权力的继承者,他是一方当事人,但具有高于其他人的权威) 。公法、私法这两个极不相同的观念的发展进一步把这种区分牢牢地扎根于法律制度中”。

  2 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法学研究之深入,端赖于范式转换,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第一部分所论述“公私二元结构”可以认为是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的共通性的基本假设。而在经济法学领域还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

  2. 1 双手并用假设双手并用假设的基本含义是: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通称“看不见的手”) ,另一个是国家(或称政府) 的有形之手( 通称“看得见的手”) ,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并用,从而构成一个二元结构假设。我国得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这一假设。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已经在宪法上承认了市场经济体制,因而也就承认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宏观调控的普遍需求和国家规制的不可或缺。即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在现代国家双手并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协调双手、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双手失灵等不足的经济法。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通过双手并用假设,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有助于更好地说明私法和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问题。

  2. 2 两个失灵假设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提出了市场失灵的假设。一般认为,市场的缺陷只能由市场以外的力量来弥补。

  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讲,市场失灵为政府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提供了空间。但“对那些提议对市场失灵和收入分配不平等采取政府干预的人们,经济学家提醒他们也不要忘记政府同私人市场一样有缺陷”,“当政府政策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正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逻辑下,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

  3 经济法的产生在论述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时,其实已经可以看出经济法产生的原因。这里笔者试图从社会结构的角度阐述这个问题。

  3. 1 社会结构的变化为什么需要经济法? 这个答案非常简单: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导致传统法律部门无法正确有效地应对社会现实,促使了经济法的出现。

  随着社会化分工,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出现了融合的地带。着名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描述到,新的社会经济思想,即国家义务或者在于有规律地干预各种力量的自由放任,从而保护经济上的弱者,这种思想虽然还没有深入到私法观念。一种新结合的经济形式,不再使个人主义经济力量任意发生作用,而是通过愈益包容广泛的经济单位组合聚集而加以组织和确定的经济本身,已经踌躇迟疑地、偶尔不时地向新的社会法律思想伸出。市场的扩展,大规模的生产成为可能,大规模的资本聚集,在资本主义发展到19 世纪末产生了巨型的企业或组织。

  “经济结构的迅猛迅猛变化和新的利益的组织和成员,两者的结合给政策议程和政治特性带来了显着的影响。尽管许多群体都支持改革,它们的具体目标差别显着。所有的群体都认为地方市场体系的衰落和大公司的不断增长的权力,构成了对财产权的重大威胁”。正是这些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于传统法律体系而言,二元结构形成的公法和私法是其根本立足点和基础,传统法律中不考虑组织的大小,而当社会基础性结构发展到政治国家———团体社会———市民社会的三元结构,主体变为国家———组织———私人时,法律的调整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大陆法系的划分方法。经济法中管理性法律法规属于公法部分;自治性法律法规属于私法部分。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中,经济法的公法部分强于私法部分。

经济法肯定不属于私法,现在主流观点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

是政策性法规

公法,国内法与部门法

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属性~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法律属性及其与其他的法律部门(特别是与经济法又诸多相似的社会法) 有着何种关系等问题,在经济法理论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迄今为止仍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从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切入,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基本假设和原因,最后得出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是第三法域法、现代法。

  关键词:经济法;公私二元结构;第三法域;社会本位

  1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种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是以公私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起源于古罗马法。

  近代法体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虽然是对罗马法的继受,但更应该说是19 世纪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为背景的产物,是为了确保与国家支配相对立的市民社会为基础的自由的私法秩序的自主性。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背后,是法学家们对国家权力的恐惧和反感。最富于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将国家比作是“利维坦”,以及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权利属于人民,托克维尔、卢梭、伏尔泰这些伟人毫无例外对国家和极权持一种对抗的态度。一般认为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私权,私法特指民法。以公私法划分为基础的传统法律体系的特点就是:高度抽象的主体制度,整个法律体系中只有两个主体,私人(包括法人) 和国家。

  通过美国学者梅利曼的论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法和私法:“在私法关系中,当事人彼此平等,国家作为公断人;在公法关系中,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或作为君王权力的继承者,他是一方当事人,但具有高于其他人的权威) 。公法、私法这两个极不相同的观念的发展进一步把这种区分牢牢地扎根于法律制度中”。

  2 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法学研究之深入,端赖于范式转换,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第一部分所论述“公私二元结构”可以认为是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的共通性的基本假设。而在经济法学领域还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

  2. 1 双手并用假设双手并用假设的基本含义是: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通称“看不见的手”) ,另一个是国家(或称政府) 的有形之手( 通称“看得见的手”) ,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并用,从而构成一个二元结构假设。我国得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这一假设。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已经在宪法上承认了市场经济体制,因而也就承认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宏观调控的普遍需求和国家规制的不可或缺。即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在现代国家双手并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协调双手、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双手失灵等不足的经济法。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通过双手并用假设,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有助于更好地说明私法和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问题。

  2. 2 两个失灵假设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提出了市场失灵的假设。一般认为,市场的缺陷只能由市场以外的力量来弥补。

  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讲,市场失灵为政府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提供了空间。但“对那些提议对市场失灵和收入分配不平等采取政府干预的人们,经济学家提醒他们也不要忘记政府同私人市场一样有缺陷”,“当政府政策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正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逻辑下,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

  3 经济法的产生在论述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时,其实已经可以看出经济法产生的原因。这里笔者试图从社会结构的角度阐述这个问题。

  3. 1 社会结构的变化为什么需要经济法? 这个答案非常简单: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导致传统法律部门无法正确有效地应对社会现实,促使了经济法的出现。

  随着社会化分工,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出现了融合的地带。着名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描述到,新的社会经济思想,即国家义务或者在于有规律地干预各种力量的自由放任,从而保护经济上的弱者,这种思想虽然还没有深入到私法观念。一种新结合的经济形式,不再使个人主义经济力量任意发生作用,而是通过愈益包容广泛的经济单位组合聚集而加以组织和确定的经济本身,已经踌躇迟疑地、偶尔不时地向新的社会法律思想伸出。市场的扩展,大规模的生产成为可能,大规模的资本聚集,在资本主义发展到19 世纪末产生了巨型的企业或组织。

  “经济结构的迅猛迅猛变化和新的利益的组织和成员,两者的结合给政策议程和政治特性带来了显着的影响。尽管许多群体都支持改革,它们的具体目标差别显着。所有的群体都认为地方市场体系的衰落和大公司的不断增长的权力,构成了对财产权的重大威胁”。正是这些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于传统法律体系而言,二元结构形成的公法和私法是其根本立足点和基础,传统法律中不考虑组织的大小,而当社会基础性结构发展到政治国家———团体社会———市民社会的三元结构,主体变为国家———组织———私人时,法律的调整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经济法的法律属性如下: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经济法特性。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答:毕竟是一个不断扬弃的过程,剖析旧有理论的缺陷将有助于更清楚地揭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目前,我国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纵向的经济关系(在此我们姑且将其统称为“纵向经济法诸论”),横向的经济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对纵向经济关系的界定,少数的对经济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什么是政治宪法和经济宪法?
答:后一种理解缺乏法律说服力,因为它混淆了宪法和普通法,一方面这种做法具有把经济政策观点提升到宪法高度的危险,而这些经济政策其实只体现在一般法律中;另一方面会造成一种错误的印象,使人们认为实际生活中的“经济”现象都能在基本法层面找到对应的宪法规定。所以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定义对于明确该部门法的概念帮助甚微,因此...

企业法的部门法属性
答:给你一篇较权威的论述吧 企业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子系统或亚部门法,它应该是具有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关于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规制企业行为的法律规范系统,它与规定企业组织及其行为方法的公司法、合伙法等民商法有着本质区别。首先,企业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它应具备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企业法是产生于市...

我国经济法部门里首先应该制订的是什么法?
答:(五)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二是指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总体上也体现着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其不同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应有的阶级性。我们所述...

我国法是什么性质的?
答: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 监狱)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调节 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 法的主要内容是由...

要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必须正确认识什么是法
答: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 1.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概念:...

管理方法中,经济方法的作用及目的是什么?
答:经济管理方法,按抽象层次划分,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作用及目的如下):第一个层次,即按方法的自身属性和特点划分,可以分为五类,即行政方法、法律方法、经济方法、思想教育方法、技术方法。这个层次是经济管理方法的总体分类层次,属第一级抽象。第二个层次,按某一类总体方法中的方法形式分,加经济...

什么叫消费者社会?
答:笔者认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有必要进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之中,理由如下。 (一)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原理 1.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理上是经济法社会本位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指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社会利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