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的脚在工地上干活,被钢板把大腿骨全压短了,现在还在医院治疗,请问以后怎么找公司谈? 法律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标准有什么基本规定

作者&投稿:僪鸣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果你的脚是在工地干活受伤的,那么像这种情况是属于工伤,公司要负责你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如果以后影响正常行动,还要进行赔偿。

首先你要确认和公司是什么雇佣关系,有没有劳动合同,什么关系会导致你以后的赔偿金额的大小,你这种情况是属于工伤,尽量保留物证和人证,保留好医院的各种资料和信息,到时候和公司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去劳动部门提请劳动仲裁

外科手术医疗器械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请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局令第5号、第10号、第12号、第16号等。还有《产品质量法》等。各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卖合订本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工伤咨询 我20天以前在一工地上班,把脚摔骨折了,老板需赔付哪些?休养期 ...
答: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在工地干活时 ,一根钢管掉下来,把左脚大拇指的茎砸断了。找施工方赔多 ...
答:一般在工地做事,只会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即为有报酬,有提供劳务,有口头或书面的合同。不属于工伤范围,会按照侵权行为法,认定用人者的侵权行为,可以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包括医疗费,医药费,误工费,与相关的损害赔偿(因受伤引起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等)。这个一般都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以自...

...受到故意伤害。我向老板反映老板不管。致使我的脚落下后遗症。可否...
答:第三,由此致残(你现在因扭伤的后遗症,导致行走不便,不能负重),也需要索赔。同样因为你拖延了时间,这个致残的原因和责任也不好认定了。建议找个当地的律师咨询一下,看看还有没有其他可以用来维权的证据。如当时在工地工作的证明(工资单、银行流水、微信收款记录等等),在工地工作期间就医的记录(...

跟包工头干活在工地上受伤,他不赔偿,我怎么起诉他。都要走那些程序...
答:【工伤处理程序】:1、到工伤事故发生地的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2、再做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3、根据相应的等级要求单位或保险支付补偿;4、补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导致残疾的还要支付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

你好,我弟在工地上出现了安全事故,砸伤了脚,工地耍赖皮不认账,我们该...
答:建议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如果您认为你的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向劳动局提出,由劳动局指定的工伤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综合你的月工资与单位协商索赔。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具体赔偿项目可...

我的车在工地上干活拉水稳,被别人撞了,别人全责,我人没事,但修车修了...
答:这个是要走保险公司的。每个车都有交强险,你拿的交警开局的责任划分证明。去他们保险公司索赔,或者如果你有商业险的联系你的保险公司,看是否可以帮忙索赔。最后不行的话,准备好资料,修车证明啊,责任划分啊等等去法院告他。最后还要附带诉讼期间的误工费,等等。专业的问律师吧。

律师:你好我想问下,工厂内下班在换鞋区换鞋子,因其他鞋柜门没有关把脚...
答:是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一个工人在工地上班两米高掉下双脚跟骨折要赔多少钱
答:骨折不可能评上伤残等级,也就是把病治好,再赔点误工费营养费

项律师您好! 我是父亲脚指头被切断的提问者,我看了您的回复那个9级伤残...
答:对于具体伤残级别多少,只能根据我的从业经验。具体还需要进行法医司法鉴定(参照工伤标准)。另外,用人单位为建筑工地农民工购买的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并非工伤保险,不影响农民工进行工伤待遇索赔。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tel:13986070020

我是一个建筑工程公司的经理,今天下午我的一名工人从五米多高的脚手架...
答:经工人证实及我和发包方等有关领导到现场查看,确认:是我公司租赁的脚手架上的卡口(卡口上有旧的裂痕和新的断痕)断裂造成站在脚手架木板上的工人掉下受伤。脚手架上的各种钢管、卡口和木板都是我公司从脚手架租赁公司租赁的,虽然我们之间没有租赁合同,但相关的租赁票据都有。我想请问各位律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