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属于档案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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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七条 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八条 永久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和维护权益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资产和产权登记、评估与证明文件材料,资产和产权转让、买卖、抵押、租赁、许可、变更、保护等凭证性文件材料,对外投资文件材料;本企业资本金核算、确认、划转、变更等文件材料,企业融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关于重要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其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制发的需本企业办理的重要文件材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对本企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出具的审计、公证、裁定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重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材料;

  (四)本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年度计划和总结文件材料,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机构演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企业文化建设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九)本企业党群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新闻媒体对本企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典型人物的宣传报道;

  (十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等重要来宾到本企业检查、视察、调研、参观时的讲话、题词、批示、录音、录像、照片及企业工作汇报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级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二)本企业直属单位、所属、控股、参股、境外企业和机构报送的关于重要问题的报告、请示和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定期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资本金管理、资产管理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部门工作或专项工作规划,半年、季度、月份计划与总结等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发布的一般性公告;

  (四)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党群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关于一般性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制发的需本企业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和对本企业出具的一般性证明文件,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形成的一般性合同、协议文件材料;

  (九)直属单位、所属和控股企业一般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来函与本企业的批复、复函等文件材料;

  (十)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接待重要来宾的工作计划、方案等一般性文件材料。

  第十条 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行政管理、党群工作等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期限,各企业在具体划分时可选择高于本规定的期限。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生产和服务业务、科研开发、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会计、干部与职工人事等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的修改稿及有发文稿纸或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企业对于无相应纸质或确实无法输出成纸质的电子文件应纳入归档范围并划分保管期限。

  企业对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要进行相应归档。

  第十四条 多个企业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研制的产品、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企业归档,其他企业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五条 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和国家及专业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组织方式、产品和服务特点,编制本企业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应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审批所属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六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

  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八条 企业在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企业形成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价值,统筹考虑纸质文件材料与其他载体文件材料的管理要求,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企业,在境外经营的企业,由企业总部参照本规定提出实施要求;科技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我们的档案内容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录入、档案数字化、档案系统、档案培训、档案软件定制、档案智能化管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档案销毁。

这些工作的划分只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的,也有分为 8个环节的,也有分为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两大部分的。由于现代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复杂的系统,故也有按多层次进行划分的方法。其第一层次分档案实体管理和档案信息开发两个子系统,各子系统又下分若干层次小系统。
档案实体管理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环节;档案信息开发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输出两部分,信息加工由编制目录、编辑文献汇编和编写参考资料构成,信息输出由提供阅览、复制、咨询、函调、外借以及出版、展览等多项服务活动构成。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分为短期,长期,永久保管期限。是档案法规定的。

不属于,档案归档没有法律限制

一、积累档案,做好收集
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形成、谁整理”的原则开展档案管理工作。任何个人不得将公司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档案收集工作在整个档案管理中处于一种特殊地位,通过档案的收集公司各部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产生和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分别向档案部门集中由档案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负责本部门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确保真实准确、齐全完整、系统规范;并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移交。为单位科学地管理和有效地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提供了物质基础。
二、科学立卷、做好整理
公司应对各类档案统一管理,实行部门整理(立卷),并建立全宗卷。文件材料应按时归档,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融资项目、重要科研项目等档案管理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开展。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财务(非会计专业)、审计、人事劳资管理中形成的管理类文件材料应在办理完毕后次年第1季度归档,第2季度归档完毕。以“案卷”为单位整理,按照文件材料在形成和处理过程中的相互联系,科学组卷,通过对公司和部门档案全宗进行划分对档案实体进行分类、编号和排架。通过档案整理实现档案材料管理的有序化。
三、定期检查、做好保管
定期检查档案情况,发现档案破损或字迹变化,及时修补复制,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定期开展档案数据管理和馆库设施巡查,确保馆藏档案的安全保管和设施设备的良好运转;档案库房应保持干净、整洁,并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八防”)等防护功能。
档案库房应配备“八防”、空气净化、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温湿度控制、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并对运转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记录,及时排除隐患。通过严格的档案管理和采取相关的保护技术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防止或减少档案的损坏延长档案的寿命维护单位的自身秘密,确保单位信息安全。
四、提高档案人员的管理意识和专业素质
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管理素质则有利于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从管理者层面上讲,可以说,管理者对档案管理的认识和态度对档案管理工作有极大的影响:思想上,企业的管理者应高度重视档案管理,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规范的档案管理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行动上,应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档案管理全面的支持,为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同时,企业管理者要将档案管理工作纳人企业议事日程,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档案管理制度及管理流程,并成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小组,合理分配职责,从而规范其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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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答: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那些?(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短期指多少年
答: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现在是永久、30年、10年,从前的永长短的说法已经改变了。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答: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那些?(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

合同保管期限及归档
答:法律分析:如果是定期保存的话,期限是10年或者30年。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法律依据:国务院下发的《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最新档案保管期限分为三种
答:(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三、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长期为16~50 年左右、短期为15年(含15 年)以下。1、...

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
答: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年代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长期计划、协议、协定、合同等有关文件,按其有效期满后次年1月1日起计算。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机关所形成文件的实际情况...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答:(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

文件档案归档时间是多久?
答:馆)保存备案(备查)的过程。其特征是指文书部门将办理完并且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经系统整理交档案室或档案馆保存的过程。归档是国家规定的一项制度,又叫“归档制度”。归档的目的是长时间存放有组织的数据集,确保其将来能够被精细地检索。改进的磁带是这种应用最理想的方式。

合同档案保存年限
答:法律主观:律师解答: 有十年或者是三十年等。法律客观:《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六条 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七条 企业档案的保...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属于什么
答:该规定属于国家档案局发布的规定。该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该规定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规范企业档案管理,促进企业档案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