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15)

作者&投稿:花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分级保护:
  (一)国家一级古树:树龄在500年及以上的树木;
  (二)国家二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
  (三)国家三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
  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植、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实行一级保护。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较大的保护价值,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的树木。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建成区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认定,由市绿化委员会组织鉴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立保护标志牌。
  古树后备资源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设立保护标志牌。第六条 保护标志牌应当标明树名、科属、树龄、名贵特点、保护级别和管护责任单位等内容。第七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生长及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款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调查建档、病虫害防治、科研、抢救、复壮、保护设施建设和维护等保护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护。第九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庙坛寺院、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管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利管理单位管护;
  (三)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巷的,由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管护;
  (四)生长在居民小区内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办事处管护;
  (五)生长在城镇居民院内或村民住宅院内的,由该业主管护;
  (六)其它生长在乡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其权属指定专人管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其养护责任单位为所在市、县(市、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管护。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十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韶关市绿化委员会制定的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精心管理,确保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有关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

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规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并严格强调“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管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建设部于2000年颁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1年春天,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京组织长期从事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有关专家,共同研究拟订了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扩展资料: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古树名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行政部门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组织养护工作。
第四条 市园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对全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市、县(市)、贾汪区园林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责任者;定期检查古树名木的生长、养护情况,并对古树名木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对长势濒危的提出抢救措施,对确需迁移的提出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县(市)、贾汪区园林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措施及相关情况向市园林部门备案。
第五条 古树名木应当标明树种、学名、科属、树龄、级别以及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还应当在古树名木生长处树立说明牌作介绍。
第六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每一株古树名木都必须按下列规定明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一)生长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由所在的园林养护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的,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居民小区的,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六)生长在居民庭院的,由该居民负责养护;
(七)其他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养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园林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管护好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园林部门,必要时,按照园林部门的要求进行抢救、治理、复壮。
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其权属所有者承担。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园林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园林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定期洒药灭虫。
第八条 古树名木所有权人对该古树名木依法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负有保护、养护义务。
第九条 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必须经园林部门确认,并经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方可对其处理。县(市)、贾汪区园林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死亡的情况报告市园林部门。
第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行为:
(一)就树盖房、围圈树木或者利用树木作支撑物;
(二)在树体上刻划、张贴、缠绕绳索、悬挂物品;
(三)攀树、折枝、挖根、剥损树皮、采摘果实和种籽;
(四)在树干外缘五米范围内堆积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兴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因建设等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在移植树木技术标准允许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生长在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生长在市区外的,由生长地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批准;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由生长地的县(市)、区园林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园林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部门的要求制定避让和保护措施,报园林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措施相矛盾的,由市园林部门和市文物管理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处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园林部门除依法处罚外,还应责令责任者按照规定标准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标志,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园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有权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园林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古都风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 市和区、县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确定管护责任者。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坛庙寺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部门管护;
(三)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单位管护;
(四)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者城镇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管护;
(五)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村经济合作社管护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管护。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 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问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复壮。
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理。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三)擅自采摘果实;
(四)在树冠外缘三米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擅自移植;
(六)砍伐;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三条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四条 制定城乡建设详细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相关时,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和其他附属设施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损失额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或者不按要求治理、复壮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可以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死亡的,每株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 倍至2倍的罚款;
(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闪处以损失额3倍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的,避让保护措施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措施施工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损失额:倍至2倍的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得擅自作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应当向所有者赔偿损失。
古树名木损失鉴定办法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砍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缴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紫线的具体信息
答: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在编制城...

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理办法
答:(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临时使用公共绿地和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审批;(七)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市管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供排水的审批;(八)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九)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前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的具体内...

铜陵有哪些旅游景点
答:1、天井湖公园 铜陵天井湖公园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位于铜陵市区主干道长江西路北侧,以堤山自然分割为东湖、南湖和北湖,三湖水面通连,距铜官山约5千米。湖中有一口“上通天,下通海”的井,名曰天井。湖因井、园以湖而得名。天井是坐落于天井湖公园的一大奇观,因地下涌泉,终年高出湖水面2米左右。

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是什么?谢谢
答: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

城市七线的城市紫线
答:(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

城市规划七线的紫线管理
答: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第四条国务院...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答: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二)历史建筑的保护...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答:(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答:(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十五...

铜陵城市旅游景点介绍
答:5、体味原始与古朴——金榔古树名木6、山清水秀瞻前贤——陈翥墓园7、山腰石有千年润——灵窦泉三、大通沿江景区1、千年江南古埠——大通古镇2、八百里皖江第一跨——铜陵长江公路大桥暨桥南公园3、历史上的小上海——和悦洲4、水中“熊猫”的天堂——淡水豚自然保护区铜陵长江大桥5、珍稀动物的乐园——皖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