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开庭时法官会问哪些问题 法官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中应问哪些问题

作者&投稿:藩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法律分析:1、询问借款用途,对借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则需询问、查实债权人是否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2、当借款凭证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时,一定要询问当事人双方有没有口头约定借款期限,特别是放贷人主张逾期利息时。3、审查利息约定,当无利息的书面约定时,询问有无利息的口头约定。一方面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益有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关涉当事人有关资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借贷利率高于法律允许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3倍的为高利借贷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借贷案件开庭法官一般会问什么~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询问重点:
1、询问借款用途,对借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则需询问、查实债权人是否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在实践中,赌博者之间的违法借贷比较常见,但都学会了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难以对借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2、当借款凭证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时,一定要询问当事人双方有没有口头约定借款期限,特别是放贷人主张逾期利息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3、审查利息约定,当无利息的书面约定时,询问有无利息的口头约定。一方面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益有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关涉当事人有关资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借贷利率高于法律允许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3倍的为高利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实践中,高利贷者在如下方面进行法律规避:一是主体方面,即使是在调剂行借的款,借条上署名的出借人不是调剂行,而是该调剂行业主或其家属个人,并以个人名义参加诉讼。二是证据内容方面,借条上不会出现明显的高利率,一般都是在出具借条的时候直接扣除高额利息,然后再写上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或不约定利率。如借条上载明借款10万元,期限一个月,月息1角5分,而实际付给借款人的只有8.5万元,其中1.5万元利息已被直接扣除。法院审理时,被告虽然口头辩解该借款为高利贷,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超过法定保护的利率限额,使法院在证据认定上存在很大困难,从而可能导致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利益得到了法律保护。
4、若有利息约定,询问提供借款时利息是否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则应该以实际提供的借款为准还本付息。
5、是否实际提供借款。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自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在审理实践中,只要放贷人有借款人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当事人对借款事实争议不大,法官很少会问及此问题。在借贷实践中,书面借款凭证一般都采用“今借到......”或者“今欠到......”的表述方式,但也有直接在借条或者欠条上仅书写借款金额的情形,此情形下就有必要询问当事人是否实际提供借款。
民间借贷案件的疑难点便在于合法性审查,高明的法律规避手段往往使得法律为违法者提供了保护伞,辩称借款具有非法性的借款人往往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笔者认为,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有时应成为审查要点,如果当事人之间关系平淡、疏远,却发生数额较大的借贷,要么高利贷、要么赌博的几率较大。

每个人问的问题都不一样,其实主要就确认三点:

1、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a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发生真实的金钱往来;b金钱往来是否是因为借贷行为发生的。
2、被告人是否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3、应还借款金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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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庭审笔录范文
答:比如上文所举的例子中就比较详尽地说明了办案法官为何作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事实的论证过程,而且这个过程是理性的,是社会上一般民众能够认同的。当前民事疑难案件越来越多,对民事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这种要求就体现在法官的思考能力水平上,即能否做到理性的思考和理性的判断。法官庭审技巧最后应慎言。法官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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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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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欠条不是王永龙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欠款的性质属于分手费、感情纠纷。通过2011年6月14日王永龙到牟平区政府大街派出所报案,以及派出所对刘建娟和刘建娟的证人于涛所作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王永龙与刘建娟之间是婚外情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综上,法院仅仅以王永龙出具借条为证,没有结合其他证据就认定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