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税 为统领,打造依法行政新常态 怎样提高十三五时期依法治税水平

作者&投稿:东野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江苏网2月13日讯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依法治国进入新常态,而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深入推进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选择。为此,税务部门应坚持以依法治税新常态为指引,以建设“科学、规范、高效、廉明”的税务机关为目标,牢记忠实履职、安全履职的要求,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建设,奋力谱写税收法治新篇章。
  要深刻领会依法治税新常态的内涵。依法治税的要求伴随新常态而步入“升级版”,社会公众和纳税人税收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必然要求税务部门打造高标准、法治化“税收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公共财产,税收来源于纳税人,最终服务于纳税人,也经由法律体现纳税人的意志。因此,税法变成了用来授予、规范和监督政府征税权的法律,依法治税成为税收活动共同奉行的基本准则,成为征纳双方共同的内心认知,其成果也必须体现在税务干部法治意识、水平与纳税人税法遵从上。
  要坚持法治思维提升依法治税能力。坚持以依法治税理念统领税收工作全局,坚持“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规则,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也不扰民,使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法治化的轨道运行。要健全和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新进干部初任学法、执法干部法治轮训、领导职务任前考法”制度,把税收法律法规作为各类培训班的必学内容加以强化。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做到征纳双方法律面前义务地位平等。要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建设税收法治文化,将税收法治原则作为税收行为先导,将法治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事项各环节,培育税收法治思维整体生成。注重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实践锻炼,努力做到知行合一,提升依法治税的能力和水平。
  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系统谋划“法治税务”建设规划,加强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领导班子要明确依法行政责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带头遵法信法守法用法,坚决防止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建立涉及权力运行所有环节的制度规范。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运用税务稽查、税收行政强制等执法手段,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查办和执行力度。全面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税收“黑名单”制度,联合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积极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坚持以公开为常态,拓宽行政公开范围,推行税收执法结果公开化控制,让税收执法权力在阳光下健康运行。
  要完善制度建设保障依法治税的落实。推行税务重大决策和重大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制度,落实重大税务案件集中审理制度,加快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进一步明确岗责体系,细化确定执法风险点,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起“横向道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监控体系。加强外部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各种新媒体、特邀监督员和纳税人代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作用。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制度、基层联系点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对于征管质量、政策执行、纳税服务、税务稽查、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查、跟踪问效。建立健全奖惩并举的法治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大对执法过错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执法违法的行为,特别是玩忽职守、不作为的行为,以及乱作为、损害纳税人利益、破坏税收公平正义的行为,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及相关领导责任。

如何理解和应对税收法治的新常态~

  像经济“新常态”一样,税收“新常态”尚未完全成为一种稳固的形态。所谓税收“新常态”指在现代税收治理新理念和新规则的基础上构建的较稳固和可持续的新秩序、新态势和新状态。笔者认为,税收工作转为“新常态”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深刻变化。

  一、收税的问题层面,税收工作的思维惯性正从“管理纳税人”向“服务纳税人”的“新常态”转变。制度变迁往往由新理念引领,而改革的本质就是改掉传统的不良习惯或思维惯性。自2005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首提“服务型政府”以来,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广泛开展了创建服务型、企业型以及顾客导向型税务机关活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良性互动的新型和谐征纳服务关系已在建立。事实上,传统的税收工作思维以纳税人有罪判定为假设前提,以管理和监督纳税人为惯性思维,习惯于用对抗性的方法来解决税收执法中的问题,把打击逃税作为税收执法工作的全部内容或主要方面。现在,在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引导纳税人,满足纳税人合法合理需求的前提下,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遵从度,将是不可逆转的税收工作“新常态”之一。

  二、在收多少税的问题层面,税收工作的行为惯性正从“任务至上”向“税收法定”的“新常态”转变。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决定财政(即支出),是财税活动的基本规律。但在现实财税实践中,“任务至上”、“唯税收任务马首是瞻”的导向问题长期存在,任务和税法孰轻孰重或谁大谁小的争议一直不断。不难发现,在不择手段确保完成各种税收任务的行为惯性下,必然出现两种不良现象:1.是经济不景气或衰退时,为确保年度税收任务的完成,税收机关往往倾向于收“过头税”或“刮地皮”;2.是经济景气或繁荣时,为确保以逐年递增为特征的下年税收任务的完成,税务机关往往倾向于“有税不收”或“留有后手”。不管是哪一种情形,都严重地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从税法的角度来讲,“有税收税、无税不收”是基本的行为准则。告别税收增长的“速度情结”,强化税收的颗粒归仓原则,则是税收法定精神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即“经济宪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这条前所未有的法律规定和限定显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这标志着税收任务时代的淡出以及税收长期“超经济高速增长时代”的结束,同时也意味着税收法定时代的到来。

  三、在怎么收税的问题层面,税收工作的制度惯性正从税收管理员“各事统管”模式向税源管理的“分级分类+专业协作”模式的“新常态”转变。为适应新的税收征纳环境,近年来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都不同程度地试行了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基础的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税收征管制度正向专业分工与协作模式过渡,从而有效提升了税源管理工作的质效。事实上,我国税收征管制度长期实行“一人盯多户”模式,税收核定征收的随意化或情绪化特征明显。随着纳税户或税源户的大幅增长以及跨行业、跨区域企业集团的日益增多,关联交易、虚拟市场、电子商务等新兴经营模式蓬勃发展,税收征管制度必然需要升级换代或转型升级。以信息管税为依托(包括纵向信息的大集中以及横向信息的大分享),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原则(如按规模、行业和区域相结合的科学划分原则),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大量组建了税源专业化管理团队,重组了税收征管流程,实现了税务人员与企业类型的“专业对口”,大大提升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质效或绩效。尽管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改革依然在路上,但这种税收“新常态”已然确立。

  四、在收哪些税以及由谁收的问题层面,税收的体制惯性正由“随意修补”向“成熟定型”的“新常态”转变。理论上,财税体制安排体现并承载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等方面的基本利益关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中处于基础性位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税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税制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不适应、不协调、不匹配的矛盾依然突出。例如,现行税制在应对资源能源短缺、生态环境危机和贫富差距扩大等重大社会问题上调节作用不够明显;多年来在构建地方税体系、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降低间接税比重、开征房地产税和全面改革资源税等问题上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特别是,“营改增”背景下如何给予地方像样的主打、主力或主体税种,国税、地税两家之间的“责任田”如何科学划分,已对新一轮税制改革呈现倒逼之势。在此背景下,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加快形成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既迫在眉睫,也正在启动。尽管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但税收体制由“随意修补”向“成熟定型”的“新常态”转变已是改革的大方向和大趋势。

  税收工作需要保持“平常心”,适应“新常态”。但应指出的是,税收“新常态”在现实中依然存在认识不清、不深和不透问题,可能在一段时期内还会出现交集或纠缠,税收“新常态”也不宜和不能加以绝对化的理解,其内涵也必然会与时俱进地发生渐变,但无论如何,我国税收工作从理念、行为、制度以及体制等方面正发生积极而深刻的变化,并在“为什么收税、收多少税、怎么收税以及由谁收”等方面逐渐形成不可逆转的“新常态”。

1.加强法制教育。
2.提高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理。
3.提高内部法制监督。
4.规范内部文件的制定,加强审查工作。
其它再想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