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控制性详细规的控制体系与要素有哪些 简述控规指标体系内容

作者&投稿:佐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首要的内容,就是控制体系的确定。控制体系是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功能发挥的最主要的内部性因素,包括控制内容和控制方法两个层面。控制内容层面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所控制的要素,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功能作用的影响主要在功能作用发挥的广度上。控制方法层面是指为实现规划意图选取控制的手段,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功能作用发挥的深度有决定性的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内容和控制方法是控制体系中互为联系、互为影响的两个层面。

规划控制体系的内在构成是规划控制体系建立的基础。从城市规划管理的眼光看,任何城市建设活动,不管是综合开发还是个体建设,其内在构成都包括以下6个方面:土地使用、环境容量、建筑建造、城市设计引导、配套设施和行为活动。这6个方面的内容基本概括了城市建设活动的主要作用。因此,城市规划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营建控制一般也是通过这6个方面来进行。

一、土地使用控制

土地使用控制即是对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其具体控制内容包括用地性质、用地使用相容性、用地边界和用地面积等。用地使用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规定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用地使用相容性(土地使用兼容)通过土地使用性质兼容范围的规定或适建性要求,给规划管理提供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二、环境容量控制

环境容量控制即是为了保证良好的城市环境质量,对建设用地能够容纳的建设量和人口聚集量作出合理规定。其控制指标一般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密度、人口容量、绿地率和空地率等。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分别从空间和平面上规定了建设用地的建设量;人口密度规定了建设用地上的人口聚集量;绿地率和空地率表示出公共绿地和开放空间在建设用地里所占的比例。这几项控制指标分别从建筑、环境和人口三个方面综合、全面地控制了环境容量。

三、建筑建造控制

建筑建造控制即是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良好环境条件,对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布置和建筑物之间的群体关系作出必要的技术规定。其主要控制内容有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后退、沿路建筑高度、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等,同时还包括消防、抗震、卫生防疫、安全防护、防洪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如机场净空、微波通道等)。 四、城市设计引导

城市设计引导多用于城市中的重要景观地带和历史文化保护地带,即是为了创造美好的城市环境,依照空间艺术处理和美学原则,从城市空间环境对建筑单体和建筑群体之间的空间关系提出指导性综合设计要求和建议,乃至用具体的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导。

建筑单体环境的控制引导,一般包括建筑风格形式、建筑色彩、建筑高度等内容,另外还包括绿化布置要求及对广告、霓虹灯等建筑小品的规定和建议。建筑色彩一般从色调、明度和彩度上提出控制引导要求,建筑体量一般从建筑竖向尺度、建筑横向尺度和建筑形体三方面提出控制引导要求。对商业广告、标识等建筑小品的控制则规定其布置内容、位置、形式和净空限界等。

建筑群体环境的控制引导,即是对由建筑实体围合成的城市空间环境及其周边其他环境要求提出控制引导原则,一般通过规定建筑组群空间组合形式、开敞空间的长宽比、街道空间的高宽比和建筑轮廓线示意等达到控制城市空间环境的目的。

五、配套设施控制

配套设施是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保证,配套设施控制即是对居住、商业、工业、仓储等用地上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提出定量配置要求。包括公共设施配套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设施配套一般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公共卫生等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等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市政设施配套包括给水、排水、电力、通讯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以及基础设施容量规定等。配套设施控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标准)作出规定。

六、行为活动控制行为活动控制即是从外部环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就交通活动和环境保护两方面提出控制要求。

交通活动的控制在于维护交通秩序,其规定一般包括规定允许出入口方向和数量,交通运行组织规定,地块内允许通过的车辆类型,以及地块内停车泊位数量和交通组织、装卸场地规定、装卸场地位置和面积等。

环境保护的控制则通过限定污染物排放最高标准,来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震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这方面控制应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要求相结合。

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体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国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立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规划部门编制的技术文件,其审批也是由各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尚达不到法律条文的地位。这样,在管理中就不可避免地迫于各种压力而进行不断调整。许多城市开始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城市规划条例》中确定其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的地位。上海市在规划管理实践中,对各时期各类用地实际建设容量作了抽样调查,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就用地分类、建筑面积密度、建筑密度、沿街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控制指标进行了初步研究,尝试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文件转化成地方法规,并相应编制《城市规划条例》,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地位与作用。1983年编拟了《上海市土地使用管理规定(草案)》,并在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规划管理中试行,取得了一定效果。
  目前我国不少大城市都有《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其中较完备的有北京、上海、广州、厦门、南京、天津等地的技术规定,其内容大体都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总则
  ②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④建筑间距
  ⑤建筑物退让
  ⑥建筑物高度控制
  ⑦绿地控制
  ⑧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⑨附则
  (2)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立法要求
  ①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支撑
  国家的《城市规划法》应当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变更的程序与权限,规划编制、管理与监督的体制,明确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公众参与的方式,赋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明确的法律地位。
  ②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体制支撑
  规划的公众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呈多元化,要使决策能够得到最广泛的支持,就必须实现公开决策、民主决策。只有公众参与,才能体现社会公平。公众参与包括规划制定前的公开告示征求意见,规划执行过程中的听证和不同意见的仲裁等。
  规划工作的体制。必须处理好规划管理、规划制定和规划监督三者的关系。规划管理是规划的执行机构,一般是规划局,它的职权是法定的,其职责是依法行政。规划的制定是个立法过程,首先由政府组织规划的编制,这是政府行为,一般是由规划设计院承担,然后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才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③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支撑
  规划是对城市未来较长时间发展的控制与预测,城市发展有较多的不可预测的因素,规划应有一定的弹性,而法律具有严肃性和确定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既有控制性指标,又有指导性指标,指导性指标由于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宜立法。控制性指标用地性质,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也有一定的兼容性和弹性,也不宜严格立法。因此,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针对不同地段,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立法后才有严肃性。
  ④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程序支撑
  控制性详细规划之所以经常迫于压力被修改,其关键在于没有构成一定的立法程序,用较为严格的修订程序来限制政府官员,开发商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通过立法构架、咨询范围、公众参与、审定修订等过程给予政府官员、规划委员会、规划局、公众不同的权力,使之相互制约,相互依存。
  (3)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立法构建
  ①采取“法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综合控制方式
  通则式的开发控制具有透明和确定的优点,但在灵活性和适应性方面较为欠缺。判例式的开发控制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但也难免会存在不透明和不确定的问题。由于通则式和判例式的开发控制各有利弊,建议我国采用综合控制型即“法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综合方式。
  ②在城市规划条例中明确控制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及编制审批修改和公众参与的方式
  根据《城市规划法》和《规划编制办法》,由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城市规划条例》,在《城市规划条例》中赋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确定的法律地位,并通过人大审批立法,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转化为地方法规。如《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五个阶段。”,确立了以法定图
  则为核心的深圳城市规划新体系。在《城市规划条例》中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变更的权限,明确争议的仲裁机构,成立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综合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审定;成立上诉委员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接受不同利益主体的上诉;由规划局负责方案的实施与城市规划的日常管理;确定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规划制定前的公开告示征求意见,规划执行过程中的听证和不同意见的仲裁等等。
  ③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地方法规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编制《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其技术条款的法律效力。技术条款中必须严格立法的内容主要有:土地使用性质及其相容性;土地开发强度,主要为容积率与绿地率指标;道路交通组织;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与生活配套设施的安排。借鉴美国区划的技术,给予规划一定的弹性,制定“发展权转让”条例和“奖励”条例。借鉴英国的《特别开发规则》,界定特别开发地区(市中心区、生态敏感地区)由特定机构来管理,给予特定的开发控制条款。
  ④法定图则与工作图则相互支撑
  控制规划的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使用性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配置、土地开发强度、环境要求等作出具体安排,提出建筑适建规定。根据不同城市的规模,图纸比例可在1/5000与1/2000之间。法定图则在控制规划基础上根据地方法规的规定编制,具有相当于地方法规的法律效力,是控制规划的法律表现形式,控制规划的演绎和转化。法定图则应当明确而肯定地表明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各类用地的使用强度,以保证各类土地内部的互补性和相邻土地的相容性;保证基础性、公益性用地不被侵占,其他用地适应市场机制;保证城市合理的容量。法定图则可以分片进行,先做成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开始试行,经修改后批准施行。
  法定图则是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实施规划意图的主要手段,是规划编制、规划立法和规划实施管理三者的结合点。控制规划由于其图纸、文字繁多,其图纸和解释性说明本身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定图则,而只宜作为技术文件,成为法定图则的说明和技术支撑(注:深圳的法定图则定位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而这里的法定图则则定位于控制规划即相当于分区规划的层面,适用于一般大城市;对于小城市而言,可以直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提炼成法定图则)。
  法定图则是对城市发展进行管理的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应由有关的地方法规规定其法律地位、作用和审批、修改等程序,确保其法律效力的严肃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各个地块的使用性质、建筑容量、工程管线和各项控制指标的详细规定,为规划管理提供更为具体的技术支撑。图纸比例不小于1/2000,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成为规划实施管理的工作图则。
  工作图则是规划管理部门日常进行规划实施管理的工作依据,是法定图则的细化、补充和技术支撑。工作图则就是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纸和文本。工作图则的土地分类可以是“国标”的小类。
  工作图则是一种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导则。用法定图则把必须管的管住;而工作图则是在遵守法定图则的前提下,给行政管理以适当的灵活性,既便于操作,又可通过行政管理弥补法定图则之不足。
  控制规划由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定图则由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市域内其他城镇的控制规划除另有规定者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定图则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变更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工作图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审批,报法定图则的审批机构备案。但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根据控制规划编制,工作图则不得与法定图则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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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规,控规)的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规定性指标为以下各项:

(一)用地性质: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可根据用地分类标准小类进行标注。

(二)用地面积: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三)建筑密度: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它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
(四)建筑控制高度:即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五)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即建筑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六)容积率: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

(七)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绿地率是反映城市绿化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

(八)交通出入口方位: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九)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停车泊位指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托幼、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配电站、所),电信设施(电话局、邮政局),燃气设施(煤气调压站)等。

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人口容量:即规划地块内部每公顷用地的居住人口数。
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
其他环境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旦编制好并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审批后,即形成为法定文件。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后即开展修建性详规和单体建筑设计及环境设计。由于整个开发和建设的过程较长,一定要进行跟踪管理,不允许任意修改规划,避免改变使用性质、加建、加层等违章现象出现。建设项目完成后要进行规划验收,不仅要核对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还要对配套建设、绿化环境、停车位、道路、管线等设施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实,达标后才能予以验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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