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骗了别人一百块钱,别人报案了我会怎么样?会拘留吗? 民事诉讼法执行拘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存在什么样的

作者&投稿:生界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你骗了别人100块钱,别人报案呢,你想一下你骗了别人100块钱,他能报得了案吗?这100块钱他也不能立案的呀,对不对?你这人怎么这么好单纯,这么容易被人家把你给套进去。他即便是去报案,那100块钱能备案吗?都是备不了案的,还会来拘留你,你这一半会骗人家,100块钱也构成不了犯罪,对不对?所以说但是你自己认识到你骗你的人不对这件事情是好的。那你既然已经认识到你骗人不对,那你就把钱还给了就好啦。知道害怕就对了,知道害怕就是证明你已经知错了。

最好拘留你,人家的钱也是自己辛苦挣的你怎么可以这样

对于这种途径得来的钱财往往让你心难安,所以请不要在这样下去了。

现在不是报不报案的问题了,你把人家得罪了,不管警察逮不逮你,等着好受吧,最讨厌别人欠钱不还。鄙视。

不足以立案,如果有多管闲事的警察管了也只是还钱就是了

拘留在法律上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拘留在法律上哪些方面需要注意发布时间:2016年7月18曰【源自网络】
拘留,即临时扣留羁押,是汍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眼制其人身自甶的一种强制措施, 又称刑事拘留。其在法律上有哪几方面雷要注意?,
其一,拘留是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紧急处罡,具有随机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弟61条规定,对于现行犯 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兄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 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 作案重大嫌疑的。可见,拘留是以现行犯为对象或为主要对象的随机性紧急处晋措施。
其二,拘留通常是侦查官员所享有的一种强制权力,具有行政性。由于拘留具有的上述持点,因此,需要在适用上有更强的灵活性和便宜性,它作为一种临时性措施,也无须司法机关认可,而属于侦查官员的一种特有权力,因而具有明显的行政性,是具有行政性的侦查权的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拘留权由侦查机关享有,不雷要经过具有司法性质的检察审查和法院审查程序。
其三,由上述两个特点所决定,拘留具有很强的时限性。鉴于拘留手段的随机性、便宜性和行政性,为了维护公民权益,拘留时间应作严格限制。其严格性表现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拘留的时间限制。二是限制的时间较短。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 留时间较长。《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曰以内提请人民检察 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兄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曰至4曰。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 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曰。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曰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 批准逮捕的决定。

我国法律规定,拘留分为三种,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在这里本律师只想着重讲一下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对司法拘留的相关规定有: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由此可见,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最长期限是15天。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