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哪些制止造假的律令,其中怎么规定的呢? 古代的官吏制度突出的有哪些?

作者&投稿:市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古代制止造假的法律很多,有历史记录的有《礼记·王制》和《唐律疏议》等。

拿《礼记·王制》来说,这是周朝时期修订的法律,里面规定了关于食品造假的管理办法,如食品还未成熟,不能拿到集市上贩卖。在造假管理上算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汉朝也有管制造假的相关制度。

汉朝时期,造假作坊都有一定的规模。所以朝廷打压的也比较厉害,基本上被抓到都是关进大牢的。《唐律疏议》相对而言是比较完善的一部法令,从食品到商品,从普通银两到官银,都有着健全的法律规定。

荤肉变腐变质了还拿出来买,依律收监关押一年,如若致人死亡,则处以死刑;银两的管制很严格,一般很难造假,但被发现的话,往往都是处以极刑。

战国时期也有一些这样的规定,比如魏国规定,卖药的人,不能胡乱抓药,需要根据处方来,有违令者,按律法严惩,如果导致人员伤亡,则收押大牢两年半。

以上这些有文记载的管制造假的法律虽说都比较全面了,但在严格程度上,还是秦朝时期的规定更胜一筹些。总所周知,秦的法律可谓是历史上最严格的法律之一,也是最残酷的了。比如制造假银、贩卖假药被查证,就要被处以刨鼻、挖眼等极刑。

即使是如今,造假的现象仍然存在,由于技术手段更高明了,基本上什么都能造假,比如古画作、古文物、以次充好等各类商品,但好在当今的法律对造假也是绝不容忍的。



禁止造假的律令各个朝代但是严肃对待,我国最早的律令《唐律疏议》中就有明确记载。

最早的制止造假的法令是来源于周朝,到秦朝朝廷当中,但凡有人造假药害人,就将会受到5大刑法。

在周朝就有相关律令,有的造假药,有的造假酒,还有的卖假肉等,一般发现都会严惩不贷。

个人认为,在有商品交易的时候就有了制止造假的一些措施,只是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口头说明。

中国古代的税收分为哪几类?分别大概是什么意思?~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先秦 《周礼·大宰》有“以九赋敛财贿”的记载。九赋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县、邦都、关市、山泽、币余等九种赋税。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田赋制度。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鲁国的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亩缴纳租税;楚国的“量入修赋”,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郑国的“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应付战争支出需要,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鼓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征收其赋税。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以后秦政权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土地缴纳饲草3石,禾秆2石。如隐报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惩处。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也以隐匿田亩论处。除田赋外,秦王朝还征收包括户赋和口赋在内的人头税;并征用大批劳动力,如服役于郡县的“更卒”,服役于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边境的戍卒。人民赋税徭役负担沉重。
  汉朝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除田赋外,还另有“算赋”、“口赋”、“更赋“等人头税。算赋开始于汉高祖刘邦四年(前203)、民 15岁至56岁每人均出算赋钱, 120钱为一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减轻算赋三分之一。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汉武帝在位期间(前140~前87)用兵,国库匮乏,令民3岁至14岁,出口赋每人23钱。汉代规定民20岁开始服徭役,到55岁免除,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谓之更赋。此外,汉代还有户赋,它是在封君食邑区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每户二百钱,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为国家财政改入。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有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现金与货物征收“算缗钱”,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算车船”;属于消费税性质的有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盐、铁、酒税(或专卖)等;属于流转税性质的有货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商品营业额征收市租。
  秦汉时期建立了较完备的税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称《秦律》,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对征税的对象、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完备。汉武帝时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359章,对执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严厉。自秦以后,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分设管理机构。秦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是治粟内史,负责收取山海池泽的税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汉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为大司农。大司农之下设若干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的职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园囿、江湖、海产等征税事务以专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推行田租、户调制。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280)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13~15岁,61~65岁)按25亩缴租,为次丁女的免租。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户调折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对富户家赀满 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制度,将中央主管税收的大司农职权缩小,仅为收粟之官,设度支尚书全面掌管财政税收工作。地方由州、县官负责授田征税。北魏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由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新均田令,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实现“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一赋税制度,对唐王朝的兴盛及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朝刘晏改革盐制,实行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武宗会昌六年(846)还实行课酒曲,以严密酒榷。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的机关为支部,唐代为户部。唐代还于刑部下设比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审核与监督。隋唐在地方州县设仓曹司户参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事项。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正负责查校户口,办理赋税征收,是最基层的征税人员。唐代后期,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归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据中央命令解交诸道节度使,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师,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为民田与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一般按每亩年纳一斗,江南等地每亩年纳三斗。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还有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主要的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宋中叶,土地兼并剧烈,农民倾家破产,流离失所,迫使统治集团进行改革。王安石变法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但由于豪强反对未能实行。元代赋税,在北方有“税粮”与“科差”两种。税粮又有丁税和地税之别,丁多地少的纳丁税,地多丁少的纳地税。科差又分为“丝科”和“包银”两种。在南方沿用南宋税制,实行“税从地出”,秋税征粮,夏税征木绵、布绢、丝绢等物。明初也仿行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夏税秋粮均以麦为纳税标准, 称为“本色”;按值折纳他物称为“折色”。明中期创一条鞭法。将力役折银分摊于田亩征收。清代初沿用一条鞭法,废除一切杂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从此,丁银完全随田粮起征,成为清代划一的田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头税的结束。
  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宋代以后,工商税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课税范围日渐扩大。就征税物品来说,宋代有谷、帛、金银铁、物产等四类二七品。还有盐、茶、酒、矿产税课或专卖,对内有关市之税,对海外商业有市舶课。明清进一步对工商各税课征,沿江河口岸设立关卡征收关税。清代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征税对象包括衣、食、用物及杂货等项,还兼收船税。此外还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等杂税。
  这一历史时期的税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设三司使分管各税,盐铁司主管商税、盐、茶、铁、役;度支司主管钱帛、粮科;户部司主管户口、土地、钱谷赋役等。明清由户部主管各税征收,户部下分设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在地方由知府、知县主管赋税。宋代以后逐步实行包税制,称为买朴或称朴买。元代对银矿、朱砂、水银等矿产品普遍实行包税制。清代初期为加强赋税管理,在明万历旧籍的基础上编纂了《赋役全书》,分发各州县,详细记载:地亩、人丁原额;逃亡人丁及荒地亩数;开荒地亩及招募人丁数;赋税的实征、起运、存留数等。还另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与黄册作为《赋役全书》的附件。丈量册详载上中下田则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黄册以记载户口为主,也记载各户的田亩数。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田赋征收管理制度。

  5、中国古代人事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的铨选和管理制度。铨选主要解决官吏的来源,职官的管理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铨选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铨选的途径很多,有世袭、纳赀、军功、荐举、郎选、恩荫和科举制等。主要有三个阶段和三种制度,即先秦的世袭制、秦汉至魏晋南北朝的荐举制和隋唐至明清的科举制。

  世袭制

  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荐举制

  是荐举贤才,授以官职的官吏选拔制度。举荐的标准主要是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它冲破 了先秦贵族血缘世袭制的藩篱。西汉的察举、征辟制的出现,是荐举制成熟的标志,而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 制”的施行,表明其走向衰败。

  察举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 官制度。它也是荐举制精髓所在。察举分诏举与岁举。诏举是皇帝下诏选取特殊人才。岁举是地方长官定期定 员向朝廷推荐人才。察举的科目主要有贤良方正、孝廉、太学博士弟子及特举特科等。有时皇帝对于贤良方正等用“对策”、“射策”的方式进行考核。征辟是皇帝及公卿郡守选拔任用属员的一种制度。皇帝特征、聘召人才为“征”,公卿郡守聘任幕僚属官为“辟”。东汉后期选拔官吏中钻营请托、结党营私和弄虚作假之风盛行,察举、征辟制渐趋败坏。

  曹魏时,魏王曹丕接受吏部尚书陈群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在州、郡设大小中正 官,负责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并博采舆论,从上上至下下分九等品评地方士人,供朝廷按品级授官。九品 中正制是察举制的发展,它将选官权由地方收归中央,人分九等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种创新,选才标准趋于周密。魏、晋时期门阀统治的加强,至东晋后此制弊端丛生,中正权重,品评随意,世族门阀把持中正,控制选举,至后期造成“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族无过进之路”。九品中正制已成为门阀统治的工具。

  科举制

  隋统一全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废九品中正制,设秀才科。隋炀帝时 又建进士科,以“试第”取士,并创立了以公开考试,择优选才为特征的科举制度。科举制创于隋代,形成于唐 代,发展完备于宋代,强化于明代,衰落于清代,先后绵延1300多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官吏主要铨选 制度。其主要特点是:①公开考试,一定程度上的平等竞争。除工商隶皂倡优等人士外,不论门第等级和贫富,只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均可怀牒于州县公开报考。它冲破了魏晋以来的门阀统治,为中小地主阶级的士人入仕开辟了途径。②考试制度日趋完备。科举即分科举士,按科目性质又可分文举、武举。文举又有制科和常科之分。制科是皇帝临时设置考取名士的科目。常科是定期分科取士的制度。常科科目繁多,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童子等科。各科考试方法和内容各异。考生来源也趋正规,属京师或州县学馆的士子叫“生徒”;经地方考试及格的称“乡贡”。考试程序,唐代有州试和省试,宋代增加殿试,明代以后又有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殿试三年一考,由皇帝亲自裁定名次,定一甲一、二、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③以文化知识为主要录取标准。科举考试科目不同,内容各异,但考诗赋、经义、策问、算学、法律等,都以文化知识为主。科举制在前期有一定积极意义。明清加强了君主专制集权以后,科举制从考试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①考试内容重经义,不切实用。考试命题必须依朱熹所注儒家经典四书、五经为主,并“代圣贤立言”,儒家思想成了入仕的必修课目。②以八股取士,形式死板,内容空洞,束缚人们的思想。③考题割裂,偏、难、奇、奥,加之科场舞弊,请托监临,官场腐败现象日益滋生。科举制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至清末终于被废止(见科举考试制度)。

  科举制虽为隋、唐以后官员铨选的主要途径,但世袭制,荐举制以及军功、吏进、纳赀捐官、荫封等其他 选官制度作为科举制的补充形式仍继续存在。

  职官管理制度

  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任用

  为保证各级官员的政治标准,历代都重视官员选拔后的任用。秦代为保证被荐举官员的素质,对举 者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范睢列传》)。汉代以后对官员的任用有多种限制,朝廷 对候选官员的家世、职业、财产、资历、民族、体格及外貌都有一定要求。如秦汉以来,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各代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商人为官。魏晋时期,限制寒族为高官,十六国、北魏、元及清代又对任用官员有一定的 民族限制。在等级森严的官僚队伍中,出身和资历是任官时优先考虑的条件,官僚制度越完善,出身和资历的 限制越严格。

  为了避免官场中的徇私,自东汉后任官有回避的规定。东汉实行“三互法”,基本精神是本地人不得为本 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汉代还规定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属关系的,不得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如 果选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回避。唐代不仅规定官员不能在本籍任职,而且不许在本籍所在的近邻州县任官。唐还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亲族间要回避,如宰相之子不能任谏官,兄弟不 可在同省任职等。清代对任官的回避规定更为严格,如明确规定不能在原籍周围 500里内为官;中央各部中分管各省事务的各司主官,不得用同省籍人士;凡京官三品以上、地方官中总督、巡抚等大员的子弟,不能在京 中担任御史等。

  有些朝代对任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唐代任官标准增加了身、言、书、判等条件,要求入仕的人应体貌丰伟,言辞辩理大方,书法工整优美,判词文理优良。

  官吏任用后,朝廷要发给他们身份等级的凭信。自战国起就有印绶制,金、银、铜不同的金属质地和紫、青、黑、黄等不同颜色的绶带,标志着官员的身份等级。

  任用的官吏,自汉代起有一年的试用期,不称职者或他调、左迁,或罢黜。明代对官员实授前也有“历事”和“观政”的实习阶段。

  7、中国古代中央官制


  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代政权的中枢机构及其职官制度。

  奴隶社会中央官制

  夏代时已有辅佐夏王的六卿。司空为六卿之首,后稷掌农业,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狱,共工管营建百工,虞人掌山泽畜牧。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军事、农事和赋税征收的机关。商代建立起以商王为中心的中央机构。辅佐商王的主要大臣为尹。其下有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狱的司寇。商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神权在政治生活中占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纪事的宗教事务官在当时最为显要。西周中央机构有较大的发展。辅弼周王的为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为常伯,又称牧;掌官吏选任的为常任,又称任人;掌政务的为准人,又称准夫。政府行政事务官分为两大系统:卿士寮和太史寮。卿士寮下有三个事务官:司徒、司马和司空,分别掌管农事、役徒征发和营建。太史寮是掌管历法、祭祀、占卜和文化教育的行政部门。西周宗教事务官与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战国是社会变动时期,随着封建化进程的推进,各诸侯国政府机构发生了重要变化。春秋时各国相继出现了辅佐国君、处理政务的主要执政官。秦称上卿、亚卿和大庶长,楚称令尹,齐、晋、鲁、郑诸国称相。尽管各国名称各异,但其地位和职掌都相当于后来的“相”。中央机构日益完善。齐、鲁、郑、楚等国继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马、司空及司寇为政府主要行政长官。其他重要事务官有:掌农田税收的司田,掌财务的职计,掌山泽、田猎的虞人等。随着诸侯国间交往增多,各国设行人,以主外交。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职责为“记大事,书盟首”。战国初,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进展,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成为此时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征。“百官之长”的相、丞相,已成为各国普遍设置的官职。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各国官制仍不划一。齐国变化较大,相以下设五官:大田、大行、大谏、大理和大司马。楚国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上柱国、大司马和大将军是政府高级军事长官。秦国沿三晋,又取东方诸国之长,形成一套独特的官制,并为汉代所继承,成为封建社会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封建社会中央官制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帝国。自此至1840年鸦片战争,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央官制的发展和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秦汉中央官制

  秦、汉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监察和军事。九卿为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行政长官:奉常为九卿之首,掌宗庙礼仪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宫殿门户守卫,为宿卫侍从长官;卫尉为宫门警卫之官;太仆掌皇帝车马,兼掌全国马政;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典客掌民族事务及朝聘;宗正专管皇室亲属事务;治粟内史职责为征收盐铁钱谷租税和国家财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和官府手工业制造,以供应皇室。九卿之外,尚有掌京师治安的中尉,掌宫室、宗庙、陵寝等土木营建的将作少府及掌宣达皇后旨意与管理宫中事务的大长秋。秦汉九卿除卫尉、廷尉和治粟内史诸卿主要掌政府行政事务外,其余诸卿职能主要为皇帝及皇室内廷服务。国事与君主家事不分,政务与宫廷事务混杂,是秦汉中央官制的特点之一。

  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丞相权力,建立中朝制,即选用一批地位较低的内廷人员参与朝政。其中原属少府,为皇帝掌管文书的尚书以及一些内廷人员,地位有较大提高。朝廷政务往往先与尚书、侍中、大将军等近侍内廷“中朝”人员商议,然后告之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员。外朝官实际作用被削夺,地位下降,中朝官员受到重用。中朝制的建立既是皇权与相权矛盾的产物,也是内廷近臣权力膨胀的结果。汉成帝时,大司马(武帝时由太尉改称)、大司空(成帝时由御史大夫改称)和丞相(哀帝时改称大司徒)三公权力进一步削弱。尚书 权力扩大,尚书令为主管,设五曹。东汉时尚书权力进一步扩大,尚书机构称台,有令、仆射各 1人,尚书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职权。东汉至魏晋,中央政务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转移,行政事务渐由九卿向六部过渡。

  唐宋中央官制

  隋、唐时期专制集权中央政体趋于完备,建立起以皇帝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唐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三省长官具有宰相之职,形成三省分工明确,又相互牵制的机制。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变化。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枢,下辖六部二十四司。尚书取联合办公制。都堂居省内中心,为政务活动中枢。尚书省长官左右仆射、左右丞,俱在此办公,下设左右司,分掌六部。六部由六曹演变而来,以吏部为首,掌官吏选授、勋封及考课之政,下辖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户部掌人口、土地、钱谷及赋税之政,下辖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礼部掌礼仪、祭享、贡举之政,下辖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选、地图、车马、甲械之政,下辖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及按复谳禁之政,下辖刑部、都官、比部、司部四司;工部掌山泽、屯田、营建与工匠之政,下辖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隋、唐形成的尚书六部,无论从名称、职掌权限,还是组织建制,较之秦汉九卿都是一大进步。六部之外又有九寺五监,它由秦汉九卿演变而来。自魏晋六曹取代九卿部分职权后,九卿名称虽存,但职责有了很大变化。南北朝改称寺,正副长官称卿、少卿。九寺中的太常寺仅掌祭祀、礼仪,科举考试归礼部;原掌宫殿守卫的光禄寺(由郎中令演变而来),专掌酒礼膳馐之事;卫尉寺专管武器和仪仗帐幕,不掌警卫;太仆寺掌一般马政,不管皇帝车马;廷尉改称大理寺,掌审讯刑狱,司法行政归刑部;鸿胪寺掌赞助礼仪,外族朝聘归礼部;司农寺管仓储之事,赋税财政归户部;宗 正寺职责未变;太府寺为新设,掌金帛府藏。五监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和都水监,分掌学校教育以及国家和宫廷手工业制造,宫殿、城廊、官衙的修建等。九寺五监形式上独立,实际上是与六部配合的办事机构。

  宋朝的中央机构在神宗元丰前后有很大的不同。元丰以前,虽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虚设。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真宰相之任,参知政事为副相,总揆行政;又设枢密院掌军事,转运使司、铁盐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财政,这样形成行政、军事、财政三权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权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权力也被不断增设的机构所侵夺。如吏部,权归审官东院、流内铨、审官西院、三班院;户部,权归三司;礼部,权归礼仪院;兵部,权归枢密院;刑部,权归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工部,权归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监中部分寺、监权力的转移也有类似的情形。神宗元丰五年(1082),实行中央官制改革,罢去三司及一切丛杂机构,基本恢复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与唐代不同的是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为宰相之任(后改称左右丞相);此外,枢密院职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变唐、宋的三省制为一省制——中书省,以中书省为最高政务机关,六部为其所属。

  明清中央官制 明清时期中国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发展到极端。明初朱元璋对中央官制作了较大的调整。首先废秦汉以来的宰相制为咨询顾问并办理日常公务的内阁制。监察方面改汉以来的御史台为都察院;军事上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皇帝负责,并建立庞大的宦官机构及其控制下的厂卫特务组织。其中尤以废丞相设内阁为政府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内阁由翰林院学士组成,分首辅、次辅和群辅。其职责主要为“票拟”,即代拟诏书,批答奏折。永乐以后,内阁学士渐参与政事,不仅咨询顾问,且掌实权。内阁遂由明初的皇帝顾问秘书,变为全国行政中枢。

  由满洲贵族建立的清王朝,初由八旗旗主和议政王大臣会议共同议政。雍正年间,西北用兵频繁,为及时商议军务,设军需房,后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始为临时机构,后不仅取代议政王大臣会议,且权力扩大,成为由皇帝直接控制下处理全国军政事务的中枢辅政部门。其特点为:办事效率高、速度快和保密。清六部职权缩小,已不是行政管理中枢,不能对下直接发布政令。清代寺监仅存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和鸿胪寺。宗人府的地位则在六部之上。五监仅存国子监,其余四监先后并归工部。鸦片战争后,清廷为适应外国列强的侵略和维护封建政权的需要,进行官制改革和机构调整(见清末政治制度改革)。
  8、中国古代军事制度


  中国古代统治阶级为夺取和巩固政权,在组织、管 理、使用、发展和储备军事力量的活动中形成的一整套 制度。

  中国古代军事制度古称“军制”、“兵制”。它随 着国家、军队的产生而产生,并与整个国家的经济、政 治制度相适应,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利 益服务。从夏朝到清朝道光年间,中国军制经历了奴隶 社会和封建社会两大发展阶段,它随着政治制度的变化, 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发展演变。主要内容包括: 军事体制、编制、管理教育、训练、军事职官、兵役动 员、军队调发与战时指挥、粮饷兵器与马政保障等各项 制度。其基本作用在于保障军事建设,以便有效地准备 和实施战争,确保统治权的稳固与发展。

  奴隶社会军事制度 据《尚书·甘誓》载,公元前 21世纪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产生,作为 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同时产生,并且建立了战 时军队编组与奖惩制度。夏王掌国家军政大权,主要政 务官“六事之人”,战时便是统军将领。根据甲骨文记 载,商朝以商王为最高军事统帅,以贵族大臣和方国首 领为高级军事将领。商军出现了“师”的编制单位,建 立了“登人”、“登众”的兵役、动员制度和以射、御、 田猎为内容形式的训练制度。军队分车兵和徒卒,以车 兵为主,主要装备是畜力驾挽的战车。西周军制比夏、 商有了很大发展,中央常备军力量扩大,拥有“西六师”、 “成周八师”和“殷八师”,共22个师。“礼乐征伐自 天子出”,各诸侯国和一些贵族大臣虽有少量军队,但 要听从周王统一调遣。

  奴隶社会军制的特点是:①与王权为中心的政治制 度相适应,王是最高军事统帅,常常亲自统军出征,方国 诸侯的军队虽有一定独立性,但战时要听王的调用;②常 备军由王卫队发展演变而来,并不断扩大,在征战中起 主要作用,战时军队主要靠临时征发;③实行奴隶主贵族 血缘种族兵役制和军政一体、文武不分的民军制;④军 政官吏实行世卿世禄制,与宗法制度相适应。

  春秋战国军事制度 春秋战国是奴隶制解体、封建 制形成的大变动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诸侯 国君,在改革政治、经济制度的同时,纷纷改革军制,以 适应政治、经济变革的顺利实现。如齐国“作内政以寄 军令”,郑国“作丘赋”,鲁国“作丘甲”,晋国“作爰 田”、“作州兵”。尤其是战国时秦孝公任用商鞅实行 变法,建立军功爵制,健全户籍,什伍编组,向农民征 收军赋等。春秋战国时期还出现了以《孙子》为代表的 一大批军事专著。在变法图强、争当霸主、进而以武力 统一天下的激烈角逐中,改革创新者上升,因循守旧者 沉沦,春秋初一百多个国家到战国初只剩十几个,最后 全部被秦国统一。 春秋战国时期军制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①一些诸 侯国实行改革使国力军力上升,周王室衰微,失去了对诸 侯国的控制能力,“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大夫出”。 ②产生了以征发农民为主的郡县征兵制,军赋也由农民 承担,扩大了兵源与军赋。③军事与行政编制相结合以 利战争动员。军队扩大,建制由“师”发展到“军”。 ④战争规模和区域扩大,由平原发展到山地和江河水网 地带,车兵之外又有步兵、骑兵和水兵,步战代替车战 成为主要作战形式。⑤文武明显分职,并产生了凭兵符 发兵和奖励军功等制度。⑥军政一体化的国家体制转变 为相对独立于行政体制的以国君为中心的高度集权化军 事体制。
  封建社会军事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经历了由春秋战 国到秦、汉,由三国、两晋、南北朝到隋、唐,由五代 十国、宋、辽、夏金到元、明、清三次大分裂和三次大 统一。与此相应,封建军制也经历了初创期、发展期和 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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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代律令法系概述
答:在这个发展 主线下,汉律又有所发展:叔孙通增补汉律所不及而成“傍章十八篇”,武帝时张汤制“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定“朝律”六篇;武帝以后,律令不断膨胀,“文 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汉书·刑法志》)。其中,“九章律”又是两汉律令之根本。对于典籍上的这些记载,长久以来学界多信而不疑。然而,当...

历史上有造假币的吗?历史上造假币被抓到会怎样?有怎样的处罚?
答:该纸币上透露的信息,涵盖了对造假币者的惩处力度,以及对举报者的奖励额度!该纸币上印有10堆硬币,象征着它的货币等值,上面还盖有3个官方红印,周围印有龙的装饰性边纹。在纸币可以轻易被伪造的那个年代,纸币上的文字警告被发现伪造纸币的人将被斩首,对于举报者的回报是:“告捕者赏银二百五十两...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怎么产生的?它的特点和意义是什么?
答:北朝分裂后,北齐和北周制定法律。第二次高潮是辽夏金代。辽、夏、金等少数民族政权都创造了自己的法典。辽金在吸收唐宋法规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崇西新条例》、《黄统新制度》、《明昌法》等成文法。但是这些用中文写的法规从来没有流传下来过。西夏《太和法》、《天生令》两个代号就是在这种历史...

秦朝制定了怎样的律令
答:公有责(债)百姓未赏(偿),亦移其县,县赏(偿)。 金布律。百姓?(假)公器及有责(债)未赏(偿),其日?(?)以收责之,而弗收责,其人死亡;及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其衣食,毋过三分取一,其所亡众,计之,终岁衣食不?(?)以稍赏(偿),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啬夫及吏主者代...

古代钱币造假泛滥为什么没办法制止?金属制币有哪些缺点?
答:在古代,钱币造假并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而且有些朝代还把制作铜钱的权利下放到民间,那中间就有可能出现猫腻或是牟取暴利的行为。其实各个朝代的末期,货币基本上都处于一个快要崩溃的状态,因为古代钱币都是用金属制造,而金属的数量是有限的,偷工减料剥削百姓的事情在各朝代也经常发生,这也是金属制币的一个弊端。

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立法
答:北朝几个封建王朝的统治者,都十分注意吸收汉族的先进文化,重视律令的编纂。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上承汉、魏、两晋,下启隋、唐,在完善我国封建法典的历史过程中,起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北齐律》不但吸收魏晋立法的经验,而且经过当时律学家总结前代法典编纂的得失,被称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北齐...

古代的刑罚律令中十恶不赦的十恶指的是什么?
答:对自己的直系亲属上三代以及下三代有谋杀殴打等相应的行为上三代下三代,就比如你的祖父母,你的父母,你的叔叔婶婶,还有你的儿子等等,这些他属于恶逆行为,不道都是指灭绝人性,惨绝人寰,他做了某些明显就违背当时的封建伦理道德的某些事情,是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与社会风气的这种,像上面提到的...

“急急如律令”是指什么?这句话有什么历史故事?
答:”最普遍的说法则存在于道教的知识谱系之中。道教咒语常用“如律令”、“急急如律令”、“太上老君急急如律令”。这是因为道教兴起于汉代,而汉代的诏书和檄文中多有“如律令”一语,意思就是下属要严格按照法令执行,在语气上有违律必究的意味。这种申述法律、政令权威的官方套语,先是被民间巫师吸收...

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有哪些研究内容
答:2、会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职业道德仍需规范 企业内部会计造假这一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造成,而另一方面的原因就是会计工作者的职业素质低下造成的,不知道依法为重,要把法律和规定放在第一位,然后再对企业管理者的旨意进行领会,往往现在的工作状态是本末倒置,一味的对老板...

秦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与前代有何不同
答:《田律》、 《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