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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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第五条 各级财政、地税、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应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八条 企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本单位社会保险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从工资薪金应缴纳所得额中扣除。第九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和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3日前,将各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传递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连续记载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情况。第十条 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单位每年应定期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暂时无力缴纳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核定缓缴期限下发缓缴通知书后,方可缓缴:
  (一)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单位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单位因自然灾难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满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第十二条 解散、关闭、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加财产清算,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的,应当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未清偿的,由取得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负责缴清。
  法人资格灭失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立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以各市依法应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由各市在次年3月31日前上缴省财政专户。对逾期不上缴的,由省财政从有关市的财政预算中扣减。第十四条 设区市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应首先使用历年结余;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
  省级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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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办失业证,凭失业证等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各地略不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第十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领取失业证。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确认后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一、对下列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十一条。
  2.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对《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以各市依法应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由各市在次年3月31日前上缴省财政专户。对逾期不上缴的,由省财政从有关市的财政预算中扣减。”
  2.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和第二款中的“省级调剂金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按1∶1的比例分担”。二、对下列7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2011年6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
  2.《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3月2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3.《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4.《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11月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5.《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2002年3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
  6.《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7.《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2002年1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所修改的省政府规章条款项顺序编排后重新公布。

社保买了3年零11个月失业保险可以拿几个月
答: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答:特别注重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进而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三)健全失业保险制度,规范基础管理2001年,湖南省颁布了《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之后又相继出台了《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湖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等10余个配套文件,构建了湖南省较为完善...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2)
答:《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终止或者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答:第一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

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有哪些?
答: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了企业走向社会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推动了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4、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有那些规定?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

失业保险金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如何领取 怎样才能领取 快吃不上饭了_百 ...
答: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

失业保险申领条例
答: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

在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障制度中享受
答:2.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窄。现行《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答: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8月11日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XX年6月9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