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作者&投稿:桑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范围是南起暮云市北至傅家洲的湘江水域及地面水依自然地势直接流入该水域的集水陆域。第三条 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损害保护区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保护区内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均有保护本辖区湘江饮用水水源的责任。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交通部门航政机关是对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规划、国土、公安、卫生、水利、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二章 分级保护第六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区划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猴子石三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至傅家洲尾的湘江主河道河段及其两岸集水陆域。一级水源保护区各自来水厂取水口周围100米半径的水域及取水口近岸一侧上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滩为饮用水源核心保护区。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大托乡黄鹤岭至三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河段、桔子洲头至傅家洲尾西侧河道及其两岸集水陆域。
  三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暮云市至大托乡黄鹤岭河段及其两岸集水陆域。第七条 在上游来水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三类标准时:
  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优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三类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各项指标。
  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三类标准。
  三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在三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水源林、护岸林等与保护水源相关的植被;
  (二)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三)向水域、河滩存放或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废油、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船舶排放废油和污物,以及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酸类、碱类或有毒有害物质的车厢、船仓和容器;
  (五)无防渗、防溢、防撒措施的船舶运载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第九条 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除遵守三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外,禁止新建和扩建造纸、制革、化工、冶炼、印染、炼油、电镀、酿造、屠宰、制药等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对原有的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第十条 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除遵守二级水源保护区和三级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以及废水直接向湘江水体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新设排污口,对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依法治理,对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限期搬迁;
  (三)禁止装载有毒有害或者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停靠和装卸;
  (四)禁止在水域及河滩从事旅游、娱乐、餐饮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源核心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上述规定外,严禁捕捞、游泳、垂钓、停靠船只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告示牌。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污染物排放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交纳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总量控制规定和国家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规定的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治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扩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必须对原有污染进行治理,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长河镇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制度~

法律分析:长河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巡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长沙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河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月的和范围
通过饮用水水源巡查,加强饮用水水源日常动态管理,层层落实饮用水水源胜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全面提高饮用水水源管理水平,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巡查范围包括镇域内的流经水域湘江陵水江水源地,以及我辖区内所在的平江村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200米范围内。
二、巡查方式及制度
(一)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季度术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巡查,并督查相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的落实情沉。
(二)经发办,农服中心、料教文上中小财改所、安监站、水务站、派出所、各村(社区)等成员单位按取能阳本制度要求履行的期责每月对铁用水水源保拉们进行专项巡查次。
(三)各成员单位必须安排专人不问斯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实施巡查,将巡查情况及存在的隐忠及时上报锁饮用术本源保护领导小组办公案,同时对辖区内的所有污染源进行非查,建立污染源档案。
法律依据:《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等,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纳入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拟定和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拟定和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城市管理、农业、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如下: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4、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答:(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二)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禁止设置排污口。(四)禁止毒鱼、炸鱼、电鱼。(五)禁止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
答:第十四条 自治县加强水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工作,从严核定河流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

长河镇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制度
答:法律分析:长河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巡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长沙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河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修正)
答: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供水方式。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修正)
答: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修正)
答: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具体措施和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0修正)
答: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沟渠、水库、山塘和农村分散式取水的泉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农村分散式取水...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及农村分散式供水的河流、水库、山坪塘、泉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备用饮用水水源。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

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自什么起施行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邵水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邵水流域内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河道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邵水,是指邵东县双凤乡回龙峰西北麓至邵阳市区沿江桥的干流及石坝河(又称落水河)、槎江、西洋江(又称龙山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