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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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一、解读:开车时不能使用电子设备

1、开车时使用电子设备会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使人应变能力减弱,遇到紧急情况的应激感知制动时间变长,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据有关研究人员调查,驾驶人边开车边发短信发生事故的概率为正常驾驶时的23倍,而打电话时发生事故的概率为正常概率的2.8倍。

2、开车时打电话还会影响车辆的通行效率,加剧路面车辆拥堵。当红灯转为绿灯时,看手机的司机往往要等到后车按喇叭示警才能察觉,这就严重影响了他人,降低了路口的通行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解读:远离疲劳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疲劳驾驶会造成行车中反应迟钝、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路面交通情况并采取准确的驾驶操控措施,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一、解读:开车时不能使用电子设备

1、开车时使用电子设备会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使人应变能力减弱,遇到紧急情况的应激感知制动时间变长,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据有关研究人员调查,驾驶人边开车边发短信发生事故的概率为正常驾驶时的23倍,而打电话时发生事故的概率为正常概率的2.8倍。

2、开车时打电话还会影响车辆的通行效率,加剧路面车辆拥堵。当红灯转为绿灯时,看手机的司机往往要等到后车按喇叭示警才能察觉,这就严重影响了他人,降低了路口的通行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解读:远离疲劳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疲劳驾驶会造成行车中反应迟钝、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路面交通情况并采取准确的驾驶操控措施,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扩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不系安全带的;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分道行驶规定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七)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影视节目的;

(二十)向道路上抛洒物品、遗洒或者飘散载运物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 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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