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尉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负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规划。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九条 除加油站、加气站以及为其他行业企业配套项目或者港区建设项目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内设立。

  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在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的,应当按照产业布局政策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中区)。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以及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还应当设置安全仪表系统。

  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应当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第十一条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当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工业化生产,不得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

  国内首次采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的分管生产或者技术的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化工专业及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主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前应当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经风险评估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聘请外来人员作业的,应当查验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作业全程实施安全监督。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对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应当执行风险辨识、票证审批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现场人数,不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

  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对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的通知是哪个部门印发的~

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印发的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依规、严格责任、风险管理。

第四条 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生产环境显著改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企业、省管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7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从4月21日到7月31日,在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推动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各项隐患治理措施,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治理隐患;加大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除险加固工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各级安监部门和执法队伍,都要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和执法监察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安监局对17个市进行综合督查和有重点的专项督查。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全面进行自查,省安监局进行重点抽查。各市安监局对辖区内的所有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安监局对辖区内的所有乡镇全部进行综合督查和有重点的专项督查,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根据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各市安全生产状况,省安监局对以下市进行专项督查。
非煤矿山:淄博、枣庄、威海、莱芜、临沂。
危险化学品: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济宁、德州。
烟花爆竹:济宁、临沂、德州、菏泽。
尾矿库:淄博、烟台、潍坊。
冶金有色:日照、聊城、滨州。
石油天然气开采:东营、菏泽。
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东营、泰安、日照、莱芜。
三、督查内容
(一)综合内容
1. 各地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要求,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解和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明电〔2008〕36号)精神,制定下发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实施意见,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及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
3.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情况。
4.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机制和规章制度,完善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督促、指导企业应急救援演练情况;针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情况。
5.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的其它督查内容。
(二)专项内容
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督查的专项内容见附件。
四、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2.深入实际,现场督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和生产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情。
3.座谈交流,听取意见。适当组织召开由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商讨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4.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当地政府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
5.反馈意见,提出要求。督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督查的单位和地区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督查结束后,要向地方政府反馈督查意见。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把我省“隐患治理年”第二战役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在一起,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2.深入细致,务求实效。各级安监部门组织的督查组要深入细致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督查内容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检查,要多查、多看、多问,注意从表面现象发现实质问题,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
3.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在督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此次安全督查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促进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4.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发动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和此次安全督查专项行动。既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和推广好的典型,同时又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地区进行曝光,强化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5.掌握信息,及时报送。各级安监部门要逐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3天编发一期《工作快报》,反映各级各部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地要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7月31日前将本地区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督查的专项内容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督查的专项内容

一、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
(一)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情况。
2.非煤矿山及冶金和有色企业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
3.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具体落实情况。
4.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情况,以及打击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情况。
5.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落实情况。
6.组织非煤矿山地下矿山推行机械通风和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
7.组织非煤矿山和冶金、有色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
8.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措施落实情况。
9.石膏矿、铁矿、金矿采空区的勘探、监控、监管和治理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和有色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方案的制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3.非煤矿山和冶金、有色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4.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5.加强冶金和有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6.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情况。
7.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情况,凡是没有办理“三同时”手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8.落实矿山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矿权范围内的采空区勘探、监控和治理情况,特别是对老空、老窑空区的实际状况及日常安全监控情况。
9.关于加强高压油气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意见的落实情况。
10.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11.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12.现场检查内容按照鲁安监发〔2008〕35号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
二、危险化学品
(一)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与效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
2.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继续开展反“三违”活动,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3.组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4.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备案制度。
5.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
6.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搬迁工作进展情况。
7.开展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措施。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企业工艺管理、设备管理、仪表联锁管理等情况。
2.企业特殊作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安全管理情况。
3.企业开、停车安全管理情况。
4.防火、防爆、防泄漏、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
5.加油(气)站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等。
6.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7.现场检查内容按照鲁安监发〔2008〕35号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
三、烟花爆竹
(一)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与效果。
2.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继续开展反“三违”、反“三超一改”活动,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情况。
3.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督促氯酸钾生产企业建立和严格执行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情况。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问题整治工作,工房危险等级、作业人数、药物定量重新核定工作进展情况等。
5.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审批工作的情况。
6.制定本省(区、市)烟花爆竹安全行业发展规划的情况。
7.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企业开展落实反“三超一改”活动情况。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危险等级和定员、定量的核定工作是否落实到位。重点抽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A2工房是否单人单间单栋,A3工房是否单人单间且每栋不超过2人;是否存在C级工房从事A级危险工序作业或危险工(库)房超员、超量现象;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企业A级工房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工艺布局是否合理,A级工房防火墙是否符合要求。
3.推动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检查烟雾类、摩擦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等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抽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现象。
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隐患治理经费保障和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隐患排治理工作机制与工作制度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6.现场检查内容按照鲁安监发〔2008〕35号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
四、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
(一)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除险加固情况。
2.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把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隐患治理年”重点工作内容,与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情况,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审查、验收中执行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3.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08〕2号),建立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救援部门协调机制情况,以及建立当地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情况。
4.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充实应急管理人员、落实应急管理职责的情况。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及标准的制定情况。
5.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案制定情况。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的情况。
6.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骨干队伍,改善救援装备的情况。
7.督促和指导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情况。
8.组织矿山、危化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和整改、除险加固情况;尚未消除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了整改计划,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2.建立健全应急机构和应急管理制度的情况。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尤其是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与相关应急预案是否有效衔接。
4.应急管理和指挥人员、相关的职工是否熟悉事故或险情发生后自己的职责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5.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通信保障是否落实,是否可靠完好,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6.应急救援队伍是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是否开展经常性训练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7.加大投入,加强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情况。
8.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情况。
9.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
答: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第十九条危险...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关于危险化学品现场管理常识
答:2.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有哪四个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为“现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技术丛书”之一,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经营、使用各环节安全管理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程与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可作为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与技术人员工作参考用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答: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有什么规定_百 ...
答:还有《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注意事项: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

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如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答: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使用道路运输车...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2年7月1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

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答:我建议你在生活中一定要远离危险化学品,因为很多的危险化学品都是有一定的伤害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还专设一章对监督检查作出规定,强调各部门加强协作,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