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机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商品配额管理,保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益、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配额管理商品的正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第三条 根据《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外经贸部对部分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第四条 下列出口配额管理商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实行配额招标或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
  (二)根据多、双边协议的规定,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
  (三)本办法附件中所列商品。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贸易方式下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第六条 出口商品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第二章 出口配额商品目录第七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八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第三章 出口配额总量第九条 出口商品配额总量,由外经贸部确定并公布。第十条 外经贸部确定出口商品配额总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
  (二)保护国内有限资源的需要;
  (三)国家对有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
  (四)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及产销状况。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年度出口商品配额总量作出调整,但有关调整应当不晚于当年9月30日完成并公布。第四章 出口配额的申请第十三条 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许可或资格,并且近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出口商品配额。第十四条 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配额申请;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审核、汇总后,按外经贸部的要求,上报外经贸部。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出口商品配额。第十五条 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方式提出配额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的申请;其他时间申请的,不予受理。第五章 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将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分配给本地区的配额数量内,按本办法及国家关于货物出口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配额分配给本地区提出申请的出口企业。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口配额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分配给本地区的申请企业。
  当国际市场存在不稳定因素时,外经贸部可将下一年度出口配额分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不少于总量70%的配额下达分配;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第十九条 外经贸部和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配额分配时,应当充分考虑申请企业或地区最近三年内该项商品的出口业绩、配额使用率、经营能力、生产规模、资源状况等。第二十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外经贸部可以对已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配额进行增加或减少的调整:
  (一)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二)国内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各地区或中央管理企业配额使用进度明显不均衡。第二十一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本着提高配额使用率的原则,定期对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配额使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收回已分配的配额并重新分配。第二十二条 地方企业应当及时将其无法使用的年度配额交还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将其在本地区内重新分配或于当年10月31日前上交外经贸部。
  中央管理企业应当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无法使用的年度配额直接交还外经贸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秩序地发展出口贸易,改进对主动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主动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出口商品进行数量控制的措施。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称为主动配额商品(以下简称配额商品)。第三条 配额商品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前提下的重点国别(地区)配额管理。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实行配额管理:
  1.我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
  2.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商品;
  3.国外贸易进行市场干扰调查、有反倾销投诉迹象以及已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商品。第五条 目前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共54种(见附件一),其中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共12种)配额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领导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制订和颁发配额商品出口管理法规及配额管理商品目录;协调解决配额商品出口工作中的问题;负责配额的分配、调整并监督配额的使用情况;授权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签发部门;对各地、各协调单位涉及配额管理、协调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章出口。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委”)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出口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签发有关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审核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申请并汇总上报外经贸部;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负责在本地区配额总量内的配额调剂;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使用情况并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的出口统计工作。第八条 中国海关对配额商品的出口实行监管,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货物。第九条 各进出口商会负责配额商品出口的协调管理工作。输港澳的部分配额商品暂授权有关港澳代理机构承担部分协调管理工作。负责配额商品出口协调管理的单位称为协调单位。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管理第十条 配额商品均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经授权的各级签证机关须严格依据批准的配额及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第十一条 已获配额的出口企业,均须按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第四章 配额的申请第十二条 有配额商品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原则上均可申请配额。第十三条 配额的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地外经贸委和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外贸企业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本地区出口企业或本企业下年度的出口配额申请,同时抄送有关协调单位。配额申请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出口国别、配额数量、出口货源情况、上年度出口实绩、出口价格、换汇成本。
  2.协调单位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下一年度的配额安排建议。
  3.出口配额申请必须按规定以正式文件上报,否则不予受理。第五章 配额的分配与调整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际市场需求状况,国内市场的供应情况,上年出口实绩,或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数量,商有关部门确定全年的配额总量。第十五条 配额安排数量依据申请单位上年出口实绩、配额商品生产供应、质量、售价、配额使用率、对外信誉、以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而定。第十六条 年度配额的分配与配额的调整
  1.年度配额系指外经贸部根据全年配额总量分配给各地、各外贸企业的配额。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进行下年度配额的分配。各地外经贸委须于1月份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并将分配结果报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协调单位。在下年度配额下达以前,各有关外贸企业可在每年的12月15日以后,按当年年度配额的四分之一向发证机关申领下年度出口许可证。
  2.配额调整系指外经贸部在年度配额分配之后,根据当年度国际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国内生产供应情况,而采取的临时增加或减少配额的措施。各申请单位须于7月底按规定程序向外经贸部提出配额调整申请,外经贸部于每年8月进行配额调整。遇到国内货源或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外经贸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商品配额调整。
  3.在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内,各地外经贸委可视本地区出口企业配额执行情况,在有年度配额的出口企业间进行配额的临时调剂,并报部备案,但如需调至无年度配额的企业和调剂的数量超过某企业年度配额10%时,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4.临时调整的配额不作为下年度配额基数。
  5.年度配额和调整增加的配额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一条 为实施《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对本细则附件一所列38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以及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实行计划配额管理。第三条 对实行计划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编制,下达出口计划,其中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平衡管理的商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国家计委后确定。第四条 对本细则附件二所列16种计划配额出口商品,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他计划配额商品,由有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和有该种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经营。第五条 经批准享有经营计划配额商品出口的企业应按规定对下年度拟出口的计划配额商品数量提出建议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易厅(委、局)(以下简称地方经贸主管机关)。
  有色、冶金、石化国际事业、电子、汽车等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地方分公司拟出口的计划配额商品数量,除报所在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外,应同时上报有色、冶金、石化国际事业、电子、汽车等进出口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计划配额出口商品提出出口建议,报所在地方经贸主管机关。第六条 各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应按规定将本地方计划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建议汇总,平衡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其中外商投业出口部分应单独列明。
  对16种统一联合经营商品和有色、冶金、石化国际事业、电子、汽车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地方分公司经营的计划配额管理商品,各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应单独汇总、编制出口建议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并同时抄送各有关指定经营的外贸公司。
  各部、委所属外贸、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外贸公司)应按规定对其有权经营的计划配额管理商品编制下年度出口建议,直接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以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计划配额管理商品出口建议,凡属国家计委平衡管理的出口商品,应抄报国家计委。第七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对上报的年度计划配额商品出口建议经汇总、平衡、衔接后,下达实施。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在出口计划内分别确定各地方和各部门外贸公司的出口计划配额商品总量。第九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平衡、确定出口计划配额时,应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经营能力,优先安排出口效益好的地区和各类外贸企业。第十条 各地方经贸主管机关负责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其确定的出口计划配额商品总量内分配本地方计划配额。第十一条 各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应依据下列原则分配计划配额:
  (一)遵守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根据出口实绩,优先安排经营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各类外贸企业;
  (三)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立项报告中确定的出口数量并参照当年实际生产能力分配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第十二条 各地方经贸主管部门的分配方案应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和有关进出口商会。第十三条 各类外贸企业经营出口计划配额商品时,应凭出口计划配额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各发证机关均不得超计划配额数量发放出口许可证。第十四条 年度出口计划配额当年有效,不得延期使用,亦不得借用下年度出口计划配额。在下年度出口计划配额未下达前,可在每年度12月15日后,按当年年度计划配额的四分之一向发证机关申领下年度出口许可证,在年度出口计划配额下达后,一并扣减。第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别于每年5月份和9月份对计划配额商品出口数量进行两次调整。
  上级调整计划申请适用本细则规定的上报出口建议的同样程序,分别于4月底和8月底前报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遇有国内资源或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专项批准调整计划配额数量。
  在广州交易会和其他各类交易会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不受理调整计划配额申请。第十六条 各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和各部门外贸公司,对计划配额商品出口执行情况应定时期检查,并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映执行情况和问题。第十七条 经营出口计划配额商品的各类外贸企业,应参加各有关进出口商会。在出口市场,价格和客户等方面,要接受各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
  外商投资企业应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
  各进出口商会应将协调情况和建议于每季度末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
答:2.指定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云南省自产的国家规定实行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在外经贸部下达的指标内,海关凭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出口合同和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验放。(二)进口商品管理 1.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在国家机电办核准的边贸专项计划内,经营企业凭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向省...

关于出口许可证
答:(二)一般贸易项下出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属配额管理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出口配额审批部门批件,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口配额审批文件 属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 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 重水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 计算机应提交外经贸部...

商务局主要负责什么工作
答:(五)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战略、方针和政策;统筹管理商品进出口和技术贸易工,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六)负责监督外来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

进出口经营权怎么办理
答: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

天津大米报关进口需要办理什么报告吗
答:1、《关税配额证明》---由商务部签发; 2、进口商检---需申请标签备案。 五、 一般贸易方式的进口流程 1、配额申请 由于大米属于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持有《关税配额证明》的 征收1%进口关税,否则征收65%进口关税),每年11月份,向商务部申 请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商务部根据本企业上...

我国对边境贸易的政策
答:在核准的配额内,由外经贸部授权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发放进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进口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边境省、自治区发放的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放行。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实行特定管理和登记管理的进口商品,也要适当简化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

怎么办理碳化钨粉末配额出口许可证?
答: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二、属于配额管理的,应提交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配额文件原件;属于招标管理的,应提交商务部下发的中标经营者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原件),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原件;加工...

商务局职能
答:(五)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战略、方针和政策;统筹管理商品进出口和技术贸易工,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六)负责监督外来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

中国海关对进口货物说明资料有什么规定?
答:本税则税率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率为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的商品的配额外税率,配额内税率参见附件3本税则在税号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目的部分商品凭信息产业部出具的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的证明,可按本税则附件4的税率计征税款第二部分汇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最新颁布的有关外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商品出口需要什么条件
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主要包括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配额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国家法定检验检疫的商品,应交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和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3)预备单证。海关认为必要的应检验的贸易合同、信用证副本、货物原产地证明、委托单位的工商执照证书、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