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档案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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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确保垦区社会保险系统档案资料的完整,提高档案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局,分局社保局办公室为两级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农牧场社保局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和业务档案.
二,三级社保机构在党务,行政,业务以及财务,人事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立卷和归档.业务科室负责业务文件立卷和定期向办公室归档;财务科负责财务档案的立卷和定期向办公室归档;其余所需立卷和归档的文件材料均由办公室直接处理,办公室主任和专职文书,档案员应对本单位业务部门和下属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档案的立卷和归档要求:
(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文件和电报按其内容的联系,合并整理,立卷;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工资,职称,编制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及工作人员的干部档案和工人档案,由政工科管理.
五,有立卷和归档职能的科室(办)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办公室移交档案,办公室档案员和科室(办)移交人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财务档案从立卷之起可以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但应指定由专人保管,超过一年必须按时移交.
六,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应会同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并注意掌握档案的利用效果.
七,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档案销毁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的范围:凡是反映本单位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
(1)上级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颁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上级领导等视察,检查垦区社保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贺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4)代上级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5)代上级转发本单位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2,本单位的文件材料:
(1)本单位组织召开的社保系统工作会议,社保系统专业会议的全套文件材料以及各种声像材料;
(2)本单位党组,行政领导会议(局务会议)材料;
(3)本单位颁发的(包括转发及与其他行政部门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4)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下级机构的请示与本单位的批复文件;
(5)本单位及其内部职能部门业务运行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评比结果等;
(6)反映业务活动和业务规范化管理的文件材料;
(7)反映业务活动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资料(重要基数),信息化处理(上传和下载)和信息系统运行的数据资料(包括备份的计算机盘,片),工作记录等;
(8)需建立和反映的各业务险种的个人帐户资料;
(9)对下级检查,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0)统计原始台帐,统计报表,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备份的计算机盘片等);
(11)本单位形成的凭证,帐薄,财务报表,其他财务资料和汇总的财务报表(备份的计算机盘片等);
(12)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
(13)本单位购建办公楼,重大修缮项目,征用土地以及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竣工,购置大中型设备的文件材料,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等文件材料等;
(14)本单位制定的条例,准则,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等文件材料;
(15)本单位成立,合并,撤销,更名,启用印信及组织简则,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16)本单位,本系统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反映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等文件材料;
(17)本单位(包括上报,下批)干部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考试和评定,考核聘任,党员,团员,干部工勤人员名册,报表,以及工作人员的考试,考核,考勤,评聘,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离休,评残,抚恤,死亡等工作及干部评优奖惩等文件材料;
(18)本单位和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为下级单位办理的干部,工人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
(19)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
(20)本单位的业务宣传,"CI"策划的定稿和印本,编印的情况反映,简报,宣传册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
(21)本单位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22)其他按有关规定应予归档的文件材料.
3,同级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同级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有关业务机关对本单位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
(3)同级行政部门和非隶属机关与本单位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往来文件.
4,下级单位的文件材料:
(1)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统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报表等文件;
(2)下级单位(分局社保局)报送的政策性备案文件.
(二)保管期限
档案的保管期限由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长期为16-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垦区社保系统档案的保管期限除会计档案另作规定外,其他档案均列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保存.
1,永久保存的档案:本单位制定的属于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的重要会议的重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会计决算报表,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单位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单位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构成数据库的基础数据和系统运行的重要业务资料(包括备份的计算机盘片)及各基本险种的个人帐户资料等.
2,属于长期和短期保存的档案由办公室会同应立卷和归档的业务科室共同制定保管期限,报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属于文件档案的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保管期限,报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档案销毁管理
按保管期限已经到期的档案和已无存查价值的档案可定期鉴定和销毁.属于业务或专业档案的由办公室主任和相关的业务科长,鉴定确认;属文书档案的由档案员和办公室主任共同确认.销毁前由档案员登记造册,办公室主任和有关业务科长共同签字,报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在指定地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八,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会计档案由总局和分局社保局组成保管单位,实现集中统一管理.总局社保局财务科应将保管超过一年的会计档案移交办公室档案员统一管理;各分局社保局财务科应将分局和所属的农牧场社保局保管超过一年的会计档案移交分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未实现局统筹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会计档案,仍由农牧场社保局妥善保管).
(二)按年度形式分类法,档案员应将会议档案分成四类,即凭证,帐薄,报表和其他分别组成保管单位.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种,垦区社保系统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明确为:
1,会计凭证:15年.
2,会计帐薄: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帐为25年,其他15年.
3,会计报表:预算报表5年,年度决算报表永久,其他报表15年.
4,其他15年.
5,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清理后5年.
6,会计档案移交清册15年.
7,会计档案保管清册25年.
8,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5年.
(四)档案员应对会计档案分虽不同的类,按保管期限的长短依次排列案卷,做到科学管理,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是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管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五)档案员应汇同财务科的有关人员共同编制完整的会计档案目录,以利查找,提供,利用.并共同对各分局的会计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档案保管制度
(一)存放档案必须有专门库房,并设有专柜,架,排架,排柜要科学和便于查找,做到科学管理,排列整齐,并健全检索工具.
(二)微缩胶片,照片,磁带,光盘,磁盘的保管要符合规定要求.备份的磁盘,光盘等重要业务数据资料要做到异地存放和保管.
(三)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四)库房要经常通风,做到整洁卫生.库房内不准吸烟,以免发生火灾,并做到七防: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光,以确保安全和延长档案寿命.
(五)接收,借阅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和借阅手续.
(六)要经常检查永久性档案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及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档案借阅制度
(一)借阅档案一律履行借阅手续,借阅人有借阅档案和归还档案时应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借阅的档案不得中途转借他人.
(三)会计档案只能由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凭手续外借,其他部门和人员一律不予借阅.
(四)所有档案要注意保管,保密,不得弄脏和乱划,涂抹,剪裁和拆毁.
(五)借阅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拍照.借阅档案的时限为7天,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如期满未用完时,应续办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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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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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确保垦区社会保险系统档案资料的完整,提高档案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一,总局,分局社保局办公室为两级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农牧场社保局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和业务档案.二,三级社保机构在党务,行政,业务以及财务,人事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立卷和归档.业务科室负责业务文件立卷和定期向办公室归档;财务科负责财务档案的立卷和定期向办公室归档;其余所需立卷和归档的文件材料均由办公室直接处理,办公室主任和专职文书,档案员应对本单位业务部门和下属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三,档案的立卷和归档要求:(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二)文件和电报按其内容的联系,合并整理,立卷;(三)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四,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工资,职称,编制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及工作人员的干部档案和工人档案,由政工科管理.五,有立卷和归档职能的科室(办)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办公室移交档案,办公室档案员和科室(办)移交人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财务档案从立卷之起可以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但应指定由专人保管,超过一年必须按时移交.六,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应会同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并注意掌握档案的利用效果.七,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档案销毁(一)归档的文件材料的范围:凡是反映本单位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1,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1)上级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2)上级颁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3)上级领导等视察,检查垦区社保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贺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4)代上级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5)代上级转发本单位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2,本单位的文件材料:(1)本单位组织召开的社保系统工作会议,社保系统专业会议的全套文件材料以及各种声像材料;(2)本单位党组,行政领导会议(局务会议)材料;(3)本单位颁发的(包括转发及与其他行政部门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4)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下级机构的请示与本单位的批复文件;(5)本单位及其内部职能部门业务运行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评比结果等;(6)反映业务活动和业务规范化管理的文件材料;(7)反映业务活动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资料(重要基数),信息化处理(上传和下载)和信息系统运行的数据资料(包括备份的计算机盘,片),工作记录等;(8)需建立和反映的各业务险种的个人帐户资料;(9)对下级检查,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10)统计原始台帐,统计报表,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备份的计算机盘片等);(11)本单位形成的凭证,帐薄,财务报表,其他财务资料和汇总的财务报表(备份的计算机盘片等);(12)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13)本单位购建办公楼,重大修缮项目,征用土地以及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竣工,购置大中型设备的文件材料,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等文件材料等;(14)本单位制定的条例,准则,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等文件材料;(15)本单位成立,合并,撤销,更名,启用印信及组织简则,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16)本单位,本系统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反映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等文件材料;(17)本单位(包括上报,下批)干部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考试和评定,考核聘任,党员,团员,干部工勤人员名册,报表,以及工作人员的考试,考核,考勤,评聘,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离休,评残,抚恤,死亡等工作及干部评优奖惩等文件材料;(18)本单位和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为下级单位办理的干部,工人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19)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20)本单位的业务宣传,"CI"策划的定稿和印本,编印的情况反映,简报,宣传册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21)本单位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22)其他按有关规定应予归档的文件材料.3,同级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1)同级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2)有关业务机关对本单位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3)同级行政部门和非隶属机关与本单位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往来文件.4,下级单位的文件材料:(1)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统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报表等文件;(2)下级单位(分局社保局)报送的政策性备案文件.(二)保管期限档案的保管期限由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长期为16-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垦区社保系统档案的保管期限除会计档案另作规定外,其他档案均列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保存.1,永久保存的档案:本单位制定的属于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的重要会议的重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会计决算报表,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单位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单位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构成数据库的基础数据和系统运行的重要业务资料(包括备份的计算机盘片)及各基本险种的个人帐户资料等.2,属于长期和短期保存的档案由办公室会同应立卷和归档的业务科室共同制定保管期限,报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属于文件档案的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保管期限,报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三)档案销毁管理按保管期限已经到期的档案和已无存查价值的档案可定期鉴定和销毁.属于业务或专业档案的由办公室主任和相关的业务科长,鉴定确认;属文书档案的由档案员和办公室主任共同确认.销毁前由档案员登记造册,办公室主任和有关业务科长共同签字,报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在指定地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八,会计档案的管理(一)会计档案由总局和分局社保局组成保管单位,实现集中统一管理.总局社保局财务科应将保管超过一年的会计档案移交办公室档案员统一管理;各分局社保局财务科应将分局和所属的农牧场社保局保管超过一年的会计档案移交分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未实现局统筹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会计档案,仍由农牧场社保局妥善保管).(二)按年度形式分类法,档案员应将会议档案分成四类,即凭证,帐薄,报表和其他分别组成保管单位.(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种,垦区社保系统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明确为:1,会计凭证:15年.2,会计帐薄: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帐为25年,其他15年.3,会计报表:预算报表5年,年度决算报表永久,其他报表15年.4,其他15年.5,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清理后5年.6,会计档案移交清册15年.7,会计档案保管清册25年.8,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5年.(四)档案员应对会计档案分虽不同的类,按保管期限的长短依次排列案卷,做到科学管理,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是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管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五)档案员应汇同财务科的有关人员共同编制完整的会计档案目录,以利查找,提供,利用.并共同对各分局的会计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九,档案保管制度(一)存放档案必须有专门库房,并设有专柜,架,排架,排柜要科学和便于查找,做到科学管理,排列整齐,并健全检索工具.(二)微缩胶片,照片,磁带,光盘,磁盘的保管要符合规定要求.备份的磁盘,光盘等重要业务数据资料要做到异地存放和保管.(三)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四)库房要经常通风,做到整洁卫生.库房内不准吸烟,以免发生火灾,并做到七防: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光,以确保安全和延长档案寿命.(五)接收,借阅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和借阅手续.(六)要经常检查永久性档案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及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十,档案借阅制度(一)借阅档案一律履行借阅手续,借阅人有借阅档案和归还档案时应签名并注明日期.(二)借阅的档案不得中途转借他人.(三)会计档案只能由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凭手续外借,其他部门和人员一律不予借阅.(四)所有档案要注意保管,保密,不得弄脏和乱划,涂抹,剪裁和拆毁.(五)借阅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拍照.借阅档案的时限为7天,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如期满未用完时,应续办借阅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二) 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三)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四) 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 50年〕(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永久〕(五)催缴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10年〕(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六)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10年〕(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待遇标准等相关材料…………………………………〔10年〕(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五)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六)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六)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七)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八)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各项社会保险年度统计报表………………〔永久〕(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资料…………〔30年〕(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一)社会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二)社会保险监察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 ……………〔30年〕(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四)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个人档案存放机构是哪
答: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或人社局。

人事档案必须存社保局吗?档案与退休有什么联系?
答:人事档案存放在社保局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他不是人事档案的专门管理机构,制度、设施肯定是有漏洞的,万一发生丢失、霉变、损毁等事件怎么办?所以一定要把人事档案存放在人事档案的管理机构,也就是组织人社部门。 档案是退休的前提,没有档案将会直接影响办理退休。 我们现在办理退休都需要审批,审批审什么呢?主要是审档...

个人档案可以自己保管吗?
答:1、根据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人事档案的传递和管理是由组织人事部门或其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一般为人才交流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传递、管理人事档案。2、同时本人不得管理、传递和调阅本人档案。人事档案放在自己手里,组织人事部门将对该档案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

档案寄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

单位不能存档,个人档案应该放在哪里呢?影响退休领养老金吗?_百度知 ...
答:且配备有专职、专业档案管理人员,并分工和落实责任到头;企业主管局会严格遵循档案管理法规、制度,作出档案索引、目录、编号或代码。以利查找或运用。 ③、 企业职工的补充档案,暂存于经办人或劳资部门办公室。 例如:职工的续签合同、任职通知、调资晋级的档案(文件、方案、卡片、批复意见),一经审批完善后,由企业...

函授本科毕业档案如何保管
答:毕业没有找到单位的(或考研),可以去学校或单位所在的人才市场进行档案挂靠,千万不能弃档。人才市场都是人事局办的,是官方机构,这是政府部门,拥有档案保管权,有权办理转正定级,放在那里起码有安全保障。3、毕业后就找到了接受户口的单位,档案和户口都转到工作的单位 这是通常认为最正规的档案流向,...

什么是档案托管?
答:问题二:职工档案托管是什么意思 职工档案托管是指,企业把职工档案转交由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 一、档案托管申请条件: 在双方自愿一致的基础上,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代办档案托管,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等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档案保管部门是哪里
答:法律分析:毕业后档案转回原籍的,就直接到原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查。各地情况也不太一样,有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有档案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各类档案;有的市县则设置下属人力资源中心(人才市场),所有接收回来的档案都归到人才市场管理。有工作单位的人,档案一般存放在自己的工作单位。社会...

人事档案必须存社保局吗?档案与退休有什么联系?
答:大中专毕业生在未就业之前,个人档案都在人才中心(市场)存放保管。企业改制,实行企业自主招工后,只有大国企建立有较为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较好地管理保存职工的档案。私企基本上没有建立完整职工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公、参、事业单位干部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县级管理的干部档案一般由档案局和组织部管理...

个人档案托管和不托管的区别
答:将档案放置在家庭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托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