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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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驻川部队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驻军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 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并可设立选举指导机构,负责办理选举事宜。第八条 县级和乡级换届选举时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七至十五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七人,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第九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确定选举日期;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选举工作方案、预选办法、选举办法,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宣传、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六)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监制选票和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选票、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作出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第十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乡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办理选举工作事项。第十一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街道和其他单位(包括较大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学校等)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选区可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必要时可在选区内设选举指导站,指导选民小组工作。
  乡级选举委员会可以在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不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州、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199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下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地区所辖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驻军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驻军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简称县级,下同)和乡、民族乡、镇(简称乡级,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 每一选民或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在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并可设立选举指导机构,负责办理选举事宜。地区可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八条 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七至十五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七人,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九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选举工作方案,训练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宣传、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监制选票和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七)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作出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第十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乡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办理选举工作事项。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城市街道和其它单位(包括较大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学校等)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选区可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必要时可在选区内设选举指导站,指导选民小组工作。
  乡级选举委员会可在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不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级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州、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地方行政机关主持。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 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领导。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的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自行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也应有代表参加。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第十一条 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五百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十五条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代表一人。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十六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第十七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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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答:将第七条中的“主管”修改为“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六、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修改为“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
答:一、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
答:”十、第二十条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
答: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党和国家的最高军事机关这道题对吗?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党和国家的最高军事机关,这句话是错误的,我国的最高军事机关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类型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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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体还是政体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简称“全国人大”。所以是政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于哪一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