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6修正)

作者&投稿:邓肃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好缓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掌握货币防伪知识,具备熟练挑剔和收缴假币的业务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组织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货币防伪和反假培训、考试。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 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宏早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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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由什么负责解释
答: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的以人民币为主要面值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本办法所称“货币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对货币真伪进行识别确认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怀疑为假币的货币予以没收并销毁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由什么负责解释
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如需对《办法》进行解释,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保障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总 则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由什么负责解释
答:法条链接: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2、 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人民币是指由中国...
答: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人民币,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人民币是中国的官方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发行和管理。作为法定货币,人民币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支付手段、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答:收缴过程中,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的,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来源为网点解缴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 修改建议稿表示,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由什么负责解释
答:这个条例规定的解释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货币的发行、流通和监管等工作。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术水平。由其负责这项工作能够保障鉴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维护国家货币信誉和金融秩序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适用哪些范围
答:《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的办法。该办法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增设了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假币收缴
答: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适用于
答:以下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为了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