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份“安全管理制度” 求一份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投稿:吉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目 录
  总则•••••••••••••••••••••••••••••••••••••••••••••••••1
  一、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1
  二、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2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6
  四、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制度•••••••••••••••••••••••••••28
  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32
  六、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38
  七、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41
  八、库房安全管理制度•••••••••••••••••••••••••••••••••43
  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44
  十、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46
  十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6
  十二、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48
  十三、现场消防管理制度•••••••••••••••••••••••••••••••48
  十四、班组安全活动制度•••••••••••••••••••••••••••••••52
  十五、文明施工管理制度•••••••••••••••••••••••••••••••53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群防群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切实加强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和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 企业成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委员会”领导和协调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各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小组,受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
  第四条 企业设置专职安全处,并向工程项目派驻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派驻人员比例为:1万平米以下的工地1名;1万平米以上的工地2—3名;5万平米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专业派驻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管理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严格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发展。
  一、 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委员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委员会主任:xxx;副主任:xxx;委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小组成员由项目副经理、主任工程师、技术员、质检员、预算员、专兼职安全员及各专业班组长等组成。
  (3)公司成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委员会,项目成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小组,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齐抓共管。
  (4)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设一名专职安全员,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安全员要选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热爱本职工作的人任职。安全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相应的职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禁止,对责任人有权进行经济惩罚和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项目部各级各部门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各级领导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做到责任明确、具体。
  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公司经理是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重要的议事日程。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件,并以此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特点,批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目标、规定、规划,审签对各项目部的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及其奖惩内容的承包责任状。
  (四)、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本年度安全目标,在组织编制、审批、布置全面工作的同时,组织编制、审批、布置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五)、保持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加强安全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年富力强、懂技术、有能力的专业人员。
  (六)、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制定改善劳动和卫生条件,减轻体力劳动,消除或减轻噪声,治理尘毒,保护环境的措施和规划,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其它安全措施经费。
  (七)、经常对各级领导和部门领导进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知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教育。并通过他们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教育。
  (八)、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经理领导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对国家财产和职工安全健康负主要责任,从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生产方面负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定、文件,并以此为依据,结合公司特点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指导各级有关领导和部门制定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指导各级有关领导和部门执行情况。
  (三)、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状态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研究解决安全、防火、交通、工业卫生、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检查安全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提高安全检查机构和安检队伍的素质,支持安检人员的工作,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
  (五)、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负责计划、布置、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和文明施工工作组织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好的典型,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文明施工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遵章守纪教育、新工人三级教育、特殊工种上岗前的培训取证教育等各项教育工作。
  (七)、组织重大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和上报。
  (八)、审批工程项目质量计划和参加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定,对安全措施进行审核。
  (九)、按权限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重大险情隐患 ,指定整改措施并负责实施。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不断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在技术工作上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编制审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时,要针对工程项目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核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三)、参加公司每月召开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会议,参加公司组织的定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负责编制重大伤亡事故防范技术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负责对使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生产安全。
  (五)、在检查施工和生产的技术工作的同时,负责安全技术检查、指导工作。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主管的职能部门,进行安全责任制教育,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消除粉尘、噪声、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的实施措施,并督促检查取得实施。
  (七)、事故发生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排除险情,参加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从技术方面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保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予以监督。不断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使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二)、协助总经理组建公司各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组织,狠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基础建设,优化安全生产要素,强化安全管理。
  (三)、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完成后,报总经理审批,打印下发执行。
  (四)、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公司安全部的全部工作,负责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消防工作,对内、对外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公司的长足发展保驾护航。
  (五)、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文明施工会议。参加公司组织的定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组织公司干部、职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随时掌握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消防工作情况,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安全生产。
  (六)、负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与培训,指导下级安全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七)、负责组织公司、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现场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进行全面规划布置,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奠定良好基础。并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计划及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
  (九)、参与审核公司安全技术方案与措施,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
  (十)、负责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限期解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遇有严重险情 有权暂停生产,并把作业人员先撤离危险区域,事后向领导报告。
  (十一)、负责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十二)、负责现场环境保护、噪声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三)、做好安全设施、劳保用品的鉴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奖励基金,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奖罚。
  (十五)、负责组织公司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上报。及时向公司劳动管理部门进行情况通报;负责公司的安全统计工作;负责办理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审批手续,裁决安全生产纠纷。
  计划经营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二)、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要列入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公布各项生产指标的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
  (三)、坚决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计划安排使用资金时,优先安排投入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
  (四)、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即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计划经营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能作用。
  (五)、坚持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合理组织安全生产,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六)、负责将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列入各级年度施工生产计划并安排实现。
  (七)、接收建设单位的新任务时,对有尘、毒危害或大型拆除工程时应与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详细研究,以确保安全施工。
  (八)、下达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中,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征求安全处意见。
  (九)、凡新产品、新项目等在投产前,不符合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计划和安排生产。
  (十)、合理安排施工生产任务,要妥善平衡施工力量,协调指导施工,以防抢任务引起各种不安全因素。
  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充分发挥财务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能作用,提高我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使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上台阶,上水平,尽快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按照上级规定,公司每年由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不低于20%的标准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做到专款专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使其达到标准化、规范化。
  (三)、坚决执行公司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支持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的工作。
  (四)、在计划安排使用资金时,优先安排投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资金。
  (五)、规范财务制度,拒绝各级领导、各部门用各种手段和各种理由挪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
  (六)、参加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会议,即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财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职能作用。
  (七)、按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降温等费用的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八)、凡因工伤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有医院证明、安全处签署意见后报经理审批后方能报销。
  (九)、确保安全教育经费的开支,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不断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使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二)、对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生产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负安全责任。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编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负责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从技术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
  (四)、负责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教育教材,向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五)、参加公司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技术整改措施,并跟踪服务。
  (六)、负责公司所属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采购的监督、检查、指导,严禁施工现场使用无准用证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器产品。
  (七)、在制订科技发展规划时,要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要积极引进、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新技术。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同时制定安全技措施。
  (八)、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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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处。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确定业主身份;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依照与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具体标准,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条 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业主大会决定的作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能认真履行业主义务,热心社区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且不得少于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可以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依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止的,业主大会应当依照其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补选缺额。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在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通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的,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预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并在物业销售(预售)五日前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销售(预售)物业时,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并在物业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物业买受人认为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处理。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选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交付前的物业管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物业交付前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前期物业服务费支付的具体管理办法。

  物业交付后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业主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依照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应当依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物业,其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依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但物业管理区域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自动延续,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工程的检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专业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二)就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

  (四)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派遣专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接受资料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共用设施设备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示;有关共用设施设备未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不得将物业交付使用。

  专业单位接收后,应当及时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专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维修养护的主要事项以及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方式,并对其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

  相关专业单位接收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后所发生的维修、更新、养护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业主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管理区域内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和说明。业主委员会或者十名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书面答复和说明;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费用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入中支出。

  第三十二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低收入困难家庭业主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补贴的具体对象及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业主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交,要求其限期交纳;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有明确约定;受让人应当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后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书面告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公共物业经费按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予以退回;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场地和其他财物。

  物业服务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采取适当方式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六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

  (三)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屋面、外墙、门窗的装修和户外设施的安装规范;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六)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规定费用的方式;

  (七)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损坏房屋结构或者从事其他影响物业使用安全的行为;

  (五)损坏公共绿化、园林设施;

  (六)任意弃置垃圾;

  (七)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八)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规划、房产、公安、城管、工商、环保等相关行政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业主、业主委员会对于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是否需要报送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为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

  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为了保证车库、车位的充分利用,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车位出租(停车)收费的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条 业主车辆较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公安部门协助划定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公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第四十一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汽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停车费单独列帐,独立核算。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管理的必要开支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将停车费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停车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

  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应当做好平时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三条 大型车辆和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

  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慢速通行,遇到行人和非机动车应当避让;

  (二)禁止鸣号;

  (三)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内按序停放,不得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道路或者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口,不得损坏绿地或者妨碍其他业主使用物业;

  (四)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当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的管理,发现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章 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维修资金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千分之三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千分之四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后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在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不得任意调整。

  第四十五条 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将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产权证明等资料交给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用房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查收后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证明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在住宅小区内公告。

  经规划部门批准实行物业分期开发,不能足额提供当期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缴交同类地段、同等面积的商业用房的市场租金作为经济补偿,并在后期开发中及时补足物业管理经营用房。该经济补偿款应当专户储存,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日常办公。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自行出租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者经营,租金或者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依照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者经营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其租赁或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租金或者收益应当专户储存,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住宅小区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设立前,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的物业日常维修费,应当设立专用帐户,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应当先纳入物业日常维修费的专用帐户,专户储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

  市人民政府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施行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及时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原有的物业日常维修费专用帐户内的本金及利息应当一并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依法交纳物业保修金。

  物业保修金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三十日内,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保修金的数额、收支情况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

  内容很多,您看看这里的详细资料:
  http://bbs.cnnb.com.cn/read-htm-tid-2014368.html

工作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工作场所:
1、工作时间内,员工对各工作区域中有可能产生绊倒,附落或其他类似之危害之材料,物件和个人之用品等应加以清理并保整洁。
2、应将地面及其他工作场所有可能造成滑倒或附落伤害之任何物质清除。如果此种危害之情形无法消除时,就应穿戴之防护衣物、装备。
3、所有之工具和设备应于使用完毕后,放回指定之存放位置。
4、在有发生火灾或爆炸之危险性存在之场所,绝对禁止吸烟。
5、废异之碎布,油皮胶纸、PE纸及其它空容器等物品,应收集于指定之位置,并经常予以处理,以免因过量之堆积反而形成不安全之环境。
6、所有生产过程中之副产品或废料等等应收集于指定之容器或场所。
7、员工在使用化学药品、液体、气体等造成皮肤刺激起疹情形之工作场所工作时,应经常地换洗工作衣物。
8、整洁为安全之一大要素。为了维护工作之安全及有效的使用工作空间,应保持工作场所之清洁与秩序。
9、保持工作场所之地面干燥。尽量避免液体溅漏至地面。若有液体溅漏至地面时,应立即檫试干净。
10、工作场所中之灭火器或其他应急时使用之设备于随时可及之地点,决不可有任何之阻隔。
二.走道/通道
1、在所有厂房建筑之各层楼中,直接通往各太平门之主要通道应随时保持安全而通行无阻。
2、员工于厂内来往所需使用之走道不得有任何物品,材料堆积其中。
3、在通道或走道中,溅漏之液体或其它足以造成滑倒及跌倒之物质,应立即除去或加以隔离。
4、在员工来往通行之地方,如遇修理或有其他潜伏之不安全因素存在时,应有警示标志或以围栏隔离。
5、通道中不可有任何管线、电线、箱子、等太平门均应有适应之探光或照明,同时应有紧急照明之装置。
6、室内之通道,二公尺高度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7、不经常使用之紧急避难用出入口,通道等应标示其目的且维持随时能应用之状态。
8、设置于出入口或通道之门,应为外开式。
9、各室内主要人行道宽度不得少于1公尺。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答:物业安全管理是对于安全的一种责任,通常都是物业管理公司设置保安来负责。物业的保安负责着整个小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各家物业的保安制度各不相同。本文主题来了解下物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物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1、治安管理 a、在小区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情节严重者...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什么,包含哪些内容?谢谢
答: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举例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安全管理制度
答:法律分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一系列为了保障安全生产而制定的条文。它建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将危害降到最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可以依据风险制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验收制度、整顿改进及奖罚制度以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内容。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

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答: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它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职责与任务。这一制度确保了每个参与者都能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从而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员工的安全知识、安全...

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答: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吗?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答:法律分析: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

学校水房安全管理制度
答:学校水房是不建议吃东西的,公共场所,要保证干净的环境和卫生,在那里吃东西肯定会造成环境不卫生。为保证全校教职工、学生用水安全,保障师生健康,树立节水观念,特制定本制度。爱护设施设备学生要爱护水房的一切设施、设备。使用水龙头要轻轻拧转,严禁用力,造成损坏。节约用水学生要节约用水。打水时,等水桶或水...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答: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组织架构及安全责任制度 该部分明确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及岗位职责,界定各级管理层和员工的安全责任。组织设计安全管理的整体框架和机制,确保各级人员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关于员工安全意识培养、安全技能培训以及应急演练...

企业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答:2、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生产)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监察工作;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新入厂人员及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4、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协助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