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对归档制度有哪些规定

作者&投稿:诗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在《档案法》颁布以前,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种种借口或不进行立卷工作,或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长期不先进归档或拒绝归档。《档案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立卷归档及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其范围主要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政党以及国家领导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本单位工作活动的并且具有查考利用和研究价值的文件材料。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它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级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党和国家领导人、人民代表、上级机关领导等视察、检查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象等材料;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二、本机关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本级人代会、政协、党、政、工、青、妇领导机关召开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工作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以及各种声像材料(由召开机关收集归档);本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材料;本机关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刷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级机关的批复文件;本级机关及其内部职能部门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本机关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帐簿、审计等文件材料;本机关制订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本机关(本行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机关(本行业)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照片、录音、录象等文件材料;本机关(包括上报和下批)干部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党员、团员、干部、工人名册、报表,纪律检查,治安保卫以及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离休、复员、转业、评残、抚恤、死亡等工作及干部奖惩等的文件材料;本机关及本机关办理的干部、工人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本机关编印的情况反映、简报等刊物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本机关与有关机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本机关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定书、协定、合同、换文(正本、副本)和机关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记录、声象材料、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有关业务机关对本机关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机关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统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等文件;直属单位报送的重要的科技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法规性备案文件。
  对以上范围之内的文件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进行立卷,并向档案室或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归档,不得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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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分为五类:
1 、公民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属于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2 、公民有依照规定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
3 、公民享有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4 、向国家捐赠、寄存具有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所有者, 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5 、公民享有隐私权。


《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类:
1 、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档案法》第 3 条规定: “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 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 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 。
2 、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征购的义务。
《档案法》 第 16 条规定: “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 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 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 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 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 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审核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有
答:(五)声像材料(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和实物要与文字说明一起归档;外文材料要与翻译一起归档;电子文件要与纸质文件一起归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

深圳二十年前工伤鉴定赔偿如何查询
答:可以到档案馆查询。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相关档案必须存档到档案馆。《档案法》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哪些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答: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

不去人社局报到档案会消失么
答:法律分析:当事人未及时去人事局报道的,档案不会丢失,未就业的毕业生,户口和档案都会在当地的人才中心托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一部档案法什么时候实施的
答:《档案法修改的特点》:具有连续性、原则性、统一性的特点。《档案法》的有关条款:1、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应立卷的文件必须是
答: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答:第十条 军队系统的档案机构,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主管机关确定。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 《档案法》第十条所称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系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政党以及...

没有批复的请示如何归档
答:这意味着:与批复不同年的请示可能有两种归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

党员档案不规范的情况说明
答:4、党员2014年7月考取公务员,政审资料为共青团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