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客观,客体,主观,主体 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方面请具体的解释下,如何判断?

作者&投稿:阴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主体就是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人。
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强-奸】罪中的妇女贞操权、故意【杀-人】罪中的生命权等。
主观因素就是犯罪行为人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客观因素就是产生和造成犯罪的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等。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客观,客体,主观,主体???~

主体——犯罪行为人
客体——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强奸罪中的妇女贞操权、故意杀人罪中的生命权等
主观因素——犯罪行为人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客观因素——犯罪行为、结果等

如果记住这几句,再看书的话会容易一点,但是如果只记住这几句的话,你的刑法也是学不好的!慢慢延伸吧!

关于主观因素中故意的分类,个人还有一点加强记忆的心得体会,不一定准确,但是我觉得管用(我的老师就是这样教我们的,但是有的教授对此不屑一顾,劝君慎重):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只有一种情况,间接故意有三种情况,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
明知……一定……希望——直接故意
明知……一定……放任——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希望——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间接故意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3、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4、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庆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
相互间关系:
主观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结果的主观认识或追求的心理状态,比如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主体则是某一犯罪所要求的犯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强奸罪,主体一般只能是男性。
客观方面,是犯罪实际所表现出来的可以由外界判断的.多指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时还有犯罪时间和地点等。客体则是犯罪所破坏或侵犯的由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扩展资料
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和行为人的罪过性的实质内容。如果某种因素不具有这种实质内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法律规定,而不是具体事实。最初的构成要件理论曾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称为具体的构成要件,但当今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称谓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以下所说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或具体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而非具体事实。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素所组成,其中的“要素”就是构成犯罪必需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要素);各个要素之中又包含若干因素(犯罪构成因素)。简而言之,若干因素组成一个要素,若干要素形成一个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素的有机统一;各个要素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理论不发达,有的书上将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要素等同起来使用(即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要素,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要素,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有的书上表述的犯罪构成实质上指的是犯罪成立条件。在读书的时候要注意结合语境进行判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构成要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构成

非法证据排除中对主观性与客观性证据的规定有何差异
答:因此,证据在证据客观性属性的理解和认识上应该是主观和客观的有机统一,以客观性为基础。衍生知识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

多人殴打一人犯什么罪?
答: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

有关刑法的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答:这一点必须在理论上明确。 (二)“危害行为”并不是独立的实体行为。行为应当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体,由于“危害行为”完全不包含主观方面的内容,其实质是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因而不可能作为独立的行为存在形式。即使我国刑法理论将作为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特定化为“危害行为”,即赋予“危害行为”以...

什么是客观存在?
答:主观存在和客观存在这对概念是最典型的相对概念,只有当主观意识开始把某种存在及其内涵作为自己对象时,这个对象才成为相对于客观存在。客观存在意识:当意识把某一个外在的事件和物质作为对象时,这个事物作为客观存在依赖于意识和感觉去认知,也就是说,当你不去感觉和意识它时,它就不是对于你的客观存在...

如何理解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关系?正确理解这个关系有何现实意义...
答: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客观辩证法是第一性的,主观辩证法是第二性的后者是前者的反映它依赖于前者。主观辩证法以客观辩证法为实际内容。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辩证联系、发展和矛盾运动,归根结柢是事物的辩证联系、发展和矛盾运动在观念形态上的再现;人的辩证思维能力,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规则和...

常见的犯罪类型有哪些?
答:作为刑事律师,执业以来接触过上万件刑事案件,今天想与大家分享,刑事犯罪的种类与处罚方式。刑事案件分为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及严重刑事案件,这其中,一般刑事案件是没有达到重特大刑事案件标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控涉嫌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所保护的相应...

刑法第133条内容
答: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

犯罪的构成特征 原始出自何处?
答: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只包括客观的、论述的要素,而不包括主...

请问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如何区分?
答:3、主观方面也不同。敲诈勒索罪是意图通过被加害人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绑架罪则是意图通过绑架人质,勒索公私财物。二、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如何理解疏忽大意的过失中的“应当预见”
答:其中,如何认定“预见能力”是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对此,主要形成了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但这三种学说都不能完满地解决行为人的预见能力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简要的评析,认为只有将预见能力理解为“排除行为人不应有的人格缺陷后”的人的修正的主观标准,才能恰当地解释疏忽大意的过失的预见能力的问题。【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