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免税或减税的具体货物有哪些?

作者&投稿:初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主要项目如下:
  一、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有机肥产品和规定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可以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农业机械,可以免征增值税。
  从事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三、企业为生产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的规定的白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
  四、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除外。
  五、企业为引进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六、避孕药品和用具。
  七、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八、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主要指省、部级单位所属的专门科研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九、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
  十、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赠送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中国境内采购的货物。
  十一、中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无偿向受赠人捐赠进口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十二、中国境外的捐赠人按照规定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十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十四、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
  十五、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十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十七、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十八、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和矫形器。
  十九、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修理和修配劳务。
  二十、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纳税人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和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包括烧结普通砖以外的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棉和岩棉)。
  二十一、规定的垃圾、污泥和污水处理劳务。二十二、血站供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二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自产自用的制剂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十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除外。
  二十五、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分别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此外,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新华社和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专为少年儿童、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刊,中学、小学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自治区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其他规定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制作业务,县以下新华书店、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的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电影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黄金、铂金,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本地化改造以后的进口软件产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点企业生产、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再生资源,旧货,等等,在增值税方面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如先征后退、免税、减税和即征即退等)。
  如果纳税人兼营免征、减征增值税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其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免税、减税。

增值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主要项目如下:
  一、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有机肥产品和规定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可以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农业机械,可以免征增值税。
  从事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三、企业为生产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的规定的白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
  四、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除外。
  五、企业为引进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六、避孕药品和用具。
  七、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八、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主要指省、部级单位所属的专门科研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九、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
  十、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赠送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中国境内采购的货物。
  十一、中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无偿向受赠人捐赠进口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十二、中国境外的捐赠人按照规定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十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十四、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
  十五、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十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十七、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十八、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和矫形器。
  十九、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修理和修配劳务。
  二十、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纳税人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和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包括烧结普通砖以外的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棉和岩棉)。
  二十一、规定的垃圾、污泥和污水处理劳务。二十二、血站供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二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自产自用的制剂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十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除外。
  二十五、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分别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此外,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新华社和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专为少年儿童、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刊,中学、小学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自治区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其他规定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制作业务,县以下新华书店、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的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电影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黄金、铂金,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本地化改造以后的进口软件产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点企业生产、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再生资源,旧货,等等,在增值税方面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如先征后退、免税、减税和即征即退等)。
  如果纳税人兼营免征、减征增值税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其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免税、减税。

一、部分货物、劳务减免税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 1. 自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1)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3〕财法字第38号)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3)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4)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按有关协议规定的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产品(包括自捕水产品的加工制品),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按现行规定执行。《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64号) 注:“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应理解为,如运回国内的产品仍属农业产品,则国内销售时免税,如运回国内的产品属工业品,则国内销售环节征税。此条编入此处,是因运回国内产品绝大部分属农业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3. 古旧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3〕财法字第38号) 4. 用于科研、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5. 外埠援助物资、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6. 来料加工等所需进口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7. 进口残疾人用品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8.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38号)(二)销售旧货、旧机动车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6号) 注:“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2. 销售旧货、旧机动车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 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  3. 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 (1)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目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三)部分资源利用产品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附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98号)附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1)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2)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3)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2.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2)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4)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3.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1)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2)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3)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4)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5)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6)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
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2000万平方米/年);
  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7)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笨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
  金属面聚笨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8)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注:该规程明年初颁布。)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2.原料中掺有废渣的建材产品(1)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2)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020号)(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1996〕020号规定精神,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凡当年未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市国税局批准可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226号)(4)废渣比例的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该文所述30%我市统一按投料重量比掌握。《关于明确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278号)(5)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A.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B.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C.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6)针对财税[2001]198号中需要明确的问题,补充内容如下:A.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B.为解决西部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因达不到财税〔2001〕198号文件附件中对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规定的生产规模标准,无法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政策的问题,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列入财税〔2001〕198号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上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以上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3.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展,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为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厂、车间)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四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条 认定内容
1.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2.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3.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三章 认定及申诉程序
第六条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地级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主管税务机关。经地级经贸委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同时抄报省级税务主管机关。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省级经贸委牵头,同级税务局、财政厅(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参加。
经省级经贸委授权,可由地级经贸委牵头,会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由地级经贸委牵头组织认定的,要将认定情况报省级经贸委及税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省级认定委员会的检查。
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书及初审意见进行认定。
第八条 根据认定委员会通过的认定结论,省级经贸委或经省级经贸委授权由地级经贸委签发认定意见,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发给认定证书;对未通过认定的企业(产品、项目)印发不合格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对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做出认定结论的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一级经贸委、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经贸委、税务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有权改变下一级经贸委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定结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经贸委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每年要组织重点抽查,对已通过认定的单位抽查面不少于30%。对抽查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期限已到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四条 各地要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级经贸委和省级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每年5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和省级税务部门将本辖区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情况、经认定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和抽查的情况总结报送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 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对未获认定证书的单位不予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省级或地级经贸委收回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对伪造证书者,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和税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四)残疾人专用物品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60号)(五)边销茶1.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
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3.在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和边销茶定点企业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同时废止。《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
答:4.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增值税免税或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 四.总结个体户属于小微利企业,主要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由于个体经营的独特性,按照大企业的税收标准纳税,个体经营者难免无法承受。我国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少个体经营者的税收,更好地促进发展。 2022年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 一.如果个体户...

消费税有哪些免税,减税,退税的规定
答:一、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外,免征消费税。主要有: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可免征消费税。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国内采购...

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减税项目。” 根据上条的规定,为了支持某些行业、企业的发展,我国在增值税方面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在优惠方法上有直接给予免税的,也有先征税后返还的。1998年,本栏目曾经对增值税优惠政策作过专题介绍,鉴于近几年税收政策调整幅度较大,...

增值税的免征范围
答:3、古旧图书。具体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7、和残疾人有关的征免增值税项目(1...

增值税的法定免税项目有哪些
答: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可以减免
答: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待遇。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

房土两税减免相关规定2022年
答: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简述我国消费税法中关于减免税的规定
答:(1)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2)、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3)以下出口消费品免征消费税:①卷烟;②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消费品;③有出品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

关于种植、养殖业类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答:四、车船使用税: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