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案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的应该开庭前赔偿吗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急要开庭了!!!!!!

作者&投稿:喻宇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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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伊春辖区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的逐年增多,人身损害赔偿成为众矢之地。如何赔偿、怎样赔偿已成为被害人、被告人及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纠纷,激化矛盾,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通过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和研究,笔者总结出了怎样才能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方法。
一、提高认识,搞好案件审查
第一,要提高调解工作的认识。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到调解的职能作用,认识到调解是实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司法理念的需要,是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需要,是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审判人员要端正思想态度,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的思想,做到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在审理每一起案件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秉公办案,清正廉洁;让当事人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做到居中裁判,不偏不倚。
第二,要搞好案件审查工作。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是案件审理的一个及其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质量和结果。在刑事案件立案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三天以内;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七天以内,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在审查中要做到严把四关:一是严把证据关,查证据是否充分,来源是否合法;二是严把事实关,查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矛盾;三是严把程序关,查司法机关是否按程序规定办案;四是严把适用强制措施关,查被告人适用的强制措施种类,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不能立案,并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检察机关不撤回起诉的案件,应采取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进行审理。对经过严格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三天内审查完毕后,以收案日期为立案时间,审查时间计算到审限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七天内审查完毕后,以收案日期为立案时间,审查时间计算到审限内,在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查期间内,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不应立案,审查时间不计入审限内。通过严格审查,确保了案件质量,杜绝了错案问题的发生。
二、熟悉案情,掌握基本概况
熟悉案情是审理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基础。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前,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审查到位。刑事案件立案后,庭长要阅卷审查,在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后,方可将案件移交给主审人进行审理;二是分析到位。主审人要反复地阅卷,认真制作阅卷笔录、庭审题纲,对案情做出综合分析,充分掌握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部分等,做到吃透案情,胸有成竹;三是告知到位。案件立案后,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要告知被告人有自行辩护权、委托他人辩护权、拒绝辩护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等权利。在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告知被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委托代理人权。开庭时,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经审判长许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权。当事人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权,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互相辩论权,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有阅读和补充改正权。案件宣判后,应告知被告人如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有用上诉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有提出上诉权。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有提出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权,同时,还应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权。四是审核到位。首先要审核公诉机关派出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是否有办案权力,出庭人员与起诉书是否一致;其次要审核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是否委托了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如委托被委托人有几个?基本概况如何;其三要审核是否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哪些原告人?他们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委托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如委托代理人他们的基本概况如何;第四要审核是否有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如有基本概况如何。在审核过程中,要将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的详细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写清写明,记录在案。同时,我们还应指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书写诉状,向他们讲明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范围,通知他们将诉状和相关证据按规定及时递交法院,并送达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时还要了解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被告人是否向被害人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如赔偿了,赔偿的情况如何;如没赔偿,没赔偿的原因是什么,被告人是否有能力赔偿,有赔偿能力的,赔偿的方式怎样,无赔偿能力的,还要了解其近亲属是否有能力为其赔偿,是否愿意为其赔偿。同时,必要时还要邀请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一起旁听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解。只有全面熟悉案情,庭审工作到位,才能为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庭前调解,释明有关法律
第一,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开庭前,就民事赔偿部分对原被告人双方进行调解,庭前调解是解决原被告人之间矛盾的最重要环节。有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有能力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些案件一般在给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被告人就能主动明确地表示愿意赔偿,并要求委托亲属代其与被害人在庭前达成赔偿协议,履行赔偿义务。但也有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不愿意赔偿或无能力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释明法律。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主审法官在庭前要做到四个讲明:一是要向被告人讲明法律规定。要向被告人讲明《刑法》、《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刑事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使被告人明白由于他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结果,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对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民事赔偿责任。既使不同意赔偿,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也应将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害人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如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还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要向被告人讲明调解的重要性。如果被告人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这不仅是法定的酌定从轻情节,而且还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化解相互之间矛盾;三是要向被告人的近亲属讲明赔偿的作用。在庭前调解时,主审法官还要邀请被告人的亲属,如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及朋友等和被告人及辩护人或委托代理人一起旁听庭审,参加调解工作,让他们充分了解和掌握庭前调解的全过程,充分认识到赔偿的重要意义,以及赔偿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所起的作用,要让他们知道,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在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伤害,作为被告人的亲属从人道主义方面也理应有义务、有责任对被害人给予安慰和关怀;四是要向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讲明必须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作好被告人工作的同时,也不能一昧地强调被告人的赔偿义务,还应当向被害人讲明其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切合实际,有法律依据。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漫天要价,各项请求部分必须明确,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数额和项目有权主张、有权放弃;对有能力赔偿,并对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和项目无争议的,可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告人无能力赔偿,但其亲属朋友愿意为其垫付赔偿的,可与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数额有权增加或减少,增加或减少要充分考虑被告人承受的能力而定,该让步的让步,以达到赔偿目的。这样,会使被害人不受或少受经济损失。通过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对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讲明各自所处的诉讼地位和调解的重要性,对当事人晓知以理、动之以情,说理到位、以理服人,就会使他们都能主动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达到调解目的。实践证明,我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90%以上,是通过庭前调解达成协议的。
四、寻找时机,加大调解力度
第一,用法律威慑。有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原被告人之间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上分歧太大,虽然经过庭前多次调解,但仍没达成调解协议,对此类案件,必须抓住刑事部分开庭审理这个有利时机进行调解。要通过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指控、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的陈述、法庭调查、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原被告双方的法庭辩论等程序,用法庭的庄严、法律的威力来震慑被告人,教育其家属。要让被告人真正从心里认识到其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同时,主审法官还要在法庭上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和近亲属,与被害人及委托代理人近亲属解释清楚,按法律规定哪些是从重情节,哪些是从轻情节,哪些是法定从重情节,哪些是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讲明被告人具有哪些从重情节、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所犯罪行的刑期划分情况。实行定罪量刑公开化,让被告人充分了解和掌握自己所犯罪刑的大致刑期,打消被告人及其亲属心里存在的赔偿不从轻的故虑,从而促使被告人能主动要求赔偿,最后与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用真情感化。有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虽然经过庭前多次的调解,但原被告人双方仍没达成调解协议。对此类案件,我们要用真诚感化被告人,不能轻言放弃。主审法官要抓住宣判前这一最后时机,对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近亲属进行政策攻心,思想教育,用真情感化他们。通过主审法官的苦口婆心、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往往会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所犯罪刑的严重性和赔偿的法律后果,主动与家人联系改变赔偿意见,要求与原告方进行调解。从而也会使原告方做出一些让步,使原被告双方相互理解、相互谅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第三,做好判后解释工作。案结事了,绝不是案结拉倒。有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都是有理有据的,依法可以判决结案。但判决的案件社会效果不怎么好,而调解就不同了,一方面能使原被告人双方达到谅解的目的,另一方面对社会稳定也有一定促进作用。因此,必须做好判后解释工作,主要做好四项解释工作:一是要将被告人刑事部分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等解释清楚,让他们知道法院是依法断案,量刑是适当的、公正的、合法的;二是要将附带民事部分法院判决支持或不支持原告人各项请求数额的法律依据、原因及计算标准向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解释清楚,让他们知道法院判决的理由是充分的,是公正的,是有法律依据的;三是要将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本原因及双方矛盾焦点是什么,向原被告人双方解释清楚,让他们真正理解,调解不成不在法院,而在他们双方之间调解意见相差大多、分歧太大;四是要将有关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解释清楚,让原告人知道虽然附带民事部分与被告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没有主动赔偿,但在判决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然可以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只要每名法官都能严格执法、恪尽职守、忠于法律、清正廉洁,充分发挥调解的职能作用,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就会减少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法院之间的矛盾,就会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避免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开庭前提前进行赔偿吗?~

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原告可以追加被告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楼主你不能善用标点么……读得好辛苦……

民事赔偿要先责任认定,然后按伤的情况,已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等。具体怎么判,现在你啥都没说,这里应该没人知道。

当然会刑事处罚,这完全是两码事嘛,民事责任原告是伤者,刑事原告是检察院。

赔偿限期也是协商后确定的,没有定数。




我不知道是缓期执行什么呢?难道是死刑?死刑不是那么容易就判的,现在死刑已经很少了,而且死刑要报最高法核准,程序很复杂。如果是有期徒刑缓刑,应该不怎么好判,反正跟民事部分无关,只看刑事案件的严重性。

你可以把具体的案情说一下,你这样等于什么也没有说,太抽象了,没法回答。



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如果罪名成立,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缓刑只针对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效,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缓刑期。


现在惟一要做的,就是让法院否定检察院致人重伤的指控,即想办法将伤情降为轻伤。因为致人重伤的最低刑是三年。这就要看检察院的证据和你请的律师的水平了。

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但对方车主不愿签字,这时应如何处理...
答:面对这种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但是车主不愿意签字的话,可以和对方私下进行协商处理。只要责任认定清晰,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就算肇事方不签字,也可以走法律程序。相关法律知识:(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原告医药费保险公司已经理赔。原告是否还可以向被告再...
答:被害人必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如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被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医药费。被告人将被害人的汽车砸坏被害人可以要求赔偿修车费。被害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时,在同一个法庭上具有双重身份。在审理刑事案件阶段,以被害人的身份可以参加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发表对被告...

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车主不愿意签字怎么办?
答:一、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肇事一方的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同意赔偿受害人,但是肇事方车主如果不愿意签字。不明白的人一看,可能被比较挠头,但是实际上没那么麻烦,只要责任认定清晰,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就算肇事方不签字,也不耽误理赔。二、但是,有时也需要走诉讼程序,这种情况就会比较麻烦,但是只要把握中关键要...

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车主不愿意签字怎么办
答: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交通事故我全责,已结案,保险公司该赔偿已赔,对方要额外赔偿,该怎么办...
答:一、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总会有一些人因为不遵守相关的法律要求就乱走,以至于给其他的车辆也造成了困扰。但是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对方这个损失,而对方还要额外的赔偿,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报警处理或者交给法院处理。小编认为这是勒索的行为,因为该赔偿的保险公司已经赔了。二...

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个人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买了保险的作用不就在这吗,不然你买了保险之后自己还要再赔付一部分,你买的保险到底是干什么的呢,你买的自己还是交强险全险,那出了相应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你赔付,虽然说你报了险之后第2年可能费用会略有上升,但真说赔个几万块钱,你第2年就算上升了,你仍然是合适的呀。

事故民事赔偿 保险
答: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和致害人(被保险人)而言,只有赔偿义务,不可能成为原告(若行使追偿权则另当别论),故保险公司不可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依附于原告,或依附于被告。他对本诉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只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受害人启动的诉讼程序中,保险公司作为...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对方保险公司同意理赔,肇事司机不签字,根据保险法第...
答:事主不签字又不申请司法调节救济的,可以带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其他证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事主赔偿。 所以事主签字或不签字,对于后面的事故责任损害的赔偿不会受到影响。只要责任事故书下来了,您的权益就一定会得到保障的,您要做的就是耐心等待,而且法律也是保护您利益的最好武器。

受害者是否应获得民事赔偿,应以什么为前提
答: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是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吸收单纯民事赔偿中衡平原则的合理内容,在确定侵权赔偿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以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现有的财产份额为限,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之一,恰当下判。如果被告人有全部赔偿能力,就判全部赔偿,如果仅有部分赔偿能力,就判处部分赔偿,如果确...

保险公司能否作为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格的主体
答:理由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和机动车车主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不包含合同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应在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保险金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