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作者&投稿:阚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急救机构建设与装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及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员家属给予必要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拟定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专项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辖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传染病、职业病预防和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及学校等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的日常工作,并保证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一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突发事件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在危险性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及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120急救指挥系统和急救医疗体系,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第十三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医院。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科和病房,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规模适当的传染病医院。
  乡镇卫生院和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门诊,配备传染病医师和相应的检查设备。
  传染病医院、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郑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事件的认定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统筹协调全市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负责人,领导、指挥、督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公安、交通、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工信、商务、民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的疫情信息网络建设标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标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标准、医疗救治标准,建设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疫情信息网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对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一线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及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拟定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专项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单项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学校、大型餐饮单位、供水单位、公共场所、有害作业单位、放射工作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工作,及早发现潜在隐患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及早采取应对措施,消除隐患,控制疫情的发展和蔓延。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传染病医院的建设,提高传染病诊治能力,适应重大传染病救治工作的需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传染病科和病房,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传染病医院、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队伍和专家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指导,定期组织医疗机构进行应急处理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第三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和信息报告网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管理、使用、维护和突发事件的日常报告工作,保证信息畅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事件的认定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统筹协调全市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负责人,领导、指挥、督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公安、交通、农业、爱国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物价、民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的疫情信息网络建设标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标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标准、医疗救治标准,建设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疫情信息网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对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一线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及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拟定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专项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单项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学校、大型餐饮单位、供水单位、公共场所、有害作业单位、放射工作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工作,及早发现潜在隐患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及早采取应对措施,消除隐患,控制疫情的发展和蔓延。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传染病医院的建设,提高传染病诊治能力,适应重大传染病救治工作的需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传染病科和病房,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传染病医院、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队伍和专家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指导,定期组织医疗机构进行应急处理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第三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和信息报告网络。
卫生行政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管理、使用、维护和突发事件的日常报告工作,保证信息畅通。

南昌地铁关闭出站口 湾里区暂停公交
答:关于对塘南镇柘林街相关区域、塘南镇渡口村杨闵自然村区域、塘南镇张溪村南坊自然村区域全面实行疫区封锁管理的通告 按照江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什么原则,制定应急预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分几级?分级标准?
答: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派...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
答: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根据查询闽南网显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A和蓝色标志。

疫情停工停产通知范文通用7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生产、生活区域新冠疫情的现场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工作基本原则 本预案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人为本,善待生命”的原则,以疫情的预测、预防为重点,以对...

2021年7月22日什么正式公布
答:六、坚持共享发展,提升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十八)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认真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模式,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公共卫生事业稳定投入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着力补齐公共卫生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短板,重点支持早期监测预警能力...

卫生部门投诉电话是多少啊?
答:卫生局电话号码是12320。主要职责:1、受理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的举报;2、受理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投诉;3、受理公众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提供中国有关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保健方面的咨询服务;开通的城市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联动...

11月4日洛阳市科技厅疫情防控公告
答:洛阳市科学技术馆11月4日疫情防控公告近期,我国多地发生疫情,洛阳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洛阳市科技馆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从严从紧抓好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将洛阳市科技馆...

公共突发事件有哪几类?好像包括自然灾害类,公共卫生类还有什么?_百度...
答:公共突发事件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自然灾害:这类事件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以及森林和草原火灾等。2. 事故灾难:涉及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 公共卫生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

什么是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几类?共有几个级别?
答:突发公共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