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官兵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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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部队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部队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解放军四总部和武警部队有关兵员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兵是部队的基础,是战斗力的源泉,是警官的主要来源。建立严格、正规的兵员管理秩序,是加强部队质量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从严治警,生成、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的客观要求。
  第三条 兵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按照编制配备使用兵员;优先保证基层满员,确保基层士兵在岗在位;确保兵员结构配置合理;士兵补充、退役、调配、使用,技术兵学兵的选调、分配,士官的选取等,要按级负责,归口管理,符合程序。
  第四条 兵员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 公安部消防局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央军委、解放军四总部、公安部以及武警部队有关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规定,负责全国消防部队兵员工作的组织、计划、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有关兵员管理的制度、规定;对兵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适时提出解决办法。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要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的规定、计划,负责所属单位兵员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有关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抓好检查落实;协调所属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搞好兵员余缺调整工作;适时分析兵员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本单位兵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经常性兵员管理工作;按时呈报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三)各支队要按照上级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负责兵员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单位兵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据编制定额,做好兵员补退调配工作;抓好日常兵员管理,深入基层帮助指导;按时呈报上级规定的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对兵员管理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检查结果。公安部消防局每年适时组织一次抽查,对兵员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支队、总队予以表扬,对兵员管理工作中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第二章 士兵补充
  第六条 士兵补充必须依据编制,严格执行补兵计划,严禁计划外多接新兵,严禁调换男女兵数量,不准搞异地入伍。
  第七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及时组织身体检疫和政治复查。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到队不超过四十五天),须经总队或地、市人民医院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诊断证明,由总队司令部门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退兵的(到队不超过九十天),应事先与原征集地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总队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需作退兵处理的,由新兵所在单位填写《退回新兵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对批准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遣送至原征集地兵役机关。退回不合格的新兵,不再调换补充。
  超过规定退兵期限发现不合格的新兵,按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安字[1988]1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新兵训练、结束前,兵员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单位兵员超缺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照“优先保证基层单位满员,超编单位少补,非编单位不补”的原则,合理拟制新兵分配计划。不得将新兵分配到“家门口"服现役,尽量不将同一乡(镇)的新兵补充到同一个中队。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在基层中队服役满六个月以上,方可调配到机关或勤务保障单位工作。
  第九条 新入伍的士兵实行《士兵登记表》制度,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公安部下发的《关于统一制发<士兵登记表>和<选改专业警士报告表>问题的通知》(公政现役[1996]110号)文件规定执行。《士兵登记表》分男、女士兵两种式样,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印制,公安部消防局按照每年征补新兵数量下发各总队,新兵到达部队经身体检疫和政治复查合格后,由支队以上单位警务部门负责填写,经总队司令部门批准后装入本人档案。凡档案中没有《士兵登记表》的士兵,不承认其为现役军人.
  第三章 士兵退役
  第十条 士兵退出现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力求保证各年度兵比例平衡和技术兵衔接。凡服现役期满未选取士官的义务兵以及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退役。退伍任务一经下达,必须坚决完成,不得擅自增减,特殊原因需变更退伍计划的,须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第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前,支队以上单位要统一组织体检,发现退役士兵得病的,要及时治疗,在退役时间内不能离队的,要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原征集地安置部门,并说明原因,必要时要签定协议,愈后即刻离队。
  第十二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回去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因身体原因,经总队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或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经总队以上卫生部门鉴定审查,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均在年度正常退伍时,由所在单位填写《义务兵中途退伍报告表》,报总队司令部门批准提前退出现役。因编制员额缩减,需提前退出现役的,由各级司令部门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凡符合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第二条一至五款原因之一者,由支队纪检保卫部门承办,报总队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由批准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办理退伍手续,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对符合第二条第三、四、五款情形之一者,可随时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十四条 士兵服现役期间,凡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一至二十九款或第四十二条第一至四款情形之一,需作除名处理的,由总队批准;需作开除军籍处理的,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对被除名和被开除军籍的士兵,应当取消或依法剥夺其警衔,原有的职务、级别、奖励和军龄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各种优待,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人员,应取消其革命伤残军人荣誉称号及优抚待遇。
  第十五条 被除名和被开除军籍的士兵的遣送、交接工作,按民政部安置司安退字[1991]35号文件规定办理,即离队时不办理退伍手续,由总队以上机关给士兵原征集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其到原征集地的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并由部队按士兵户口性质分别送街道办事处(系城镇户口的)或村委会(系农村户口的)接收。
  第四章 士兵调动、借用
  第十六条 士兵调动必须统一由各级警务部门归口办理。
  第十七条 士兵调动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通常情况下,超编单位不调入,缺编单位不调出。非因工作需要、服现役不满半年的士兵以互补兵退伍、抢险救灾和进入等级战备状态期间,士兵不准调动,不准将士兵调到原籍所在地、市、州、盟服役。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地区的士兵调动必须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士兵在总队范围内的调动,由总队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跨总队、军(警)种之间的调动,一律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第十九条 士兵调动实行定期申报审批制度,跨总队和军(警)种之间的调动,由总队警务部门于每月上旬报公安部消防局,各总队内部的士兵调动申报审批期限,由总队主管部门规定。确因特殊情况急需调动的,按规定程序可随时上报,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 跨总队、军(警)种的士兵调动必须使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的《士兵商调函》和《士兵行政介绍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违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的士兵调动,每月研究一次。其调动程序和手续是:由申请调动单位填写《士兵调动请示》,每月10日前传真报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经批准后下达《士兵调动通知》。《士兵调动通知》一式三联,一联由调出单位留存,二联由调入单位留存,三联由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留存,各单位据此办理士兵调动手续。警务部门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在《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零星人员被装供给关系介绍信》上加盖警务部门印章,后勤部门据此办理供给手续,总队范围内的士兵调动手续,按批准权限接转。跨总队的士兵调动手续,由调出总队直接转至调入总队。跨军(警)种的士兵调动,经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批准后,由总队直接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士兵调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凡不符合调动规定程序的,各单位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接到公安部消防局《士兵调动通知》,应立即承办,被调士兵应在20天内到调入单位报到,在填写《士兵行政介绍信》的调出和报到时间时,一律用大写,调出单位手续开出后,对调出士兵提出限时报到和途中安全等要求,报到前发生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士兵原则上不准外借到地方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借的,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警务部门承办,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外借士兵。
  第二十五条 部队内部借用士兵要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用的,由本级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警务部门承办,任务完成后立即归建。
  第二十六条 公安部消防局机关有关部门需从各总队借用士兵,一律由局主管领导审批,由警务处承办。
  第二十七条 借用士兵必须使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的《士兵借用通知》,士兵所属单位未接到《士兵借用通知》时,严禁外借士兵。
  第二十八条 外借地方帮助工作的士兵,其管理教育责任由原单位负责,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内部借用的士兵,其管理教育责任由借用单位负责,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安部消防局机关借用士兵,按公安部政治部《关于确定四、七、八局借调战士编外定编的通知》(公政现役[1996]130号)和《消防局机关借调士兵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借用士兵的单位和部门,严禁擅自将借用的士兵转借他处。确需转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条 公安部消防局每半年对士兵调动、借用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利用军事实力汇审时机,对各单位跨总队、军(警)种的士兵调动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技术兵培训、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使用技术装备和从事其它技术工作的士兵统称技术兵。消防部队中,担负机动车辆、船艇、通信、办公自动化、机要、训练、摄像、文化影视、修理、财务军需、器材物资保管、卫生、基建营房、文秘和建制班长、特勤等岗位工作的士兵均属于技术兵范畴。
  第三十二条 担负技术工作的士兵,必须政治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专业技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志愿长期在部队服役。培训对象从新兵或入伍第一年兵中选调,第二年以上的士兵原则上不得送训,个别素质高、业务精、表现好的士兵需送训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数量应从严控制。新兵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应优先挑选使用。
  第三十三条 技术兵培训由总队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也可由支队组织)。技术兵的培训计划、人数、技术兵挑选、录取、分配等工作由司令部警务部门负责;技术兵的训练实施计划、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技术兵的培训实行《技术兵学兵登记表》和《技术兵证明书》制度。严格按计划收训,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培训,不得更改培训计划,擅自增减培训任务,降低训练质量。技术兵培训结业时,必须进行专业技术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专业技术证书,不得分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技术兵培训前应由培训对象本人填写《技术兵继续服役志愿书》。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特种车辆驾驶人员、各类修理人员、火警调度员和操舵手、机电兵等,无特殊情况,必须服现役满八年,从事其他专业的技术兵根据组织需要至少要在本岗位工作五年,不得随意改行。对无故不能履行继续服役志愿,坚决要求退伍,经教育无效的,对服现役期间不努力工作,不能发挥骨干作用,屡教不改的以及违法违纪给部队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其技术证书和技术档案材料,改做其他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女士兵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总队级机关、院校和医院编制有话务员、计算机操作员、机要保密员、文化影视宣传员、卫生员岗位的,可在编制员额内配备使用少量女士兵,其他单位一律不准配备使用女士兵,具体配备使用女士兵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成建制使用女士兵的单位,要有女警官负责管理。分散使用的女士兵,要落实专人负责,实行集中住宿,归口管理。根据需要,女士兵可选取为士官。
  第七章 生产用兵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从事生产工作的现役军人均为生产用兵。生产工作主要包括部队农副业生产、直接为部队服务的非经营性的副食品生产基地和生活服务中心等第三产业,生产用兵原则上采取技术骨干固定、普通兵员定期轮换的办法。
  第三十九条 总队机关生产用兵总数量不得超过本机关编制员额的5%。支队生产用兵的具体比例和数量,由支队根据部队生产任务和规模划定。
  第四十条 生产用兵的使用,必须坚持从部队实际出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分类别,实行限额管理,具体由总队司令部门掌握批准。
  第八章 士兵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士兵档案管理是部队兵员管理的组成部分,凡正常入伍的新兵,在新兵训练期间都应建立起士兵档案。
  第四十二条 士兵档案中应具备的材料,义务兵一般应有:(1)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2)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3)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5)公安部政治部印制的《士兵登记表》;(6)入党(团)志愿书;(7)优秀党(团)员登记表;(8)士兵警衔报告(登记)表;(9)任职报告表;(10)个人奖励(处分)登记(报告)表;(11)结婚申请表;(12)专业技术等级评定材料;(13)专业技术训练考核材料;(14)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15)其他需装入档案的材料。
  士官除具备上述有关档案材料外,还应有:(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改专业警士报告表;(3)公安部政治部印制的《士官选改报告表》;(4)士官选改对象考核表;(5)士官薪金级别报告表;(6)士官述职报告书;(7)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第四十三条 士兵档案袋由各总队按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式样印制。中级以上士官档案一律采取硬皮活页方式装订,士兵所在基层单位,应保管士兵档案副本,以掌握士兵履历,承办有关事宜。档案材料用纸,除制式表格外,一律使用A4白纸。档案材料按入伍、退伍、士官、党(团)员、职(衔、级)、升调、奖惩等材料类别和时间顺序排列,并将材料名称、页数和时间依次填写在目录中。
  第四十四条 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档案由支队警务部门统一管理;中级士官档案由总队警务部门统一管理;高级士官档案由部消防局警务部门统一管理,总队直属单位和学校中级士官档案由总队警务部门统一管理,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档案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士兵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士兵晋职(衔、级)、奖惩、婚姻等项工作手续,认真填写表格,汇总需归档材料,并于每年一、七月份两次送交档案保管部门,士兵调动、调学、提干、退役时应随时移交。
  第四十六条 档案材料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更换、涂改、销毁。凡装入士兵档案的材料,必须经警务部门审查同意。对出具假证明、假材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应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士兵档案供本单位干部、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使用,无关人员和士兵本人一律不得借阅。外单位借阅或摘抄、拍照士兵档案材料时,需经支队以上单位警务部门批准。士兵调动、调学、提干、退役时,应及时通报档案保管部门办理档案转递。调动的士兵档案采取邮寄或自带方式转递,并附《士兵档案转递通知单》。退役士兵的档案不得交由个人携带。
  第四十八条 调出单位在办理士兵调动手续时,要对士兵档案进行认真清理,转递时密封盖章。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严格进行审查,及时回执档案收到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士官的管理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中“家门口”按地、市、州、盟行政区域划分;对于不在同一地区,但相距“家门口”较近的,按一百公里以远掌握。
  第五十一条 士兵档案材料部分用表,一九九0年三月以前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1)、(4);一九九0年十二月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2)、(3)、(4);一九九一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2)、(3)、(4)和
  士官所列的表(1);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及以后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2)、(3)、(4)、(6)和士官所列的表(1);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及以后选改的士官使用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印制的《选取专业警士报告表》和《士官选取报告表》。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部队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部队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解放军四总部和武警部队有关兵员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兵是部队的基础,是战斗力的源泉,是警官的主要来源。建立严格、正规的兵员管理秩序,是加强部队质量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从严治警,生成、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的客观要求。
  第三条 兵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按照编制配备使用兵员;优先保证基层满员,确保基层士兵在岗在位;确保兵员结构配置合理;士兵补充、退役、调配、使用,技术兵学兵的选调、分配,士官的选取等,要按级负责,归口管理,符合程序。
  第四条 兵员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 公安部消防局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央军委、解放军四总部、公安部以及武警部队有关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规定,负责全国消防部队兵员工作的组织、计划、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有关兵员管理的制度、规定;对兵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适时提出解决办法。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要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的规定、计划,负责所属单位兵员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有关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抓好检查落实;协调所属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搞好兵员余缺调整工作;适时分析兵员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本单位兵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经常性兵员管理工作;按时呈报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三)各支队要按照上级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负责兵员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单位兵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据编制定额,做好兵员补退调配工作;抓好日常兵员管理,深入基层帮助指导;按时呈报上级规定的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对兵员管理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检查结果。公安部消防局每年适时组织一次抽查,对兵员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支队、总队予以表扬,对兵员管理工作中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第二章 士兵补充
  第六条 士兵补充必须依据编制,严格执行补兵计划,严禁计划外多接新兵,严禁调换男女兵数量,不准搞异地入伍。
  第七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及时组织身体检疫和政治复查。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到队不超过四十五天),须经总队或地、市人民医院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诊断证明,由总队司令部门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退兵的(到队不超过九十天),应事先与原征集地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总队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需作退兵处理的,由新兵所在单位填写《退回新兵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对批准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遣送至原征集地兵役机关。退回不合格的新兵,不再调换补充。
  超过规定退兵期限发现不合格的新兵,按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安字[1988]1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新兵训练、结束前,兵员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单位兵员超缺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照“优先保证基层单位满员,超编单位少补,非编单位不补”的原则,合理拟制新兵分配计划。不得将新兵分配到“家门口"服现役,尽量不将同一乡(镇)的新兵补充到同一个中队。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在基层中队服役满六个月以上,方可调配到机关或勤务保障单位工作。
  第九条 新入伍的士兵实行《士兵登记表》制度,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公安部下发的《关于统一制发<士兵登记表>和<选改专业警士报告表>问题的通知》(公政现役[1996]110号)文件规定执行。《士兵登记表》分男、女士兵两种式样,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印制,公安部消防局按照每年征补新兵数量下发各总队,新兵到达部队经身体检疫和政治复查合格后,由支队以上单位警务部门负责填写,经总队司令部门批准后装入本人档案。凡档案中没有《士兵登记表》的士兵,不承认其为现役军人.
  第三章 士兵退役
  第十条 士兵退出现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力求保证各年度兵比例平衡和技术兵衔接。凡服现役期满未选取士官的义务兵以及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退役。退伍任务一经下达,必须坚决完成,不得擅自增减,特殊原因需变更退伍计划的,须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第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前,支队以上单位要统一组织体检,发现退役士兵得病的,要及时治疗,在退役时间内不能离队的,要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原征集地安置部门,并说明原因,必要时要签定协议,愈后即刻离队。
  第十二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回去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因身体原因,经总队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或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经总队以上卫生部门鉴定审查,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均在年度正常退伍时,由所在单位填写《义务兵中途退伍报告表》,报总队司令部门批准提前退出现役。因编制员额缩减,需提前退出现役的,由各级司令部门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凡符合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第二条一至五款原因之一者,由支队纪检保卫部门承办,报总队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由批准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办理退伍手续,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对符合第二条第三、四、五款情形之一者,可随时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十四条 士兵服现役期间,凡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一至二十九款或第四十二条第一至四款情形之一,需作除名处理的,由总队批准;需作开除军籍处理的,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对被除名和被开除军籍的士兵,应当取消或依法剥夺其警衔,原有的职务、级别、奖励和军龄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各种优待,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人员,应取消其革命伤残军人荣誉称号及优抚待遇。
  第十五条 被除名和被开除军籍的士兵的遣送、交接工作,按民政部安置司安退字[1991]35号文件规定办理,即离队时不办理退伍手续,由总队以上机关给士兵原征集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其到原征集地的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并由部队按士兵户口性质分别送街道办事处(系城镇户口的)或村委会(系农村户口的)接收。
  第四章 士兵调动、借用
  第十六条 士兵调动必须统一由各级警务部门归口办理。
  第十七条 士兵调动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通常情况下,超编单位不调入,缺编单位不调出。非因工作需要、服现役不满半年的士兵以互补兵退伍、抢险救灾和进入等级战备状态期间,士兵不准调动,不准将士兵调到原籍所在地、市、州、盟服役。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地区的士兵调动必须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士兵在总队范围内的调动,由总队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跨总队、军(警)种之间的调动,一律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第十九条 士兵调动实行定期申报审批制度,跨总队和军(警)种之间的调动,由总队警务部门于每月上旬报公安部消防局,各总队内部的士兵调动申报审批期限,由总队主管部门规定。确因特殊情况急需调动的,按规定程序可随时上报,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 跨总队、军(警)种的士兵调动必须使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的《士兵商调函》和《士兵行政介绍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违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的士兵调动,每月研究一次。其调动程序和手续是:由申请调动单位填写《士兵调动请示》,每月10日前传真报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经批准后下达《士兵调动通知》。《士兵调动通知》一式三联,一联由调出单位留存,二联由调入单位留存,三联由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留存,各单位据此办理士兵调动手续。警务部门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在《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零星人员被装供给关系介绍信》上加盖警务部门印章,后勤部门据此办理供给手续,总队范围内的士兵调动手续,按批准权限接转。跨总队的士兵调动手续,由调出总队直接转至调入总队。跨军(警)种的士兵调动,经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批准后,由总队直接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士兵调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凡不符合调动规定程序的,各单位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接到公安部消防局《士兵调动通知》,应立即承办,被调士兵应在20天内到调入单位报到,在填写《士兵行政介绍信》的调出和报到时间时,一律用大写,调出单位手续开出后,对调出士兵提出限时报到和途中安全等要求,报到前发生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士兵原则上不准外借到地方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借的,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警务部门承办,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外借士兵。
  第二十五条 部队内部借用士兵要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用的,由本级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警务部门承办,任务完成后立即归建。
  第二十六条 公安部消防局机关有关部门需从各总队借用士兵,一律由局主管领导审批,由警务处承办。
  第二十七条 借用士兵必须使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的《士兵借用通知》,士兵所属单位未接到《士兵借用通知》时,严禁外借士兵。
  第二十八条 外借地方帮助工作的士兵,其管理教育责任由原单位负责,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内部借用的士兵,其管理教育责任由借用单位负责,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安部消防局机关借用士兵,按公安部政治部《关于确定四、七、八局借调战士编外定编的通知》(公政现役[1996]130号)和《消防局机关借调士兵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借用士兵的单位和部门,严禁擅自将借用的士兵转借他处。确需转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条 公安部消防局每半年对士兵调动、借用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利用军事实力汇审时机,对各单位跨总队、军(警)种的士兵调动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技术兵培训、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使用技术装备和从事其它技术工作的士兵统称技术兵。消防部队中,担负机动车辆、船艇、通信、办公自动化、机要、训练、摄像、文化影视、修理、财务军需、器材物资保管、卫生、基建营房、文秘和建制班长、特勤等岗位工作的士兵均属于技术兵范畴。
  第三十二条 担负技术工作的士兵,必须政治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专业技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志愿长期在部队服役。培训对象从新兵或入伍第一年兵中选调,第二年以上的士兵原则上不得送训,个别素质高、业务精、表现好的士兵需送训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数量应从严控制。新兵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应优先挑选使用。
  第三十三条 技术兵培训由总队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也可由支队组织)。技术兵的培训计划、人数、技术兵挑选、录取、分配等工作由司令部警务部门负责;技术兵的训练实施计划、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技术兵的培训实行《技术兵学兵登记表》和《技术兵证明书》制度。严格按计划收训,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培训,不得更改培训计划,擅自增减培训任务,降低训练质量。技术兵培训结业时,必须进行专业技术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专业技术证书,不得分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技术兵培训前应由培训对象本人填写《技术兵继续服役志愿书》。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特种车辆驾驶人员、各类修理人员、火警调度员和操舵手、机电兵等,无特殊情况,必须服现役满八年,从事其他专业的技术兵根据组织需要至少要在本岗位工作五年,不得随意改行。对无故不能履行继续服役志愿,坚决要求退伍,经教育无效的,对服现役期间不努力工作,不能发挥骨干作用,屡教不改的以及违法违纪给部队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其技术证书和技术档案材料,改做其他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女士兵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总队级机关、院校和医院编制有话务员、计算机操作员、机要保密员、文化影视宣传员、卫生员岗位的,可在编制员额内配备使用少量女士兵,其他单位一律不准配备使用女士兵,具体配备使用女士兵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成建制使用女士兵的单位,要有女警官负责管理。分散使用的女士兵,要落实专人负责,实行集中住宿,归口管理。根据需要,女士兵可选取为士官。
  第七章 生产用兵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从事生产工作的现役军人均为生产用兵。生产工作主要包括部队农副业生产、直接为部队服务的非经营性的副食品生产基地和生活服务中心等第三产业,生产用兵原则上采取技术骨干固定、普通兵员定期轮换的办法。
  第三十九条 总队机关生产用兵总数量不得超过本机关编制员额的5%。支队生产用兵的具体比例和数量,由支队根据部队生产任务和规模划定。
  第四十条 生产用兵的使用,必须坚持从部队实际出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分类别,实行限额管理,具体由总队司令部门掌握批准。
  第八章 士兵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士兵档案管理是部队兵员管理的组成部分,凡正常入伍的新兵,在新兵训练期间都应建立起士兵档案。
  第四十二条 士兵档案中应具备的材料,义务兵一般应有:(1)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2)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3)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5)公安部政治部印制的《士兵登记表》;(6)入党(团)志愿书;(7)优秀党(团)员登记表;(8)士兵警衔报告(登记)表;(9)任职报告表;(10)个人奖励(处分)登记(报告)表;(11)结婚申请表;(12)专业技术等级评定材料;(13)专业技术训练考核材料;(14)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15)其他需装入档案的材料。
  士官除具备上述有关档案材料外,还应有:(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改专业警士报告表;(3)公安部政治部印制的《士官选改报告表》;(4)士官选改对象考核表;(5)士官薪金级别报告表;(6)士官述职报告书;(7)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第四十三条 士兵档案袋由各总队按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式样印制。中级以上士官档案一律采取硬皮活页方式装订,士兵所在基层单位,应保管士兵档案副本,以掌握士兵履历,承办有关事宜。档案材料用纸,除制式表格外,一律使用A4白纸。档案材料按入伍、退伍、士官、党(团)员、职(衔、级)、升调、奖惩等材料类别和时间顺序排列,并将材料名称、页数和时间依次填写在目录中。
  第四十四条 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档案由支队警务部门统一管理;中级士官档案由总队警务部门统一管理;高级士官档案由部消防局警务部门统一管理,总队直属单位和学校中级士官档案由总队警务部门统一管理,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档案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士兵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士兵晋职(衔、级)、奖惩、婚姻等项工作手续,认真填写表格,汇总需归档材料,并于每年一、七月份两次送交档案保管部门,士兵调动、调学、提干、退役时应随时移交。
  第四十六条 档案材料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更换、涂改、销毁。凡装入士兵档案的材料,必须经警务部门审查同意。对出具假证明、假材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应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士兵档案供本单位干部、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使用,无关人员和士兵本人一律不得借阅。外单位借阅或摘抄、拍照士兵档案材料时,需经支队以上单位警务部门批准。士兵调动、调学、提干、退役时,应及时通报档案保管部门办理档案转递。调动的士兵档案采取邮寄或自带方式转递,并附《士兵档案转递通知单》。退役士兵的档案不得交由个人携带。
  第四十八条 调出单位在办理士兵调动手续时,要对士兵档案进行认真清理,转递时密封盖章。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严格进行审查,及时回执档案收到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士官的管理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中“家门口”按地、市、州、盟行政区域划分;对于不在同一地区,但相距“家门口”较近的,按一百公里以远掌握。
  第五十一条 士兵档案材料部分用表,一九九0年三月以前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1)、(4);一九九0年十二月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2)、(3)、(4);一九九一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2)、(3)、(4)和
  士官所列的表(1);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及以后入伍的士兵使用义务兵所列的表(2)、(3)、(4)、(6)和士官所列的表(1);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及以后选改的士官使用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印制的《选取专业警士报告表》和《士官选取报告表》。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公安消防部队官兵,营区管理规定~

  干部带兵“十不准”、营区管理“十不准”、 官兵行为“十五个严禁” 。
  公安消防部队中队建设标准

  为把公安消防部队基层中队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管理正规、纪律严明、装备精良、保障有力的战斗集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和公安部党委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思想政治建设
  (一)党支部坚强有力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指示坚决,政令警令畅通。
  2、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组织健全,七项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十六字”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标准、计划、程序发展党员。
  3、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务实创新,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中队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完成灭火救援任务的能力强。
  4、对党员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有力,党员先进性得到充分发挥,干部表率作用好。干部配齐,主官能力强,保持相对稳定。
  5、组织开展争创先进中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做到每季讲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6、对团支部、武警委员会领导有力,使其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二)思想政治教育扎实
  1、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官兵,开展执法为民、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和时事政策、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心理知识等教育。官兵政治坚定,思想道德纯洁,执法为民思想牢固。
  2、教育时间、人员、内容、效果落实。重点突出,安排科学合理,形式灵活多样,贴近官兵思想实际,针对性、实效性强。
  3、政治指导员会搞思想调查、会计划安排教育、会备课讲课、会利用现代传媒开展教育。其他干部会组织思想政治教育。
  (三)经常性思想工作到位
  1、干部熟知士兵基本情况。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健全,作用发挥好。
  2、经常分析官兵现实思想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正确处理。开展群众性谈心活动,做好心理疏导和个别人员思想转化工作。执勤战斗和业务训练中的思想工作及时有效。
  3、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止腐朽思想文化侵蚀和内部矛盾激化,帮助官兵妥善处理涉法问题。无严重违纪,无刑事案件。
  (四)宣传文化工作活跃
  1、俱乐部建设达到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中队至少设置学习室、图书室和综合游艺室)。重视培养文体骨干,文体活动经常,做到队列集会有歌声、周末假日有活动、每月体育有比赛。
  2、开展科学文化学习和岗位成才活动,干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士官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能。
  3、利用橱窗、板报、网络和新闻媒体宣传部队建设成果和好人好事。有一名兼职宣传报道员。消防站开放每月不少于2次,深入辖区单位、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
  (五)警政警民关系融洽
  积极开展拥政爱民和警民共建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社会公德。热爱人民群众,官兵文明执勤,正确处理警民纠纷,无违反群众纪律问题。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满意。
  二、执勤战斗和业务训练
  (一)战备工作落实
  1、战备值班、交接班、战备教育、等级战备、战备检查等制度执行严格,官兵岗位职责熟悉,战备状态良好。
  2、执勤人员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六熟悉”,做到情况掌握,记录清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辖区灾害事故的数字化灭火救援预案准确规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4、执勤备战、业务训练、灭火救援资料档案齐全,专人负责,实行微机管理。
  (二)业务训练工作扎实
  1、落实《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实行勤务实战化、训战一体化,改革训练方式,强化实地训练,中队、班、组合成训练贴近实战。
  2、业务训练月有计划、周有安排,参训率不低于85%。每年“六熟悉”训练时间不低于总训练时间的40%,对所有预案实地熟悉不少于一次,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演练不少于一次。体能训练时间每天(双休日、节假日除外)不少于一小时。训练成绩合格率100%,优秀率不低于70%。
  3、干部熟悉辖区情况、灭火救援预案和灾害事故处置指挥程序及方法,具备灭火援救指挥员岗位资格和本级指挥能力;士兵熟悉辖区情况、分管装备性能及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与救生方法。干部、战斗班长达到“四会”(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教练员要求。
  4、训练场地、设施符合标准,各种训练器材满足训练需要。特勤中队建有烟热训练室、化工装置、交通事故、建筑物坍塌等模拟训练设施(建有模拟训练基地的城市,特勤中队可适当调整标准)。
  (三)灭火救援能力强
  1、受理报警准确迅速,警力调派及时,原始接处警信息记录清晰完整。出动时间不超过一分钟,赶赴现场安全、准确、迅速。
  2、灭火救援战斗指挥决策科学。现场情况侦察判断准确,战斗展开迅速,力量部署正确,处置程序规范,技战术运用得当,信息传递准确、迅速,救人措施有效,火场供水合理,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无严重失误。灭火救援后,清理现场彻底,移交手续规范,整理器材、维修装备及时,恢复执勤战备状态迅速。
  3、设置火场文书,专门记录、搜集灭火救援原始资料(有条件的记录音像资料),做到齐全完整。战评及时、客观,典型战例研讨深入。
  4、大型活动有勤务预案,必要时组织演练,执勤中发现问题处置及时妥善。
  三、行政管理
  (一)日常管理正规
  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正规。节假日、双休日、课余时间管理严格,无失控漏管现象。
  (二)官兵行为规范
  官兵熟悉条令条例基本内容,警容严整、举止文明、遵纪守法、令行禁止。无违反“五条禁令”、官兵行为“十五个严禁”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
  (三)兵员管理严格
  兵员管理严格,使用合理,无擅自外借兵员,无非警务用兵。士官按岗使用,选取、等级评定符合规定。
  (四)安全工作落实
  安全工作组织健全,责任明确,教育经常,制度落实。重点时期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安全工作部署严密,防范措施到位。发生问题报告及时准确,处置妥当。无责任事故。
  (五)官兵关系密切
  严格执行官兵关系“双六条”和干部带兵“十不准”,干部坚持“五同”,知兵爱兵,无打骂体罚士兵现象,无侵占士兵利益行为,无收受士兵钱物问题。士兵尊重干部,服从管理。官兵关系融洽,警营和谐。
  (六)营区管理有序
  营区布局合理,环境绿化、美化,清洁卫生,营区管理“十不准”规定落实。门牌、标识规范统一。门卫设置符合要求,人员、车辆出入管理严格。
  (七)内务设置统一
  内务设置符合条令规定,整洁统一,利于执勤,方便生活。
  四、后勤保障
  (一)后勤队伍精干
  后勤人员编配合理,职责明确,业务熟悉。司务长、给养员、炊事员、卫生员、装备管理员经过专门培训。公勤人员聘用及管理规范。
  (二)设施配套合理
  合理设置食堂、储藏室、浴室、盥洗室、洗衣房、烘干室、晒衣场、接待室、客房、体能训练室、器材库、维修室等场所,设施齐全配套(经济欠发达地区中队可适当调整场所设置,但应满足生活、工作、训练基本需要)。官兵完成灭火救援任务后有热水喝、有热饭吃、能洗热水澡,有防寒防暑设备,营区有公用电话,干部、士官家属临时来队有住房。
  (三)伙食管理良好
  伙食管理制度落实,达到灶别食物定量标准,满足营养需求。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生活习惯。实行分餐或自助餐。伙食费专款专用,账目定期公布,结余控制在规定供应标准1至2个月的总量之内。干部、士官按规定缴纳伙食费。厨房、餐厅整洁卫生,配有消毒设备。食物采购、制作、存放符合卫生要求,无食物中毒。
  (四)财务管理严格
  财务制度落实,执行标准严格,账户开立符合规定。大项经费开支经党支部集体研究。各项经费收支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开支有计划,开支范围符合规定,审批程序规范,由结(核)算中心审核报销。账目日清月结,账实相符,现金收支手续严密,库存现金不超过限额。无贪污被盗、虚报冒领、私借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财务人员交接手续完备。
  (五)物资管理规范
  物资管理责任制落实,营房营具计价挂账,账物相符,维修及时。房屋无私自拆毁、改建或挪作他用。物资分类存放有序。被装发放及时、准确。捐赠物资明细,入账及时,使用合理。
  (六)卫生防病防疫工作落实
  卫生防病教育经常,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设置医疗药品柜(包),有条件的设卫生室。执勤车辆配备常用急救药品。官兵每年、炊事员每半年体检一次,建立官兵个人健康档案。有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疫情报告制度落实,无传染病流行。
  五、装备建设
  (一)装备配备齐全
  执勤车辆和个人防护、特勤、通信等装备的种类、数量达到配备标准。
  (二)装备管理规范
  1、装备管理制度落实,档案健全。按技术要求存放、维护和更新,无丢失、损坏、锈蚀、霉烂,状态良好。
  2、爱装管装教育经常,干部熟悉装备基本性能、数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执勤人员对分管装备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3、车辆牌证管理严格,无丢失、外借和串挂现象。
  4、执勤训练器材分库保管,专人管理,摆放有序,出入库手续完备,账物相符。装备管理员掌握库存器材的基本性能和保管要求。
  (三)业务工作信息化
  与大队或支队联网,远程教育终端设备齐全,建有计算机室,组织开展网上练兵。干部能够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业务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中队建设标准(试行)


  为把公安消防部队基层中队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管理正规、纪律严明、装备精良、保障有力的战斗集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和有关条令条例,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思想政治建设
  (一)党支部坚强有力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坚决,战斗堡垒作用强。
  2、组织健全,七项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十六字”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标准、计划、程序发展党员,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3、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务实创新,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中队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完成灭火救援任务的能力强。
  4、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有力,每年组织一次干部述职述廉。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模范带头作用好。干部配齐,主官能力强,保持相对稳定。
  5、组织开展争创先进中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做到每季讲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6、对团支部、武警委员会领导有力,使其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二)思想政治教育扎实
  1、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官兵,开展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和时事政策、法律、职业道德、纪律、心理知识等教育。官兵政治坚定,思想道德纯洁。
  2、教育时间、人员、内容、效果落实。重点突出,安排科学合理,贴近官兵思想,针对性强。形式灵活多样,吸引力、感染力强。
  3、指导员会搞思想调查、会计划安排教育、会备课讲课、会利用现代传媒开展教育,其他干部积极参与组织思想政治教育。
  (三)经常性思想工作到位
  1、干部熟知士兵基本情况。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健全,作用发挥好。
  2、经常分析官兵现实思想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正确处理。开展群众性谈心活动,做好心理疏导和个别人员思想转化工作。执勤战斗和业务训练中的思想工作及时有效。
  3、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止腐朽思想文化侵蚀和内部矛盾激化,帮助官兵妥善处理涉法问题。无刑事案件,无失密泄密,无自杀事件。
  (四)宣传文化工作活跃
  1、俱乐部建设达到标准(小型中队、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普通中队至少应设置学习室、图书室和综合游艺室)。文体活动经常,做到队列集会有歌声、周末假日有活动、重大节日有晚会、每月体育有比赛。
  2、开展科学文化学习和岗位成才活动,干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含在读),士官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能。
  3、利用橱窗、板报、网络和新闻媒体宣传部队建设成果和好人好事。消防站开放每月不少于两次,深入辖区单位、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每月不少于两次。
  (五)警政警民关系融洽
  尊重地方政府,热爱人民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社会公德。积极开展拥政爱民和警民共建活动。官兵文明执勤,正确处理警民纠纷,无违反群众纪律问题。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满意。
  二、执勤战斗和业务训练
  (一)战备工作落实
  1、战备值班、交接班、战备教育、等级战备、战备检查等制度执行严格,官兵岗位职责熟悉,战备状态良好。
  2、执勤人员按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六熟悉”,做到情况掌握,记录清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辖区灾害事故的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预案准确规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4、各种执勤备战、业务训练、灭火救援资料档案齐全,专人负责,实行微机管理。
  (二)业务训练工作扎实
  1、业务训练月有计划、周有安排,参训率不低于85%。每年“六熟悉”训练时间不低于总训练时间的30%,每年对所有预案熟悉或演练不少于一次,每天(双休日、节假日除外)体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小时。训练成绩合格率100%。
  2、干部掌握灭火救援基本理论,具备初级指挥能力;士兵掌握分管装备性能,会操作使用。干部、战斗班长达到“四会”教练员要求。中队、班、组合成训练贴近实战。
  3、训练场地、设施符合标准(建有模拟训练基地的城市,城区中队可适当调整标准),各种训练器材满足训练需要。有条件的特勤中队训练有烟热训练室、化工装置、交通事故等模拟训练设施。
  (三)灭火救援能力强
  1、受理报警准确迅速,警力调派及时,原始接处警信息记录清晰完整。出动时间不超过1分钟,赶赴现场安全、准确、迅速。
  2、中队指挥员具备灭火救援指挥员岗位资格。灭火救援战斗指挥决策科学,战斗展开迅速,力量部署合理,处置程序规范,技战术运用得当,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无严重失误。清理现场彻底,移交手续规范。现场信息传递准确、迅速。
  3、有专人记录、搜集灭火救援原始资料。战评及时、客观,典型战例研讨深入。
  4、大型活动有勤务预案,必要时组织演练,执勤中发现问题处置及时妥善。
  三、行政管理
  (一)日常管理正规
  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正规。节假日、双休日、课余时间管理严格,无失控漏管现象。
  (二)官兵行为规范
  官兵熟悉条令条例基本内容,警容严整、举止文明、遵纪守法、令行禁止。无违反“五条禁令”、官兵行为“十五个严禁”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
  (三)兵员管理严格
  兵员管理严格,使用合理,无擅自外借兵员,无士兵违反规定在驻地谈恋爱、结婚等现象。士官选取、等级评定符合规定,骨干作用好。
  (四)安全工作落实
  安全工作组织健全,责任明确,教育经常,制度落实。重点时期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安全工作部署严密,防范措施到位。发生问题报告及时准确,处置妥当。无责任事故。
  (五)官兵关系密切
  干部坚持“五同”,知兵爱兵。在士兵入党、考学、选取士官、技术培训、奖励等问题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无打骂体罚士兵、侵占士兵利益、收受士兵钱物等问题。士兵尊重干部,服从管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六)营区管理有序
  营区布局合理,环境绿化、美化,清洁卫生,营区管理“十不准”规定落实。门牌、标识规范统一。门卫设置符合要求,人员、车辆出入管理严格。
  (七)内务设置统一
  内务设置符合条令规定,整洁统一,利于执勤,方便生活。
  四、后勤保障
  (一)后勤队伍精干
  后勤人员编配合理,职责明确,业务熟悉。司务长、给养员、炊事员、卫生员、装备管理员经过专门培训。
  (二)设施配套合理
  合理设置食堂、储藏室、浴室、盥洗室、洗衣房、晒衣场、接待室、客房、体能训练室、器材库、维修室等场所,设施齐全配套(小型中队、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普通中队可适当调整场所设置,但应满足生活、工作、训练基本需要)。官兵完成灭火救援任务后有热水喝、有热饭吃、能洗热水澡。有防寒防暑设备。营区有公用电话。有条件的建干部、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
  (三)伙食管理良好
  伙食管理制度落实,达到灶别食物定量标准,满足营养需求。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生活习惯。实行分餐或自助餐。伙食费专款专用,账目定期公布,结余控制在规定供应标准1至2个月的总量之内。干部、士官按规定缴纳伙食费。厨房、餐厅整洁卫生,配有消毒设备。食物采购、制作、存放符合卫生要求,无食物中毒。
  (四)财务管理严格
  财务制度落实,执行标准严格,按规定设立账户。大项经费开支经党支部集体研究。各项经费收支统一纳入财务管理,开支范围符合规定,审批程序规范,由结(核)算中心审核报销。账目日清月结,账实相符,现金收支手续严密,库存现金不超过限额。无贪污被盗、虚报冒领、私借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财务负责人离任时审计及时。
  (五)物资管理规范
  物资管理责任制落实,营房营具计价挂账,账物相符,维修及时。房屋无私自拆毁、改建、变卖或挪作它用。物资分类存放有序。被装发放及时、准确。捐赠物资明细,入账及时,使用合理。
  (六)卫生防病防疫工作落实
  卫生防病教育经常,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设置医疗药品柜(包),有条件的设卫生室。执勤车辆配备常用急救药品。干部和士兵每年、炊事员每半年体检一次。有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疫情报告制度落实,无传染病流行。无计划外生育。
  五、装备建设
  (一)装备配备齐全
  1、执勤车辆和器材的种类、数量、质量达到配备标准。
  2、个人防护装备达到标准,安全适用,维护保养良好。
  3、消防通讯装备配备达到标准,通讯联络准确、迅速、畅通。
  (二)装备管理规范
  1、装备管理制度落实,档案健全。按技术要求存放、维护和更新,状态良好,无丢失、损坏、锈蚀、霉烂。
  2、爱装管装教育经常,干部熟悉装备基本性能、数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执勤人员对分管装备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3、车辆牌证管理严格,无丢失、外借和串挂现象。
  4、执勤训练器材分库保管,专人管理,摆放有序,出入库手续完备,账物相符。装备保管员掌握库存器材的基本性能和保管要求。
  (三)业务工作信息化
  与大队或支队联网,有条件的建立微机室。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业务工作。干部和从事计算机工作的士官通过计算机应用技能培训,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消防改制后官兵怎么安置
答: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答:(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答:(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

军队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二、加强落实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请销假、查铺查哨、等日常制度,重点加强午休和晚寝后等重要时段的兵员管理,坚决杜绝不假外出、外出酗酒、夜不归宿等现象。三、加强车辆管控力度。督促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违章开车和开 “霸王车”,认真落实车辆派遣制度和干部跟车制度,加强车辆管控。不...

国家消防救援部队工作满12年后可以安排当警察吗?
答:消防救援是原归武装警察部队管理,工作了12年也只能等转业或退伍(退役)后再可以分配到公安部门或报考公务员(公安部门)的单位才行。当然转业和退役安置是不太一样的,转业属于部队干部,可以转到地方当警察,但是退伍进(公安)就需要有编制和考试才可以。根据政策规定,消防员在伤亡抚恤、住房医疗、交通...

浅谈如何加强基层消防部队管理
答:为此,我们必须理解和分析部队当前的实际情况,以条令条例为基本依据,运用科学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对部队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通过法规、规章、制度为基本手段和依据,并严格执行,通过严格的管理来体现消防部队的整体素质和整体战斗力。二、当前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主要存在的问题:1、兵员...

武警安全工作八个规范是什么?
答:安全环境良好,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活动经常,安全教育深入,安全设施齐备,安全训练到位,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组织健全。2、武警安全工作重要性:部队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各项军事任务的重要保障,是关系部队发展的重要保证。消防部队...

国家消防员招录条件
答: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优先招录。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26周岁;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还可以进一步放宽。消防员工作职责主要有消灭火灾、抢救灾害、消防安全设施稽查...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答:曾经在消防部队从事防火工作数年,现已退役在企业工作。 向TA提问 私信TA 关注 展开全部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

浅谈如何抓好新时期部队基层管理工作
答:那么针对现代兵员的特点,我们基层警官究竟该如何管理好部队基层,我想,就我个人根据自己所经历的一段军旅生活,谈谈我个人的几点认识: 一、依据部队的条令条例,严格管理部队 我军的条令条例是部队管理的主要依据和精髓,是管理的灵魂,是我军建军几十年来部队管理经验的总结,并以文书的形式对部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