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

作者&投稿:展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应当增加财政投入,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监测检测、关怀救助、监督管理所需的各项经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经费补助。
  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确定,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公布。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开展宣传教育、关怀救助、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活动。
  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直接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享受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宣传与教育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第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设专题、专栏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刊播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情况。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健康教育课程,并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师资培训。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艾滋病防治政策纳入培训内容。第十六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应当对宗教人士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并指导、督促宗教人士对信教群众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培训教育内容,为务工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用工单位应当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监测检测、科学研究、关怀救助、监督管理所需的各项经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经费补助。

  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确定,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公布。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医疗保障、市场管理、文化和旅游、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科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者服务等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关怀救助、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资金、技术等支持和税收优惠。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直接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享受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宣传与教育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个人健康责任意识,营造关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对人体健康及生命危害等警示性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减少高危行为。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主动接受抗病毒治疗等干预服务的专题教育,遏制艾滋病病毒传播。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各类卫生健康技术服务网络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对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同时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并针对不同人群制作适宜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为各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支持等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实行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工作: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
  (四)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因艾滋病致贫,并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救济,保障其最低生活;
  (五)公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卖淫嫖娼人员、吸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教育。第六条 县(市)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艾滋病性病的疫情报告、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增强公民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社区委员会应当加强本辖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社区卫生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将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作为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宣传咨询、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促进社区居民实施卫生健康的行为。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八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对供血者以及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性病专项检验。
  自采自供血液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血液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血清学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在临床中使用人体器官、组织、细胞等,应当对供体进行艾滋病和梅毒标志物检测。第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艾滋病性病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宾馆、公共洗浴场所、游泳池、美容美发店、歌舞厅等服务、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的培训,并定期体检,取得健康证明。
  前款所列场所凡能使用一次性物品的,应当提供使用一次性物品;确需使用非一次性物品的,使用前应当严格消毒,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顾客使用。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进行艾滋病性病流行病学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其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第十二条 从事艾滋病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艾滋病性病病人规范的治疗,不得拒绝、推诿;不得将其姓名、住址、病史等有关情况公布或者传播。第十四条 艾滋病病人应当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治疗,并如实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有关病情。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当接受医学指导,防止艾滋病病毒传播、扩散,避免危害他人。第十五条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配偶、子女的就业、工作、学习、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三章 监测和疫情报告第十六条 县(市)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收集、分析、预测疫情;开展艾滋病性病的生物学、行为危害因素监测及专项调查等工作。第十七条 自治区、州、市(地)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应当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有条件的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艾滋病病人,在城镇应当于2小时内,在农村应当于6小时内;发现梅毒、淋病、非淋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病人,在城镇应当于6小时内,在农村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
答: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坚持预防...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
答: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部对1997年颁布的《全国...

艾滋病防治条例于何时正式实施
答:《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日实施。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感染艾滋病病毒引起,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病毒,它把人体免疫系统中最重要的淋巴细胞作为主要攻击目标,大量破坏该细胞,使人体丧失免疫功能。一、艾滋病的危害有哪些1、对个人的危害。生理上讲,艾滋病...

45. 我国目前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主要的法律法规有:
答:(1)、艾滋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该法第三条规定艾滋病为乙类传染病,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我国目前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主要的法律法规有
答:加强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先后制定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中国遏制与 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 人的管理意见》《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原则》《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艾滋病防治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艾滋病信息保密制度
答:艾滋病信息保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艾滋病疫情报告质量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为保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隐私以及艾滋病疫情信息安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应遵循保密原则,严格遵守以下保密...

我国目前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主要的法律法规
答:《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部委也颁布了一些艾滋病防治的法规性文件,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国务院批准;1988,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1995,卫生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的
答: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

国家有公务员得了艾滋病的相关规定之类的政策法规吗
答:有。《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我国启动免费抗艾滋病治疗的标准是什么
答:2015年,世界卫生组织再次修订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有关标准,在此基础上,经国家卫生计生委艾滋病临床专家组研究论证,决定对我国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标准再次进行调整,进一步扩大治疗对象的范围。二、标准调整原则 艾滋病患者免费抗病毒治疗标准的调整,符合国家《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