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有何规定

作者&投稿:南叙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许多地方不顾生产、工作是否需要,将招收的退休、退职职工子女都安排在父母原在单位,造成人力上的浪费,生产效率降低等等。下面是我为你介绍关于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规定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规定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发展经济,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当前,要把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适当发展个体经济,作为打开城镇就业新局面的主要方向。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把发展集体经济问题,切实纳入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各级经委要认真负起在发展集体经济中统筹协调的责任。 劳动人事部门应坚持贯彻执行“三结合”(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的就业方针,搞好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的组织、指导工作。

  二、对因病提前退休的工人,或不具备退休条件而退职的工人,即按《暂行办法》第一条(三)项规定:“男年满五十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前退休的工人,或按第五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的工人,在他们退休、退职时,不再实行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的办法。

  三、对正常退休的工人,即按《暂行办法》第一条(一)项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四)项规定: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而退休的工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其中家居农村、户口迁回农村的退休工人,可招收其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但均须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严格按照招工条件录取;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不得招收。应该实行劳动合同制。在招收退休工人子女时,应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考核、统筹安排工作,并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对不服从分配的,以及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好和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予辞退。

  四、对前几年招收进来的退休、退职职工的子女 ,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凡是呆、傻、精神病患者,以及明显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当进行清退;本人基本符合招工条件、但不能适应现任工作需要的,要给以培训,经过培训仍不适应工作需要的,特别是文教、卫生部门的人员,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给予调整,另行安排工作。对不服从调动的,应予辞退。

  五、各地自行规定招收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的子女参加工作的办法,应即停止执行。他们有城镇户口的适龄子女,按城镇一般待业青年对待,根据“三结合”的就业方针,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就业。

  六、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的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安定团结,各级人民政府要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要向职工群众进行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干部和群众识大体,顾大局,个人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要严肃法纪,坚决反对不正之风,对违反政策和纪律的行为,要及时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失效。

  退休退职相关条件

  (一)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

  (二)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

  (三)连续工龄不满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满一年的;

  (四)录用后在六个月以内,发现原来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由企业、机关按照下列标准一次发给退职补助费: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加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但是退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符合第二条(一)项条件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其退职补助费除按本条规定发给外,另加发四个月的本人工资;符合第二条(三)项条件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其退职补助费除按本条规定发给外,另加发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退职有了新的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缴费未满15年的,给予办理退职手续,待遇由各省规定。

  退职条件的最新规定: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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