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蔽叶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弃土是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余泥土石方,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第四条 对建筑废弃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废弃物储备规划,明确填埋标准和规范,防止二次污染。第六条 市城乡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中转站、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公安、国土、规划、交通、房管、园林、林业、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堆、乱放、乱倒、抛撒建筑废弃物等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第二章 建筑废弃物产生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工程化管理,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覆盖易起尘物料,工地实行湿法作业,硬化进出路面,清洗出入车辆,散装物料密闭运输。第九条 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地点、时间、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事项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施工现场:
  (一)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废弃物,禁止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废弃物;
  (二)及时回填、清运建筑废弃物,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应当采取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三)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
  (四)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运输车辆净车出场。第十一条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拆除现场:
  (一)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围挡、防尘设施,实行隔离作业,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完毕,做到拆运同步;
  (二)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实施分类回收利用;
  (三)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第十二条 道路管网、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应当屏蔽隔离作业,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分类袋装,并堆放到指定地点,由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进行清运。第十四条 鼓励建筑的工业化生产,逐步推行建筑物、构筑物配件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并推广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搭设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临时围挡。第三章 建筑废弃物运输第十五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实行许可制度。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有一定数量并符合本市要求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相应的配套设施;
  (四)有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手续。

太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第三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收运、专业处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领导。
  市城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投入、布局、用地和规模。第六条 市城乡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废弃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和收集的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第九条 倡导通过分类投放、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鼓励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农业生产、造林绿化、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使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品。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禁止任何个人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和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一体化运营。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
  (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对油水实施分离处理、贮存,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应当达到排放标准;
  (三)将餐厨废弃物放入收集、运输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洁、完好,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废弃物投放,不得将非餐厨废弃物作为餐厨废弃物投放;
  (四)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在向环保、食药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所签协议;
  (五)按照协议约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经营权的单位;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作业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三)配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抛洒、防滴漏功能的专用运输车辆;
  (四)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做到日产日清;
  (二)将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
  (三)收集后及时将收集容器复位,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统一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餐厨废弃物运输过程中应当密闭化运输,不得抛洒滴漏;
  (六)确保行驶、装卸计量系统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验、校准,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在线监督;
  (七)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指定转运或者处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和处理;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并于每月十日前将上一个月收集、运输情况,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九)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将生活垃圾按照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处理的要求进行分类。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物、餐厨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减量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协调机制,统筹生活垃圾的减量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与人员配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落实等工作,指导将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动员和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投放工作。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主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考核监督等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减量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科技创新,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等手段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再生资源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意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商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宣传教育。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奖励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活动。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和分拣中心。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第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便民、环保、经济、高效等原则,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答:【法律分析】: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21
答: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公安、资源规划、发改、交通、住建、水行政...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22
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2018修正)
答: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建筑垃圾处置水平,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垃圾的堆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答: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含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答: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渣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