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和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这二者数罪并罚有何不同?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区别能不能具体说明一下? 刑法中数罪并罚时“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有何区别?

作者&投稿:訾娣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七十、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是发现漏罪的,先对漏罪做出判决,再将这一判决和前一判决相加,根据第六十九条计算总刑期,再用该总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即先并后减。如果是新罪的,先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用剩余的刑期和新罪被判的刑期相加,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计算最终刑期。
法律分析
1、发现漏罪、再犯新罪刑期的计算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七十、七十一条中,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并后减,对于又犯新罪的,应当先减后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如果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了漏罪的,应当先对该漏罪做出判决,再将这一判决和前一判决相加,根据第六十九条计算总刑期,再用该总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即先并后减。这种方式会使最终执行的刑期更短,这是因为发现漏罪的,犯罪人的人生危险性并不高,不应被重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应该先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用剩余的刑期和后来的新罪被判的刑期相加,再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计算最终刑期,即先减后并。最终执行的刑期会更长,这是因为又犯新罪的,体现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改造效果小,需要重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漏罪是先并后减,又犯新罪是先减后并。
二者区别主要在限制加重原则。
例如一个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十年,已经执行十年。现在发现他有漏罪,漏罪也应当判处二十年,这个时候先并,应当执行有期徒刑五十年,但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解释,数罪并罚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那么他的有期徒刑应当是二十五年,扣除已经执行掉的十年,他还需要服刑十五年,。
而假如是又犯新罪,先减后并,,他原刑期三十年,减去已执行十年,剩余刑期二十年,加上新罪的二十年,应当为四十年,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则他还需要服刑二十五年。
这一个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中间就差了十年的刑期,法律这么规定也是为了严厉打击罪犯不好好改造又犯新罪的

刑法中数罪并罚时“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有何区别?并举例说明。谢谢~

先并后减是先合并数罪的宣判刑罚,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最后确定一个刑期
例如:甲犯了抢劫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公安机关发现甲以前还犯有强奸罪,于是撤销假释,后经法院审理以强奸罪被判7年,那么这个时候就要以先并后减的方法来确定甲还要执行多少年。前罪被判处7年,后罪被判处7年,并罚在7年以上14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院确定执行10年,最后减去甲已经执行的5年,那么甲只需要再执行5有期徒刑。
先减后并是前罪宣判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剩余刑期和后宣判的刑罚并罚
例如:甲犯了抢劫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甲又犯强奸罪,于是撤销假释,后经法院审理以强奸罪被判7年,这个时候就要先减后并。前罪被判处7年,减去已经执行了的5年,剩余2年,与被判处的7年强奸罪并罚,刑罚幅度是7年以上9年以下,如果法院确定执行8年的话,甲就要在监狱再蹲8年。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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