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作者&投稿:桑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财政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第六条 自治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规划、水量配置和调度以及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第八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一条 自治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安全而划定的予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的确定应当与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质标准等要求。
  已有的饮用水水源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等要求,并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跨盟市、旗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建设专项规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供水规划和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保障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水土保持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教育和宣传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的公益宣传。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以及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规 划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自治区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全区水土流失调查,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告。
  水土流失调查内容包括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强度、面积、成因、危害以及变化趋势、预防治理情况及其效果等。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水土流失调查工作。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潜在退化的草原地区;
  (二)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
  (三)水库库区、湖泊、重要湿地;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五)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二)侵蚀沟道密集、植被严重退化、土地沙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的区域;
  (三)矿产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
  (四)对河流湖库淤积影响较大,严重威胁土地资源的区域;
  (五)水土流失严重的其他区域。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时,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四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旅游景区开发、土地整理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原“红吉水库水源地”基本情况

“红吉水库水源地”原为我市规划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市水务部门资料介绍,红吉水库属于规划水利枢纽工程,规划实施时段为2010~2020年。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南12公里处的红吉讨号村附近,大黑河干流上游,距呼和浩特市城区中心30公里。水库工程规模为大型,集防洪、城市供水、灌溉和改善库区周围及下游河道生态环境的功能于一体,为水库型水源地。

近年来我市水务部门的连续监测结果显示,上游来水已无法满足拟建水库的设计蓄水能力。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议定,红吉水库建设项目征拆规模大、成本高,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目前没有实施红吉水库建设项目的计划。

二、“红吉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

2011年批复的划定方案中,红吉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库区正常蓄水位线以下区域,面积7.155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下至一级保护区的区域,面积80.12平方公里。

鉴于“红吉水库水源地”已取消建设,201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中,对“红吉水库”区域的保护区划分方案作出如下规定:

撤销呼和浩特市红吉水库水源地,将红吉水库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并入呼和浩特市城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调整呼和浩特市城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如下:二级保护区范围东侧调整为自毫沁营村东北沿110国道经塔利村、黑土凹村、坝堰村、舍必崖村、大平庄村北转向南,经辛庄子村、集贤村、添密梁村、东讨速号村,沿004县级公路由西黄合少村北转向北沿窑子村西、西五十家村西、二十家北村东、红吉讨号村东、新地沟村东、石门沟村西至什俱窑村北转向西,沿大青山前坡山脚高程1100米~1350米向西,沿线面铺窑沟、古路板沟、向沟内延伸不低于2千米,其他沟道向沟内延伸不低于1千米,哈拉沁沟向北延伸约4000米,至哈拉沁村东所形成的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管理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摘要】
关于赛罕区榆林镇红吉水库工程?【提问】
一、原“红吉水库水源地”基本情况

“红吉水库水源地”原为我市规划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市水务部门资料介绍,红吉水库属于规划水利枢纽工程,规划实施时段为2010~2020年。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南12公里处的红吉讨号村附近,大黑河干流上游,距呼和浩特市城区中心30公里。水库工程规模为大型,集防洪、城市供水、灌溉和改善库区周围及下游河道生态环境的功能于一体,为水库型水源地。

近年来我市水务部门的连续监测结果显示,上游来水已无法满足拟建水库的设计蓄水能力。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议定,红吉水库建设项目征拆规模大、成本高,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目前没有实施红吉水库建设项目的计划。

二、“红吉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

2011年批复的划定方案中,红吉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库区正常蓄水位线以下区域,面积7.155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下至一级保护区的区域,面积80.12平方公里。

鉴于“红吉水库水源地”已取消建设,201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中,对“红吉水库”区域的保护区划分方案作出如下规定:

撤销呼和浩特市红吉水库水源地,将红吉水库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并入呼和浩特市城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调整呼和浩特市城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如下:二级保护区范围东侧调整为自毫沁营村东北沿110国道经塔利村、黑土凹村、坝堰村、舍必崖村、大平庄村北转向南,经辛庄子村、集贤村、添密梁村、东讨速号村,沿004县级公路由西黄合少村北转向北沿窑子村西、西五十家村西、二十家北村东、红吉讨号村东、新地沟村东、石门沟村西至什俱窑村北转向西,沿大青山前坡山脚高程1100米~1350米向西,沿线面铺窑沟、古路板沟、向沟内延伸不低于2千米,其他沟道向沟内延伸不低于1千米,哈拉沁沟向北延伸约4000米,至哈拉沁村东所形成的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管理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回答】

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
答:禁止在生活饮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此范围—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六条 自治旗采取措施加强对嘎仙洞、神指峡、四方山、达尔滨湖、达尔滨罗自然保护区和阿里河、甘河、诺敏河流域的保护。第十七条 要不断提高工业...

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答:第七条 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规划。对污染物排入河流的企业实施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流域排放总量双控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采取限期治理、关停、搬迁等措施,消除流域环境安全隐患。第八条 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源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排污...

...会关于修改《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21)_百度...
答: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哪些?
答:自治条例包括:《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单行条例包括:《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二级水保护条例
答: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

巴马瑶族自治县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开发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巴马瑶族自治县包装饮用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答: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备用饮用水水源。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答: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中式供水水厂和规划建设水厂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正)
答: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野炊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第七项规定,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