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2004修正)

作者&投稿:茅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正确体现国有资产价值量,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管理的国有资产需要评估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由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进行评估。第五条 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禁止高估或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第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六)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用国有资产抵押、担保或发生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第八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第九条 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经查证属实的,有关单位应当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评估管理第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资产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级评估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中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纠正。第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资产评估的具体规定;
  (二)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
  (三)依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四)对资产评估发生的纠纷进行调处;
  (五)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纠正或处理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行为;
  (六)国家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应作好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第三章 评估机构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服务性中介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一)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具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专业评估人员;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应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和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
  (二)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三)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第十八条 凡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等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可从事专业性资产评估业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

一、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土地评估的单位,必须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正确体现国有资产价值量,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由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四条 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禁止高估或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第五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合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出售;
  (三)建立企业集团;
  (四)企业清算;
  (五)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
  (六)企业资产租赁、承包给外商、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或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终止;
  (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用国有资产抵押或担保,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经查证属实的,有关单位应当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人给予奖励。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评估,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二章 评估管理第九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为资产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级评估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中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纠正。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资产评估的具体规定;
  (二)依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核审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资产评估资格;
  (三)审批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申请,并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验证确认,其审批、确认的具体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四)对资产评估发生的纠纷进行调处和复议;
  (五)纠正或处理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行为;
  (六)国家或上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协助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第三章 评估机构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服务性中介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资产评估收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应向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具备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专业评估人员;
  (三)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人员的条件,由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向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
  (三)评估人员名单及评估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和评估部门负责人的简历;
  (五)国家或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专业培训证明或大专院校评估专业毕业证书;
  (六)两个以上资产评估试评或模拟案例;
  (七)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 新建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向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申请文件、组成人员名单、章程等,经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出具同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修订)
答:第九条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

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答:(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必须经省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资质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运营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企业国...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答: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国有单位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20
答: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指的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由中国国务院于1991年11月16日进行发布,于2020年11月29日进行修订的行政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是否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进行了界定,目的是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以及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答: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应依法予以评估,核定其价值量,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上缴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管理措施,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
答:法律主观:国有资产管理包括产权界定、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配置、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

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办法
答:(三)负责组织清理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并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核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从总体上考核企业财产经营状况,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情况提出奖惩建议;(五)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会同省财政厅、省...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第三条 《办法》所说...

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处罚规定
答:(三)相差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处以相差金额20%以下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员处以1500元罚款,并建议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五条 评估机构将资产评估报告书出示给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引发产权交易纠纷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