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居住区,绿地率

作者&投稿:将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nterprise management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农业、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均应安排绿化用地。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控制比例(即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旧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零星地块可酌情降低)
      ;一、绿地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及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方案、施工、竣工备案工作,加强绿化质量监督管理。
      (一)前期备案与方案审批
      1.对全市涉及绿化建设内容的工程项目进行清单化,各建设主体在施工前需主动上报在建项目计划。
      2.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前,应将该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3.绿化工程的设计,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植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二)施工质量闭环监管
      1.绿化工程的建设,须委托经营范围包含园林施工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有变更,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
      2.工程项目五方主体须各负其责,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绿化专技人员进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控,建设单位应加强与绿化主管部门沟通,落实质量责任,特别是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明确绿化专监的职责。
      3.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其已使用建筑物的周围绿化,也应当在下一个年度的绿化季节内完成。
      4.对园林绿化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资料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绿化工程质量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中苗木、种植土等材料的质量,地形整理、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责令被检查单位整改。
      (三)竣工验收备案1.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及时绿化,不允许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2.工程竣工后,需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项目竣工资料(包括配套设施工程)报城建档案馆备案登记。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城市风貌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化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可绿化用地面积的70%,绿地内的乔灌木绿化覆盖面积要达到70%以上。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如屋顶、墙面、阳台绿化等)。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四、保护和管理要求(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城市规划绿化用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限期纠正,以确保绿化规划的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化用地。
      1.因建设需要改变城市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的,须经市规审会审查同意。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或按规定占补平衡。
      2.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缴纳绿化补偿费。
      (四)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必须向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在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市容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向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部门或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六)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督促树木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城市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派人员进行指导修剪,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七)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1.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2.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3.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4.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5.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八)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均属于古树,树龄在50年以上的树木属于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于名木;其余为一般树木。
      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并负责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禁止迁移一级古树名木。建设工程在选址和规划定点时,必须符合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确需迁移二级古树名木或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应当由市自然资源局论证、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绍兴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九)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政府建设、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五、奖励和处罚(一)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保护城市绿地有功的单位、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侮辱、殴打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要求(一)本市各建制镇的绿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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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

绿地设计规范
答:居住区道路 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1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4.2小区...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答: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全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

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修正)
答: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应当根据本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答: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第四条...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第五条 园林...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答: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相应补足绿化用地面积。第六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

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答: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修订)
答:(二)新建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八平方米;(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四)新建居住区(含居住...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4修正)
答: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