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基层工会国有企业集体合同制度?

作者&投稿:曲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和协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双方关系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鼓励双方团结合作,共谋企业发展,集团公司与工会(代表全体职工)建立协商制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为一体,是双方协调劳动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集团公司与职工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条集团公司坚持做到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尊重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为主,取得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工会的合作。

第四条工会支持集团公司依法行使职权,在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企业双文明建设。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集团公司用工应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聘的职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文本由集团公司提供,企业在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以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为主。

工会与集团公司应对职工明确指出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集团公司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可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也可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第八条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九条集团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国家规定新工时制度。

第十条集团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类休息休假日制度。有关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等国家明确规定后,集团公司制订具体实施办法,集团公司在制订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控制延长工作时间。企业确有紧急生产任务和特殊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职工应予理解和支持,同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工资与津贴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劳动工资政策规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依法确定本企业工资制度,包括各类专项津贴。

企业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变更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企业提出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对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应当支付工人加班工资。平均加班按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

第十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本人,公司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根据企业效益和物价水平,不断提高职工工资水平。企业实行省、市政府确定的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制订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定期进行专项体检,以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八条工会应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规程的制定,支持集团公司劳动保护管理,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培训和管理,配合行政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检查、监督,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根据工种、岗位的劳动保护需要,为职工发放相应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

每年夏暑高温期间为完成生产任务和确保职工身体健康,集团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冬季搞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做好处理工作。

第六章劳动保险、福利与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并按省、市政府的规定为职工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制定和修改职工医疗费管理制度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应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职工的家属劳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14%的福利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盈余公积——公益金中提取5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职工福利基金,不得挪用。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集团公司合理安排使用,集团公司行政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不断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医疗、幼托、卫生等条件,继续为职工提供餐补。

工会要协助行政加强对职工食堂、医务室、浴室、宿舍、卫生室、幼儿园的管理、检查、督促工作,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重大问题提交职代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15%的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企业有关部门负责职工的岗前、岗中及转岗的专业技能培训与教育,帮助职工提高专业文化知识。工会应配合企业做好对职工培训工作。

第七章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护企业和全体职工利益,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

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时,应有职工代表参加并在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卫企业财产和人身安全,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损害企业和他人利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大小,依法、依规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约除名、开除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三十条企业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处理时,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申辩后由企业决定。

开除职工时,工会应参与调查和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企业对职工的处理不适当、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本人也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章集体合同的履行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为保证本合同有效实施,集团公司与工会建立合同履行通报制度,一年内不少于两次,通报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就履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合同未尽事宜。集团公司和工会一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另一方。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双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九章期限与变更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五条合同期内其中一方认为有必要修改时,必须提出书面修改建议递交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能修改。双方协商一致的决定事项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并向有关部门备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合同期满前30天,如果任何一方均未提出重新商谈签订新的合同,则本合同在以后3年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的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则按国家法律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双方签字。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条本合同一式11份。双方各执1份、双方各存档1份、党委1份、报市劳动局3份、市经委、市总工会、市××工业局各1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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