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一套房后卖掉 再买是首套房吗 以前买了一套房,已经卖掉了,再买房算二套房吗?

作者&投稿:明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首套房出售后再买房算不算第二套房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认定。

2010年以前,首套房出售后再买房不算第二套房。

2010年7月15日,房产新政出台,二套房认定标准出台,将严格按“认房又认贷”原则界定二套房。具体认定如下:
第一种情形 对于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果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系统当中,包括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系统当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或者以上住房的,他再贷款购买的住房一定是第二套或者以上住房。
第二种情形 借款人已经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或者以上的住房,又申请贷款来买住房,也认定是第二套及以上住房。
第三种情形 银行通过查询征信记录、居访等访问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的家庭已经有了一套或者以上住房的,再贷款也按照第二套或者以上来执行。

2015年3月30日,房贷新政出台。最新二套房的认定方法是认贷不认房。即如果买过一套房但贷款已还清,再买房贷款利率根据首套房贷款利率执行。常见的七种情况:
(1)贷款买过一套房,但商贷已还完。
(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
(3)首套房全款付清无贷款,申请贷款购买新房。
(4)首套房全款付清无贷款,卖掉后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
(5)个人名下曾有2套商贷购房,均已还清贷款并出售。
(6)个人名下1套房商贷已还清,另1套是公积金贷款已出售。
(7)夫妻2人,一方婚前有房无贷,另一方婚前有贷无房,婚后贷款买房。

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就会算成是首套,若贷款未结清则算二套房。
首套房认定标准: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首套。全款买过一套房,贷款买房算首套。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再贷款时算首套。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已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住房出售的证明,申请商业贷款再买房算首套。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算首套。
另外,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的,过去只认贷那么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在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未还清,就会算二套房以上。

如果我将现有的一套房子卖掉,再买房的话算首套房吗~

很多人当初房子买小了,现在想换一套大房子,但是却被销售告知这是二套房,需要缴纳40%的首付,房贷利率也比首套房高出不少,这样的话,手里目前的资金根本就不够买二套房

以前买了一套房,再买一套是否算二套房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若首套房贷款还清,则不算二套房。
2、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就会算成是首套,若贷款未结清则算二套房。
3、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还清另一套未还清,此时再贷款认定为二套房以上。
4、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若贷款未还清,就会算二套房以上。

扩展资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 房价过快上涨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