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和性质

作者&投稿:庾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56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国的、依据,立法对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分别规定了保护主体的保护职责、内容和手段;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请求权利以及行政复议的内容;第七章附则,授权制定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生效的时间。
  二、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具体规定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三、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意思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刑法规定的几种特别严重的犯罪时,才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来说,实施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是不构成犯罪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不满16周岁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的,也存在教育和矫治的问题,因为这种行为毕竟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行为人在思想观念、道德观念上需要教育、矫治,这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行为人本人负责。因此,刑法规定,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539位粉丝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56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国的、依据,立法对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分别规定了保护主体的保护职责、内容和手段;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请求权利以及行政复议的内容;第七章附则,授权制定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生效的时间

家庭保护

是指父母、其他护人和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对来成年人进行的保护、包括生活上的关心照顺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个阵地,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

学校保护

是指学校、幼儿因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学校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社会保护

是指国家、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社会保护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保护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网络保护

是指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网络生活实施的专门保护。网保护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政府保护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范围内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主体责任。

◆司法保护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政部门在内的广义上的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的专门护,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其内容着重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个方面。

扩展资料:
立法目的和依据
本法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是本法的出发点和主要任务。根据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和侧重不同,本法的立法目的分为四个层次,这四个层次的立法目的逐步递进、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顾名思义,“身心健康”是指身体和心理的健康。身体健康比较好理解。对于心理健康,有很多标准。根据我国青少年的心理活动特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主要有下列标准:
第一,智力发育正常。智力是个体观察、领悟、想像、思维、推理等多种心理能力的综合体现。智力随年龄增长而提高。正常发育的智力指个体智力发展水平与其实际年龄相称,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稳定的情绪。心理健康的未成年人,乐观、满意等积极情绪体验应占优势。尽管也会有悲哀、困惑、失败、挫折等消极情绪出现,但不会持续长久,他们能够适当表达和控制自己的情绪,使之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能正确认识自己。心理健康的青少年自尊、自爱、自重,他们能客观地评价他人,更重要的是能正确地认识自己、评价自己和把握自己。
第四,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心理健康的未成年人,能尊重他人、理解他人,并能用友善、宽容的态度与别人相处,建立起融洽的人际关系。
第五,热爱生活。心理健康者热爱生活,能正确对待现实困难,能深切感受生活的美好和生活中的乐趣,积极憧憬美好的未来。
第六,心理活动与心理发展年龄特征相适应。心理健康者其心理活动与心理发展年龄特征应是相适应的。
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作为本法首要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身心健康是培养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成才的物质基础。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身心健康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兴衰,关系到我们的事业是否后继有人。
二是未成年人,尤其是处于儿童期的未成年人,力量比较弱小,认识比较幼稚,缺乏起码的自我生存能力和自我防御能力,身心健康容易被社会其他成员侵犯,因此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进行保护。
三是未成年人,尤其是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急速进行,身体各器官及其功能都急剧发生变化。生理的变化带来心理的变化,青春期问题和日益增强的自主意识使得未成年人在适应社会时会遇到一些障碍,如果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和引导,极易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受到扭曲,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必须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予以保护。
2.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各方应当积极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什么时候实施
答:未成年法实施时间是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法律,1991年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安全、教育权利、财产权益等方面的保护,以及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该法于1991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构制定的一项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该法律于1991年9月1日生效,并在此后进行过多次修订完善。该法律...

未成年保护法六大保护
答: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的“六大保护”中,家庭保护仍然处于首位,其中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十项监护职责1、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2、学校保护,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全文2022
答: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

未成年人保护法哪年颁布
答:未成年保护法是1991年9月4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法律,1991年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

未成年儿童保护的法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专门保护未成年的法律有哪些?
答:专门保护未成年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中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责任能力、处罚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加未成年犯罪独立的罪名,明确从宽处罚原则,适当降低处罚的力度,放宽减刑、假释的条件,借鉴外国以教育为主的理念,对未成年犯罪加以保护。我国目前...

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
答:我国政府一贯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巨大努力。2、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_百度知 ...
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1.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原则。未成年人的利益应该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首要目标,对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教育、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平衡、合理的保护。2.尊重未成年人意愿。未成年人是特殊群体,应该依照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