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信访办案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信访接访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作者&投稿:巨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办案程序包括:“立案、办案、催办、审结、回访、归档”6个步骤。办案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立案。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信访问题,应立案进行处理:
①上级领导批示要处理结果的;
②检举揭发单位和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
③对受到严重处罚不服有正当理由的;
④执行政策、法律、法规中有重大问题的;
⑤重要的批评和建议;
⑥涉及可能在国内外造成政治影响的;
⑦要求合理但基层长期拖着不办的。
需要立案的案件,由信访承办人员提出立案及办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处理。属自已办理的即按程序办理;属交办、转办的,由承办人起草交办、转办函,报主管领导签发。
(2)办案。要求是落实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及办案的领导和办案时间。其办案形式是:
①直接办案,特别是对中央和省的领导批示要办理的案件和典型案件,要组织人员直接下去调查,调查清楚后再督促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②包干办案。即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包干负责办理土地信访案件,这是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措施。
③联合办案。土地信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查处土地信访案件;对案件涉及几个职能部门和认识不统一的,个别基层顶着不处理的信访案件,由承办单位召集有关部门、单位派人参加会议协商处理,形成会议纪要,经领导审批签发。
(3)催办。对交办、转办的土地信访案件,要定期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理结案,一是电话催办,二是发函催办,三是派人下去催办。
(4)结案。土地信访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和要求给以处理和解决即可结案。结案应由承办单位向立案机关写出结案报告,着重写明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调查处理结果等。

土地信访办信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信访工作程序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信访法规、规章,对信访事项进行处理的一般过程。其办信的工作程序是:
(1)及时拆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人民群众来信,要做到当天来信,当天拆封,并加盖收信章。拆封前,要首先检查一下是否属于自己受理范围,避免拆错;拆封后,将来信浏览一遍,以便对要信、急信及时处理。在拆封时要注意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病历、各种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核对并登记,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要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以便查证投信时间和地址。信封和信纸以及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病历等,有转办单位或另套有信封的,要一并装订一起。来信如缺少张页,登记时要注明。
(2)详细阅读。阅读的目的在于弄清来信内容,来信的意图和要求事项,并做好摘报。有的来信篇幅较长、内容繁多,看一遍未能领会要点,要多看两遍,直到了解来信的全部内容为止。如来信是外文,少数民族文字、文言文、电码等,看不懂时可请有关同志或单位代译。
(3)认真登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就是在来信摘要单或者来信登记簿上按照项目填写来信的基本情况。处理来信的摘要单、簿册属于保存查考的信访档案资料,必须用钢笔、毛笔填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填写。摘记来信内容时,要注意做到:言简意明,准确无误,条理分明。填写摘要时可根据来信内容,有繁有简。但一般要交代清楚人物、时间、地点及反映主要信访事项。
如果来信有领导批示、上级发函或者信内夹有证件、票证、现金、文稿和物品的,均应逐一登记。已有处理结果和已向上级机关作了汇报的,也应注明,以便备查。
(4)积极办理。积极办理就是积极处理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信件时要分一般信件和重要信件两种,然后再分别办理。对重要信件,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有上级领导批示的,涉及党的方针政策和中心工作的,检举揭发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涉及政治上有影响的代表人物、旅外华侨、港澳同胞的来信和有价值的建议信,应列为重要信件进行处理。
①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a.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b.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c.依法不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提出。
信访人重复提起的信访事项仍在办理期限内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不再书面告知信访人。
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五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a.属于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书》,直接转送有管辖权的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涉及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其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
b.属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直接报送有管理辖权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
c.情况重大、紧急,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交办书》,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指定办理的期限内,向交办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办结报告》,反馈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
d.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
e.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访人。
f.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有关人民政府已经或者正在依法进行裁决的,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
依照前款(a.)至(c.)项的规定,接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书》或者《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交办书》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③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
a.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b.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④督促检查、迅速办理。对来信处理后要督促检查,迅速办理。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并要结果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催办。对逾期没有回复的,可发函、打电话、电报或者派人直接催办。
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听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举行听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依职权听证的程序进行。
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重大、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对接访的基本要求是: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和听记,恰当处理,并对来访人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登记。要问清来访群众的姓名、性别、职业、单位、住址、上访次数、来访人数以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填写“来访登记表”。
(2)接谈和听记。接谈人员对上访群众提出的问题、意见、要求,不论是否合理、能否解决,都要满腔热情地予以接谈,决不能使上访群众感到国土资源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如果来访群众由于各种原因而发脾气,语言激烈,接待人员也应以礼相待,切忌简单急躁、生硬粗暴、训斥责骂、马虎敷衍、推托了事,更不能拒人于门外。要引导对方慢慢讲,对一些错误的、无理的言行应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接谈时,要耐心听、认真记,让上访群众把话说完,把问题搞清楚。对于重访,尤其是一些“上访老户”不能一见就烦,一谈就崩。要认真听其陈述,看他们有没有反映新的问题,原来反映的问题是全部没有解决,还是解决了一部分。要理解来访群众的心情,耐心地听完他们的陈述,不要急于回答或反驳。否则,一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问题以及恰当处理问题;二不能抓住真实思想情况,难以有针对性地做工作;三不能取得来访群众的信任。因此,要在“听”字上下功夫。听完后,要把主要矛盾和重要情节归纳起来复述给上访人听。对上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告知上访人拟准备处理的方法、程序,使上访人满意。
(3)处理。就是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符合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对提出不合理要求的群众做好解释思想政治工作。
对上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除当场予以答复解决了以外的其他信访事项,按照前面《土地信访办信工作程序》中之(4)“积极办理”的程序予以处理。
(4)信访秩序:
①接访时如来访人众多,接访人员应要求他们推选出不得超过5人的代表,并到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处置群体上访事件应急组织并制订应急预案。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其部门负责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必要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
③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在信访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及时采取劝阻、批评、教育等措施;对拒不听从劝阻,可能导致事态扩大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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